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灵活用工平台的税务风险
导语
作者:刘世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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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正文
01
灵活用工的概念以及企业的痛点
01
灵活用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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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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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业务模式
01
平台的类型
02
平台的资质
最近几年因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虚开发票案件增多,故税务机关加大了这此类公司的监管,相关部门也收紧了对此类资质的审批,故市场上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并不具备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但无论是何种“灵活用工”平台,肯定得具备“委托代征资质”,否则平台将无法解决税务筹划中的征管难题,无法解决客户企业的痛点。
03
平台筹划的主要手法
所谓的服务关系,简而言之是将提供劳动的员工包装成独立的“个体户”,由该“个体户”为用工企业提供独立的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对于用工企业而言,其从招聘具有管理关系的员工改变为采购独立的服务;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再是具有上下级之分的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平等的服务关系。
04
平台的业务模式
03
纯中介模式
01
业务模式简介
注意:
个体工商户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
以上两种资金支付方式,实务中一般都采取第二种方式。主要原因在于个人数量庞大、过于零散,企业直接付款核算成本较高。平台因信息技术及财税方面的专业实力,能更为准确地计算税款及发放税后收入金额,故往往由平台提供代算代发报酬服务。
02
合法性分析
举例
总体评价
04
插入式交易模式
01
业务模式简介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插入式交易模式中平台必定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普通发票,理由是这种交易模式的目的在于帮助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故如果开具普通发票的话则难以达到增值税筹划的目的。
02
合法性分析
这里,有部分专业人士会提出,以现行刑事审判实践规则来看,不以骗取增值税税款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如平台足额将增值税税款上交国库,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则该行为即使构成虚开也不应以犯罪论处,最多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举例
如果说第一种“财政返还”方式是打政策的擦边球的话,那么第二种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做法将可能直接构成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因平台一旦沦为虚开平台后肯定被取消开具专票的资格,故受票企业必定无法从平台重新取得专票。而真实提供服务的个人因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故也无法开具专票。因此,在插入式交易模式下,受票企业是不可能重新取得专票的,自然所实际支出的增值税款就打水漂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企业因未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可能无法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
总体评价
05
提现平台模式
01
业务模式简介
这种模式下平台之所以可能开普票,是因为这种模式无真实交易,风险极高。对于多数平台而言,其只愿意打政策的“擦边球”,真的要直接帮助客户套取资金可能涉嫌多项犯罪,有些平台可能会拒绝此类业务。因此,此类业务平台之间的竞争可能没那么激烈,平台的议价能力也会更强。平台为了降低风险,必须避开虚开专票行为,而只愿意虚开具普票。对于企业而言,其主要目的是套出资金而非纯粹为了规避税收,故此时企业也会愿意接受普票。
02
合法性分析
总体评价
★ 总结 ★
综上所述,市场上的灵活用工平台进行税务筹划的本质就是为用工企业与提供劳动力的个人之间构建服务关系,然后以服务关系为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营所得”项目,进而适用核定征收低征收率的征收方式,以达到规避社保、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最终实现降低用工成本的税务筹划目的。
这种筹划方式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企业与个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服务关系。如不存在真实的服务关系,则涉嫌虚开发票行为,轻则构成税收违法行为,重则构成虚开发票类犯罪行为。
在平台采取“纯中介模式”运营情况下:
如企业与个人之间真实存在服务关系,个人确实提供了应税服务,那么采取由个人直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通过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方式自行开票)给企业,平台收取手续费的“纯中介模式”将符合现行的税法规定。
如企业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服务关系,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者根本不存在用工关系,则此时由个人直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通过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自行开票)给企业的行为将构成虚开发票。受票企业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形的虚开行为,视则构成税收违法行为,重则涉嫌虚开发票罪,最高刑期为7年。另外,企业因未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可能无法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可谓“人财两失”。而平台则构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形,将被一并处罚。
在平台采取“插入式交易模式”运营情况下:
因平台自身不具备提供应税服务的能力,平台与企业之间不存在真实的采购服务交易,故平台以自身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的行为将涉嫌虚开发票行为。
对于平台而言,属于“为他人虚开发票”情形,轻则构成虚开发票税收违法行为,重则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对于受票企业而言,如企业属于非善意受票,则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形的虚开行为,轻则构成虚开发票税收违法行为,重则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如企业属于善意受票,因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故税务筹划方案彻底宣告失败!
在平台采取“提现平台模式”运营情况下:
因该模式与“插入式交易模式”相似,故无论是平台还是受票企业都将面临虚开发票的风险,轻则构成虚开发票税收违法行为,重则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此时,受票企业因不存在任何业务,不可能构成善意受票情形。
另外,对于最终取得提现款的企业或个人而言,还会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洗钱罪等其他罪名,可谓风险巨大!
因灵活用工平台的设立并无很高的门槛,且此类平台也无技术、运营等核心竞争力,故平台之间竞争激烈。在激烈竞争背景下,平台的服务费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平台最终的盈利点只能靠地方财政返还。而地方财政返还的比例取决于平台给地方政府带来的税收规模,为此拼命扩大税收规模成为平台生存的根本。
在此动机下,平台只能放松对合规性的要求,对不具备真实服务关系的业务“睁只眼闭只眼”,照样帮助虚开发票。为了提升竞争优势,部分平台采取了“插入式交易模式”以给客户更大的税务筹划优惠,争抢税源;甚至还有平台沦为了不法份子的提现工具,帮助从事洗钱等犯罪。
由此看来,激励的竞争将使得灵活用工平台这一新生的产业过早地夭折。国家出台政策鼓励灵活用工的初衷固然很好,但考虑到我国税务征管体制的不健全、区域发展不平衡、市场竞争秩序缺失等因素,灵活用工平台终将沦为纳税人的逃税工具、经济弱后地区争夺税源的武器、不法份子洗钱套现的工具。与2015年铺天盖地的p2p平台一样,灵活用工平台总体而言弊大于利。
笔者大胆预测,如国家不对灵活用工平台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采取严苛的准入措施、设定严厉的监管措施,再这么任由其野蛮生长,终有一天灵活用工平台会与p2p平台一样沦为历史的尘埃......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股权专业律师;致力于股权交易、投融资并购、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业务,擅长重大复杂诉讼与仲裁业务,尤其是对赌纠纷、股权纠纷案件;刘律师秉持技术驱动法律理念,在服务中侧重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财务、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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