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小案件”中有“大学问”,看检察官说理说法
路边足浴店大门凌晨被撬
员工更衣柜现金不翼而飞
“口罩、手套、鸭舌帽、螺丝刀”
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
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平安上海联合推出的《庭审直击》节目全程直播该案庭审。
2018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金华从暂住的宾馆离开,改变装束行至位于杨浦区的某街边足浴店,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店内欲实施盗窃,其在收银台处未找到钱物,后从员工更衣柜内窃得被害人现金2700元,随即逃离现场。民警通过侦查视频,监控跟踪轨迹锁定了被告人杨金华,并于3天后将其抓获。
杨金华到案后,先是对盗窃事实矢口否认,称自己从未到过案发现场,后来又承认盗窃是其所为,但辩称自己只窃得人民币300元。最终,杨浦区检察院于今年3月20日对被告人杨金华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并认定盗窃金额为2700元。
杨浦区检察院还认为,被告人杨金华曾因盗窃犯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符合刑法规定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5月16日该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欧阳昊
杨浦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上海外国语大学兼职教师。
奚荷萍
杨浦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第十届上海市优秀公诉人,入选上海检察机关公诉人才库。
公诉意见精选
1 |
对于言词证据的调查核实应遵循三个步骤:第一,当事人的言词证据本身是否存在矛盾,其真实性应当以合理性为前提。第二,当事人的言词证据细节是否能够得到其余客观证据、言词证据的佐证,其真实性应当由其余证据的相互印证作为基础。第三,各方说法相互矛盾形成的原因能否判别,其真实性在于通过排除合理怀疑及我们日常所说的用常情、常识、常理来作为衡量标准。 |
2 |
被告人在案发前为了逃避侦查进行换装,在具体实施盗窃过程中,有步骤地撬门撬锁,搜寻犯罪现场,并对财物进行取舍,值钱的现金当场拿走,对其他不易变现、易被查获的财物予以舍弃。盗窃得手后,为了对抗侦查再次换装,隐匿作案工具和赃物。然而这一切伪装、对抗在侦查机关收集和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面前,真实面目显露无疑。改头换面,徒劳无功。 |
焦点一
关于盗窃金额的认定
辩方认为
被害人与证人之间具有亲密的身份联系,二者之间相互佐证的证明效力较弱。另外,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都只能证实被害人曾持有2700元现金,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杨金华所盗。最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前科劣迹与犯罪金额的认定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盗窃金额为2700元,应就低认定盗窃金额为300元。
公诉方认为
刑诉法规定,不能轻信口供,要重调查研究。对言词证据的真伪判别应坚持三个标准。本案中,被害人从最初发现失窃到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害人关于失窃金额为2700元的陈述始终稳定,并得到证人证言的印证,被害人的第一反应是真实的。同时,被害人关于被窃钱款存放的地点、来源、用途等细节,都做了详细的阐述,得到了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的印证。被害人对不同功能的钱款放置在不同钱包内,在功能尚未实现时该笔钱款亦不会被使用,符合我们常情常理的判断。相较而言,被告人杨金华的供述则始终在变,且得不到证据印证,表现出为减轻罪责而避重就轻。因此,被害人陈述为真,被告人供述为假。应采信被害人陈述,认定盗窃金额为人民币2700元。
焦点二
关于有罪、无罪、罪轻、罪重
辩方认为
被告人杨金华的盗窃金额为人民币300元,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不构成盗窃罪。本案缺乏直接的排他性、唯一性证据,在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如被害人记忆错误等,应当秉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公诉方认为
被告人杨金华的盗窃金额为人民币2700元,构成盗窃罪。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在细节处相互印证,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在过去的几十年,频繁地实施盗窃,接受法律惩处,到今天的法庭上,对整个盗窃过程仍只做部分交代,为逃避罪责而刻意选择未达追诉标准的盗窃金额。没有体现出他当庭陈述的愿意认罪认罚。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应当从严惩处,不仅体现在主刑方面,也体现在附加刑方面。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意见,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杨金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张军英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李翔
上海市曙光学者,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
本案公诉人讯问、举证质证都紧紧围绕盗窃金额。在被害人和被告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公诉人对本案被盗钱款的来源、用途、收藏方式以及被害人最后接触钱款的时间和被告人作案时间等案件细节,都予以了重点关注。这种公诉说理的出庭模式,展示检察机关精细化办案能力和整体水平正在不断提高。本案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精准,法庭教育深刻,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张军英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通过直播这起金额不大的盗窃案件庭审,充分展示了 “小案件”里有“大学问”。本案的诉讼焦点和难点十分明确,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犯罪金额激烈交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如何采信,不可仅凭主观判断,要以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为基础、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为依托、以符合常情常理为标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今天庭上公诉人应对被告人与案件无关的无理诉求处理得当,起到了以正视听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