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了个案?税率差4个点,企业罚款4000多万,个人40万

这个案子是我目前见过最简单也最复杂的案子
用图片形容就是
当事人:天津吉瑞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企业海关编码:121196---
当事人:吴小伟
出生日期:1980年11月2日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
嗯,以上名称、姓名都为化名
其他基本都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
既然化名了,咱们就从故事角度来讲吧
事情发生在2010年的3月9日至6月7日
不满三个月的周期内
吉瑞电气报了9票单子
报的是啥呢?
品名:偏航编码器,编码:8543709990,0关税
品名:缓冲减速器,编码:85030030,0关税
品名:电力电容器,编码:85321000,1%税率
你们看到我发这个编码就知道了哇
编码肯定是错了

那么,该说海关发现了啥了
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变桨控制系统
应归入税则号列9032890004
进口关税税率4%
这么一来就有了税差了
那么就很简单了
报错了嘛
处罚+补税就是了
但是,如果剧情是这么发展的
咱们这编剧还怎么恰饭?
So,剧情转折是这样的
当事人天津吉瑞和吴小伟,明知货物的真实品名
但他俩没用,他俩伪报了,也就是他们申报的几个错误是故意
不是不会归类,而是故意的制造了新品名向海关申报
海关是这么说的:
天津吉瑞电气有限公司和吴小伟明知上述货物的真实品名,但天津吉瑞电气有限公司仍按照虚假品名委托吴小伟代办向海关申报等事宜,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222849.18元。
按常规套路,我们要展示海关的证据了
大概有这些: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反映货物真实品名 的单据、陈述材料、查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然后呢,时间一下就跳到了2020年11月5日了
海关来了,海关向天津吉瑞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津机场关缉告字2020[ ***1]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向吴小伟送达津机场关缉告字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单》。
11月9日,天津吉瑞电气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天津吉瑞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啥意思呢,就是他们公司不服
但是,海关表示
那结果是怎样的呢?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天津吉瑞电气有限公司和吴小伟没收走私货物。由于走私货物无法或不便没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追缴天津吉瑞电气有限公司和吴小伟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47392038元。其中追缴天津吉瑞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46992038元,追缴吴小伟人民币400000元。
那么问题来了
我们就要开始八卦了哇!
1、2010年的事情,怎么到2020年才处理呢?
2、怎么两个当事人还有个吴小伟这个个人呢?
首先我们看这个2010年
海关处罚是2020年,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
这事肯定是超过两年了哇,怎么还处罚呢?
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是这么说的嘛: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你看,他们是10年的事情
20年才处罚,肯定是超过两年的了
而且,他们这事,就是10年那9票
也不是从10年持续到20年一直在搞这事
那么,连续跟持续这事肯定也算不上啊!
那咋还处罚人家呢?
嗯,我猜,企业当时不服也是因为这个
你超过两年了,我要申辩
然后海关说你歇着吧
企业就服了?
那是为了什么呢?
不妨回过头来看俩个数据
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47392038元
偷逃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222849.18元
这么大的金额,仅仅是行政处罚?
难道不应该缉私局立案转检察院处置么?
那我们顺着这个思路是不是就觉得可以处罚了?
当时,海关发现了,而且不是按照走私行为来处置的
而是想按照走私罪去的!可能也移交检察院了
毕竟我们看到了主观故意嘛是不是?
那最大的可能是什么呢?
这公司被立案了,然后检察院可能退单了
毕竟第一次处罚,情节嘛也简单
企业可能还说不知道法律后果
税金呢,也不大,企业还有可能干了点其他什么
甚至还可能是补充证据之类
但是起码有个前提,立案了
海关发现这个事情了!
所以才能有这个两年之后的处罚
为了表示俺这个思路不是俺瞎猜的
给你们来个类似的案件,最高检的
之前一个咱们苏州的案子,给大家参考个思路
那么我们第二个问题
怎么还处罚了个人了呢?
这个人是干嘛的呢?
继续猜想
海关很少处罚个人是吧
一般这种事都是企业跟报关行一起勾搭
罚款罚这两家,那么为啥罚了个人?
我猜有这么两个可能
第一个可能是这个人是个掮客,接单不自己报的,丢给报关行报,所以报关行是不知道的,也就没有报关行什么事了,海关就逮住他用力了
第二个可能呢,就是这个哥们自己开报关行的,这十年内,他的报关行被折腾也差不多,就只能盯着他这个法人了。
不过好像也说不过去啊是吧?
嗯,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留给专业律师来解答
那么,各位大神,留言区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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