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七个关键词记住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新政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学会用好这个重要文件,关注七个“关键词”就行。
其一:“境外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其二:“分得利润”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其三:“直接投资”
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资者投资都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新政,只有相关利润和资产以分配的形式“直接投资”到被投资企业才可以。
在投资形式上,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在投资行为上,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一是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二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三是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四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其四:“鼓励类投资项目”
只有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才能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新政。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以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一是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其五:“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对上市公司的新增、转增、收购的直接投资,符合战略投资条件的,也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新政。对于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不仅仅有着投资条件上限制,还有投资者资格的规定。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规定,战略投资条件:
一是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是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是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是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是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同时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二是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三是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是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其六:“备案”
境外投资者适用再投资优惠新政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规定的,可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递延的税款,在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时,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其七:“三年”
境外投资者依照财税〔2017〕88号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