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制拆除,报警后盯紧这几个时间点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当面对政府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时,作为弱势方的普通公民,我们很难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在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有时也不能清晰反映强制拆除主体。而此时,打110报警就成了我们维权的一个合法而又十分重要的救济途径。当我们报完警后,需要注意什么呢?今天我们结合实务经验,整理了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及对应的注意事项给大家参考。

一、报警当天

由于政府机关只管拆而不管赔,我们报警后公安机关又不得不出警处理,对于因强制拆除引起的纠纷公安机关也是不胜其烦,免不了有的拖沓出警甚至不出警的情况。因此,在拨打110报完警后,一定要保持电话畅通,密切关注民警是否出警。如果出现不出警的情况,继续拨打110,直到民警到现场处理为止。

二、报警次日

写作书面报案材料或者报案查出申请书,邮寄给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写明事发经过及报警情况,并依据公安机关职权及对应法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尽快依法作出处理。

三、报警后五天内

民警到强制拆除现场,并不会阻止强制拆除行为,但一般都会询问报案人具体情况,简单做一下笔录,有的还会现场出具接处警记录。如果民警没有现场做笔录、给接处警记录的,我们在报警后五天内应当主动到派出所询问情况,索要接处警记录。

接处警记录是我们的笼统说法,包括报案回执单和接处警记录,实务中也体现为“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形式。报案回执单一般都会写明我们报案的事实,这是固定强制拆除当天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有的报案回执单中,公安机关还会写明调查结果、强制拆除主体是谁,如果到这一步,我们的取证工作可告一段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拆除主体。如果报案回执单中没有写明调查结果的,应当进一步向派出所索要接处警记录。

四、报警后十五天内

对于公安机关对我们报警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的,甚至有的连接处警记录都不提供的,应当寻求警务督察督促。警务督察相对于其他法律途径,能够更直接地给公安局及派出所施加压力,促成其尽快对案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能够指明强制拆除主体的,可据此提起诉讼。

五、报警后两个月

报警后两个月内公安机关仍未对我们的报案进行处理的,或者其作出的书面通知中没有说明谁是强制拆除主体的,第一时间申请行政复议。通过上级公安机关行政审查,查明相关事实,为后续起诉强制拆除提供充分的证据。

以上是极为关键的时间点,务必把握好。同时要明确,我们报案的目的是为了固定、搜集强制拆除证据,而不是追责公安机关。因此在工作推进中,要盯紧时间,不宜把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时间线拉得过长。越早取得证据,越有利于对强制拆除主体提起法律程序及整个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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