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修订大家谈】从87号令修订谈评审机制改革

■ 洪志伟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涉及评审机制、交易机制、电子采购等方面。笔者想就其中关于评审机制的修订提出一些浅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评审机制的改革以客观量化评审因素为核心,以优质优价为目标,涉及需求、评审因素的设置、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评审规则等一系列改革,使评审环节毫无操控空间,以求达到政府采购项目优质优价的目的,具体如下:

一、围绕客观量化评审因素的修订

(一)限定评审因素的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因此,在采购需求中没有载明的内容,即使其与采购项目的质量或履约相关,也不再能设置为评审因素。这一方面规范了评审因素的设置;另一方面倒逼采购人重视采购需求编制,即以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相关联,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评审因素只能设置客观量化指标。

《征求意见稿》对于采购需求的条款分成两类:一类是可以客观量化的条款,此类条款可以设为评审因素;另一类是无法客观量化的条款,此类条款只能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这样规定后,评审过程将完全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由此也不会存在因评审的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控标问题。

(三)放宽评标委员会成员来源、组成及组长要求。

相比现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比例要求有较大变化。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其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并且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自行选择,或者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评标委员会组成中一定要有采购人代表,并且未再要求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笔者认为,87号令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要求,主要目的在于避免采购人代表在评标中控制评标结果。基于前文的分析,《征求意见稿》的评审过程将完全不存在自由裁量权,也就不存在以此进行控标或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情形,因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来源、组成及组长要求不需要过于严格。这不仅有利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而且有利于选择适合的评审专家。

(四)需求是解决评审因素客观量化的源头。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可见,评审因素来源于采购需求,则其是否能客观量化,取决于需求是否能确定客观指标。对于不能确定客观指标的采购项目,《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解决方案: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不能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二、围绕优质优价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强调评审因素及其权重的设定应当以实现“性价比最优”为目标,并将价格分权重从87号令的货物类项目30%以上、服务类项目10%以上,统一大幅提升到50%以上,价格分权重的提升可能会导致低价低质产品中标情形增加,对此,《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个应对措施:

(一)新增“双信封开标”机制。

新增的“双信封开标”机制将有利于解决低价低质产品中标的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先对不包含报价的部分开标,再对技术得分达到合格分或规定名次的投标人报价部分进行开标,可见这种机制将技术得分达不到要求的低质的投标排除在外,使其无法通过低质低价策略中标。

(二)新增报价异常履约担保。

“双信封开标”机制可以有效防止低质,却难以防止低价恶意竞争,对此,《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对异常低价增加了要求其提供额外的履约担保的要求。此举将能对低价恶意竞争、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防止投标人低价中标后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降低采购人的采购风险,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我方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分享,不构成任何建议及观点。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不承担不当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而产生纠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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