关于行为时法规、中间法规和新法规的比较问题

所谓从旧兼从轻,一般是指在行为时法规和处理时新法规之间进行比较。但实践中,还存在行为发生后先后有多部法规颁布、废止,即在行为时法规和新法规之间有中间时法规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依据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如果中间时法规不认为是违纪违法或者处理较轻的,应当适用中间时法规。

例如,根据1979年刑法第187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对于没有徇私舞弊情节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进行了修改,规定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存在着对于199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不包括徇私舞弊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对此,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199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不包括徇私舞弊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