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佳洞悉 | 支持跨境股权投资 深圳不断推进QDIE试点工作
12月8日,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该征求意见收集已于2021年1月8日到期。本文将为大家梳理该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及要点。
相关背景
2014.08
国家外管局同意深圳QDIE试点方案,给予首批10亿美元境外投资额度
2014.12
《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发布,标志QDIE正式启动
2015.11
深圳金融办会同深圳外管局向国家外管局申请增加QDIE试点额度20亿美元,最终获批15亿美元,即由最开始的10亿美元增加至25亿美元
2018.04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额度由25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
2020.12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深圳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规模由50亿美元增加到100亿美元
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试点主体
在中国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中国境外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一项制度安排。试点主体为下述两类: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经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试点联席会议”)认定,在深圳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
境外投资主体
经试点联席会议认定,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或人民币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投资主体。
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
主要审批单位
试点联席会议
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试点联席会议负责试点资格审批、核定境外投资额度、变更申请审批等审批工作。
申请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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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允许满足条件的深圳市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资格:
申请试点资格
申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及产品外汇额度
为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办理AMAC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通过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QDIE基金)
通过境外投资主体面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AMAC基金备案
资金在获批的产品外汇额度内换汇出境
投资范围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
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
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投资咨询业务
境外投资主体投资范围包括:
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境外投资主体所投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不得投向境外投资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不得协助境内个人境外购房、转移资产等
QDIE试点是支持深圳先行示范区推进金融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可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国际化路径,助力境内资金开展境外股权投资,特别是对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深圳不断推进QDIE扩容,将进一步满足日益增长的境外股权投资需求,更加高效地促进跨境资产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