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征税时穿透,可免税时不穿透
谢华峰 税政解析与策略 2021-03-26
一、要征税时穿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272/content.html
二、可免税时不穿透
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10 咨询对象 :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国税函[2001]84号.docx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doc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4f12efb4a6943f5bdc7a0b423ad0f1c
合伙企业分红 留言时间:2020-03-19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收到投资企业的一笔分红,这笔分红我需要交哪些税呢?目前这笔分红还不分配。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不是自然人合伙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07c52e078a04d9c8c593bf31745910d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税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股东 留言时间:2020-02-1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等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改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股东(穿透之后均是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是否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需要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股东是合伙企业则不属于该适用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b60b09336d1484582ba7dc42ca83c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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