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庭发问权及其行使节点
一、问题的缘起
近来因为一宗颇为复杂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开庭。为了锁定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待双方举证质证完毕,我便举手请求法官准许向对方当事人发问。但是主审法官以需要等到法官询问当事人结束以后再发问为由未予准许。但我担心的是,一旦法官的询问过于直接便会打草惊蛇,可能导致后面当事人发问时对方虚与委蛇,使得发问效果大打折扣。
但出于尊重法官主持庭审的权利,我只得静待法官询问后再发问。
由此,我产生一个想法或困惑:诉讼代理人的发问权究竟是否有法律依据?若有,应在何时行使等等。
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法庭发问的明确规定
经检阅《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证据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规定“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向对方发问”的条文。
三、法庭发问权利的来源
法庭发问权,实质为一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对方当事人要求予以回答的权利。
虽然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权利,但是却规定当事人有向证人发问的权利。
另,《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均有依法作证的义务。故作为知道案件事实的当事人,也有依法作证的义务。
换言之,当事人作为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同时兼具证人身份,其应当有法定义务对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陈述,且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发问。
由此可见,法庭发问权其实来源于一方当事人对证人发问的权利。只不过,被询问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非主动而为,而是在主动询问的当事人的发问下的被动行为。
四、法庭发问的顺位
基于上述分析,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发问行为,应当参照对证人发问的法律规则来进行。
也即,在双方举证质证完毕后(若有证人出庭,则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之后),主审法官开始法庭询问之前,应当进入当事人之间的法庭发问环节。
五、法庭发问的法律效果
当事人在回答对方法庭发问时所作的陈述,构成当事人陈述,也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形式。该等陈述若涉及到事实层面,构成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自认;若涉及到权利层面,则构成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或弃权声明。
因此,法庭发问对于案件事实的发掘和庭审时时的查明,具有重要的作用。
六、法庭发问权利的优化
鉴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法庭发问权,但该等权利对于诉讼的有效进行和权利保障目的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此,建议至少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由最高法院对法庭调查的方式、顺位等予以清晰明确的规定,以保障法庭发问权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