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需满足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1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3、危险废物类别;
4、年经营规模;
5、有效期限;
6、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七、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九、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