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三)企业所得税

对安置残疾人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其优惠对象与增值税有所不同,增值税的优惠对象是单位与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象只能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这里就不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优惠的条件与增值税的优惠条件也不完全相同,因其优惠政策是针对安置残疾人的数量,即每安置一个就享受其工资据实扣除基础上100%的加计扣除,安置两个就享受两个人工资据实扣除基础上100%的加计扣除,依此类推。

因此,对享受残疾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企业,没有像增值税优惠政策那样对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和占职工人数的比例提出要求。但要求给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安置在岗位上工作,同时要交纳社保,并通过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须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法律依据: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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