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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就是一家公司一分二或一分为几,其过程在税务方面都应该理解为股东收回投资,再将收回的投资投出去成立新公司,-----收回投资时,可能要交税。
案例阅读
五位自然人投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一家公司A,他们都成了股东。后来,公司净资产经评估达到了3000万元,也就是说公司扩大到了3倍。顺便假设一下,如果他们此时终止经营并把公司注销掉收回投资,就赚了2000万元,五人合计缴个人所得税=(3000万-1000万)×20%=400万(元)。
但是,他们不但没有终止经营,还想做得更大,为调整战略,公司决定分为二,分立出一个B公司专门从事新业务,B公司将分走一半的资产(价值1500万元),当然,股东依然是这五位自然人。这一分立的过程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交多少?因为B公司分走了A公司一半的资产,市场价值1500万元,减少的资产就相当于股东从A公司撤回的投资,并将其投资成立B公司。收回的这一半的资产对应原来一半出资额500万元,于是五位股东会产生收益1500万-500万元=1000万(元)。这1000万元就应缴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理解为“股息红利所得”也可以理解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为20%即200万元,由五位股东按其投资额分摊。五位股东交了税后,B公司的投资成本也就变成1500万元了。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假设,五位股东在完成分立后立即把A、B公司同时注销掉收回投资。这样的话,A公司投资时成本是500万元,现值1500万需要交200万元的个税。但注销B公司时,因为投资成本是1500万元评估价也是1500万元,所以没有收益,就不再交个税了。两次合计交税也是注销两个公司前后一共交的个税,与分立前把A公司注销掉一样多。所以400万元我们可以把分立时交的个税理解为提前缴纳的个税之所以要征这个税,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但整个分立的过程,五位股东其实并没有获得现金收入,这很可能导致他们无力缴税,如果因为股东无钱缴税而耽误公司的重组战略,是不利于企业经营的。实际上,公司分立时不仅个人股东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亦即法人股东)也要交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支持企业进行重组,规定对于分立过程中的法人股东,如果满足一些条件可以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一优惠支持政策目前并没有涵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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