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居间服务费”,能够逃避“退一赔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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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号称要状告宣称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的某二手车电商平台广告代言人的新闻,在原本平静的二手车行业中引起了轩然大波。
某消费者在宣称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的某某二手车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按照该消费者的描述,车辆价格近14万,该消费者为此还支付了9%的服务费,约合人民币1.2万多。该车属于贷款购车,除了这1万多的服务费以外,还有其他费用,除了车价以外,总计支付了5万多的费用。
一辆14万不到的二手车,支付了5万多的费用,可以算出毛利率已经达到36%了。
不管花了多少钱,买到了心仪的车子,自然非常开心,更何况这个平台的代言人还是自己的偶像。
然而,人生总是充满着这样或者那样的戏剧性变化,令这个消费者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车辆年检的时候,居然被查出这台车是一辆人命肇事车,并且,此案件至今没有结案,该车根本不符合过户条件。
这个消费者顿时蒙圈了,这可是大平台啊,自己偶像代言的大平台啊……
最终,当地相关部门调出了车辆档案,得出的结论是,该车确实于2017年9月,在某高速处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车内一名乘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上也有报道说,该交通肇事案于2017年底结案,车辆随之恢复正常状态,不再受限过户交易。
但无论该交通肇事案有没有结案,该车出现事故并导致乘客死亡的事实是肯定的。
于是,该消费者去这个宣称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的二手车电商平台去理论,经过多次交涉,最终该平台给出的回复是,可以退车,并给予三倍服务费的赔偿。
但该消费者不同意了,该消费者坚持认为该平台没有告知车辆曾发生过人命重大事故,属于欺诈行为,并且签订的是车辆卖卖合同,卖卖合同中的甲方是该二手车电商平台的员工,并且两笔车款也是支付给这个平台公司,故该消费者坚持认为双方是卖卖关系,应该退一赔三,按照车款三倍赔偿,而不是服务费。
同时,该消费者认为自己要求的按照车款“退一赔三”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协商不成,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考虑起诉该二手车电商平台及其广告代言人。
这个案件还在持续关注中。
通过这个案例,我也谈谈自己对于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一些感想:
1、二手车居间服务可能带来的售后后遗症
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的交易模式即为居间服务,也就是俗称的中介服务,服务费的全称应该叫做居间服务费。
在这种情况下,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可能会签订三方居间服务合同,该类二手车电商平台可能会作为居间服务方。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居间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的,但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成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直接体现居间人的意志。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报酬也就是中介费或者叫服务费,而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界定呢,还是个未知数。也就是说,在二手车居间服务合同中,一旦出现严重的售后纠纷,该类电商平台很可能会以居间服务为理由,用退还服务费的方式进行处理。
仅仅退还服务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赔偿方式,实在是没有可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中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然而,这类提供二手车居间服务的中介平台们,很可能就会拿出“居间服务”四个字来推卸责任,仅仅是提供居间服务,并不是二手车交易,没有赚取差价,仅仅收服务费(中介费)。
试想一下,消费者在这样的只提供居间服务的二手车电商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一旦发现该车辆存在严重的事故问题,冒着酷暑严寒,经过多次奔波和交涉,最后得出的结论仅仅是退还服务费,然后撇清关系,是不是让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呢?
2、起诉广告代言人,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案例中的消费者起诉这个二手车电商平台的代言人,完全有法可依。
3、买卖二手车,别看代言人
买卖二手车,广告打得响的,未必服务真的好,千万别因为喜欢某明星代言人,而喜欢上某二手车电商平台,因为当你遇到售后问题的时候,代言人绝对不可能站出来帮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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