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宇:万事开头难——《判词例话》之二
万事开头难。对于写文章而言,有个好的开头,也就成功了一半。但文章怎样开头,却没有一定之规。韩愈“文起八代之衰”,自是文章鼻祖,他的文章开头同样不俗。王葆心《古文辞通义》说:“韩文入手多特起,故雄奇有力。”这种“雄奇有力”的风格最突出地体现在两篇文章当中,一是《送孟东野序》,开头便说:“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再是,《送董邵南序》,起首则是:“燕赵古称多感慨悲歌之士。”一上来就出语不凡,摄人魂魄,甚至成为千古传唱的名句。但韩愈的开头也不是篇篇如此,他追求的是“不相自犯”。什么是“不相自犯”呢?林琴南曾有解释:“譬甲篇是如此起法,乙篇即易其蹊径,丙篇是如此起法,丁篇又别有其用心。”这种变化多端,一方面是作者有追求,匠心独具;另一方面也是客观需要,要求与特定的场合相适应。对于后一方面,周振甫《文章例话》曾有详论:文章的开头写得变化不同,是由于文章的内容不同、写作的要求不同、读者的对象不同,再加上作者的风格不同、文章的体裁不同等等所造成的。再说,文章要说明事理、反映生活,由于生活的丰富多彩、事理的各不相同,因而文章的开头也就变化不同了。
就判词而言,由其公牍性质所限,开头较难雄奇特异,也较难变化多端,不外由“审得某某诉某某什么一案”开始。但历代有追求的判官,也还是不满足于千篇一律,而是在这螺蛳壳里做足了道场。我们就以清末名吏樊增祥为例,看看他都是如何处理判词的起笔。
樊增祥曾说:“判词系对百姓说话。”所以他在判词的开头,常常是直接对着百姓喊话,虽然以训斥居多,但往往一句话就能点出命门。例如《批客民朱丽云呈词》说:“尔真不会告状。”《批郃阳县民张百庆呈词》则说:“尔真讨厌已极!”这当然是初审判词的写法,因为他直接面对的就是百姓。到了写上诉审判词时,他的喊话就多是对着下级判官。有的是对下级判官耳提面命,如《批韩城县详》说:“断案须要持平,叙事更要清楚。”再如《批澄城县高令详》说:“凡判事须情法两平,则受者心服,阅者惬意,而革人衣顶尤须慎重周详。”有的是对下级判官直截了当的批评,如《批沔县禀》说:“禀词过于含糊,令人闷损。”再如《批湻化县印委会禀》说:“禀词欠清楚,图样亦欠明晰。”有的则是对下级判官的褒扬之辞,如《批临潼县李令禀》说:“看透案中症结,老眼不花,凛然笔下风霜,银手如断。”再如《批雒南县张令详》说:“核阅来详,叙述详明,剖断公允。此案刘详礼兄弟买张兴全之当业,延欠当价不交,反冒充卖主刘陈氏嗣子一再上控。该令斟酌情理,剖判曲直,烛照奸欺,彰明公道,一一如吾意中所欲出,深感佩爱。”
判词是对案件的裁断,所以更常见的是从案件切入。有的是开头即抓住案件要害。如《批商州民宋迎春呈词》说:“据控各情,似是尔妻卖奸方姓,一时苟合。迨方姓跟主赴凤翔任,则已东风吹散野鸳鸯矣。”有的是上来即点明是非。如《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此案不问而知,两造均有不是。”有的是直奔案情抓人处。如《批紫阳县梁令士选禀》:“汪大有用草泥伪造人头,藏于家内,非图讹害平人,何为作此恶剧?”有的则是在面上讲几句办理某一类案件的要义。如《批山阳县刘令禀》说:“大凡判断婚姻案件,以保全妇女之节为主。”《批咸宁县民于扶福呈词》说:“凡地亩胶葛案件,指当为卖,捏约掯赎者有之,以卖为当,持价霸赎者亦有之,要在问官虚心平气,审契据之真赝,察原、被、证三造之情词,从公剖断。”《批临潼县李令禀》说:“诬告反坐,例有明文。至以强劫诬人,尤为险恶。”《批岐山县赵令详》说:“书曰'罪疑惟轻’,轻之则可,纵之则不可。……盖生者固当矜,死者亦可念也。”《批西安府详》说:“与人家事,其难甚于谋国。妇女无识,戚族教唆,涉讼公庭,照例批饬调处。即经官断,往往无理者薄责而厚赉,有理者受累而折财。问官之自命循吏者,于被讹之家劝令忍让,曰全骨肉也,于诬告之人酌断财产,曰恤贫寡也。此等断法,几于人人如是,而犹自以为厚道,为明允。本司恨之较贪赃枉法者更加一倍。”
我以为,此类开头最适合判词,因为它既能提炼出可以普遍适用的裁判规则,又能极为自然地过渡到本案的具体情节。例如《判回民童遇祥控词》,开篇即阐明通常办理家事案件的一个原则:“天下夫妇不和及翁姑憎其子妇因而涉讼者多矣,女家父母偏护其女致讼者亦多矣。此等事,自有该管父母官了之。为上司者,何必提审?”接着笔锋一转,论到本案的特殊情况:“独童遇祥父子控贾兆春一案蔓讼六年,臬司发县,而原告不到,又控本司,屡驳屡控,调卷核阅,不得不提。”前边是普遍适用的规则,后边则是例外适用的情形,本身就是对个案处理缘何突破通常惯例的一种理由说明。
樊增祥具有极高的文学造诣,所以他的判词的开头也常常以文学笔法为之。例如《批凤翔府转宝鸡县详册》,就像是在讲故事:“此案王汰奎怀禽兽之心,欲与分家寡弟妇同度。及其弟妇交给财产,自回娘屋守节,汰奎未遂淫心,反疑其胞兄汰香所使,迭向欺讹,昧债而又赖债。及汰香请同族长理斥,汰奎辄敢执持屠刀,将汰香逼入卧房,致其兄情急夺刀砍至毙。”读起来像是三言二拍中的文字,却是引人入胜地讲清楚了基本案情。有的则是以谚语古训开头。如《批白河釐仇令详》说:“古人云'天下无事,庸人自扰’,宋人诗云'痴儿不了公家事’,皆白河此案之确评也。”《牌示》则说:“语云'无谎不成状’,故上控之状十控九虚。然又云'久告不已,必有奇冤’,故屡断屡翻者,容有不公平之虑。”一方面,感染力极强;另一方面,谚语本身其实又多少带有些“自然法”或者“先例”的性质,比自己说的大白话多了许多说服力。
我自己也非常注重裁判文书的开头,但回过头来检视一遍,也还是中规中矩的居多,出彩的只是凤毛麟角。最有个性的一个可能就是刘书平案了:
当一个公民满怀期待向行政机关寄去一份国家赔偿申请,收到的却是一份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字样而退回的信封原件,他的沮丧和愤懑可想而知。本案再审申请人就遇见了这样的境况,他转而将行政机关告到法庭,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当然之举。
这样一个开头,很有些小说笔法。尽管有人表示不习惯,但更多的人还是感到耳目一新。读起来确实比较轻松,但却并非可有可无的“闲笔”,而是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案件信息的。第一,他是向行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第二,他是以邮寄的方式提出的;第三,行政机关“拒收”了他的申请,也就是没有作出任何决定;第四,他为此提起了诉讼。这就比通常的裁判对此类过程的交代简单明了得多。当中对于当事人情绪的描述,也是必要的,这是一种感情的拉近,一开始就让他感觉法官与他站在了同一立场。而最后那句“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当然之举”,既是用来过渡的桥段,也是为引出后面那句他不爱听的话——“他选择的诉讼种类并不十分恰当”——预作心理抚慰。
点出案件的焦点。例如臧金凤案:“一审法院是以再审申请人臧金凤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从而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因而,原告资格问题就成为本案的核心问题。”郭传欣案:“本案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一是本案在诉讼类型上应当属于义务之诉还是撤销之诉;二是针对复议决定应当判决撤销还是判决无效。第二个问题再审申请人并未提及,但有必要澄清;第一个问题恰好是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核心理由。”
一上来就亮明对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支持,再引出具体论证。例如陈永利案:“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的时效规定,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清代徐士林判词,最喜开头先亮明底牌,石破天惊,毫不遮掩。例如“太湖县民蔡方来冒祖占葬案”开头:“审得太湖县民蔡方来冒祖占葬,奸诈百出。正、署两官皆因伪谱而误断者也。”“张三照架词争婚案”:“审看得舒邑监生周绪九等助张三照争婚,皆好事而不达于情理者也。”“龙岩县监生林联魁告翁希谦等案”:“审得龙岩县监生林联魁奸诈恶劣,乃衣冠中败类也。”
以法谚开头。如王守保案:“法谚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所以,过于迟延地请求法律救济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有些情况下,过早地请求法律救济,同样不被法律所允许。”再如崔志惠案:“'无诉则无判。’诉乃发动审判权的前提。然而,是不是只要诉具备了法定形式并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就必须进行实体审理?既有法律虽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结合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实践可知,答案并非绝对的。”
开头先讲明法律原则。例如利民公司案:“确定判决对后诉具有既判力,判决一旦获得确定,当事人对于同一事项的再次起诉将会被禁止。本案一审法院就是以利民公司的起诉系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王福珍案:“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很多方面与传统的行政诉讼不同,它既承继了合法性审查的因素,又不将其作为唯一的追求和考虑,而更着眼于争端的解决,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关注和解决的,始终是政府信息事实上能否公开这一实质问题。”
由诉讼请求入手。如王素兰案:“再审申请人王素兰提起本案诉讼时,共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撤销砀山县政府作出的砀复决〔2008〕4号行政复议决定,二是判决砀山县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由该诉讼请求可知,再审申请人并非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是在针对砀山县政府作出的砀复决〔2008〕4号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由再审理由入手。如刘书平案:“再审申请人刘书平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他认为生效裁判以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事项为由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他主张,不能把'信访事项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混为一谈’。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对信访和政府信息公开这两项制度做一番比较。”这样开头的好处是,体现了判诉对应,而且一上来就直奔焦点问题而去,是很适合上诉审和再审审查阶段使用的。
我也写过类似讲故事的开头,例如黄绍花案:“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辉县人民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劈山凿石,筑路修渠,大搞水利工程建设,当年的建设者'敢教日月换新天’的气概至今为人们所传诵。本案再审申请人就是1700余名因兴修水利工程而受伤、牺牲的建设者中的一员,他们提起本案诉讼,是要求法院判令辉县市政府作出提高发放抚恤金标准的行政行为。”
有的是直接评价当事人的观点。例如赵幸峰案:“诚如再审申请人所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但这种监督并非人民法院主动实施,而是通过受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得以实现。同时,也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启动行政诉讼这一争议解决机制。”
有的开头就是一个警句。例如尚淑琴案:“一个不利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总是有诉权的,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对其施加的负担显而易见。基于同样的道理,一个不利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有权选择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情况就是如此。”但这是先扬后抑,紧接着,就出现了转折——“再审申请人在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最终撤销了这个处罚决定。按理说,不利行政行为的效力已经消灭,再审申请人的目的已经达到。但再审申请人却针对这个对其有利的复议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竟然是要求法院维持该复议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主文,只是变更复议决定的部分理由。”
简述审理经过并作为随后对法律问题论证的引子。如明灯食品厂案:“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决定立案审查后,曾赴案发地查勘现场,并就地举行听证。提起再审后,合议庭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法律问题,因此决定书面审理。现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论证。”
开头就是解释法律。如闫水旺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这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准确及时地寻找并提供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对于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应当达到行政机关能够清楚分辨的程度,如果描述过于笼统,行政机关也应当以要求补正等方式提供必要的帮助。”
先交代背景,再像摄像机一样慢慢摇向本案。如祭城路更名案:“地名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一个长期形成的地名,久而久之,会成为一个地方的符号,成为那个地方所有人情感所系的标志。正因如此,地名管理条例对地名的更改规定了严格的原则、程序和审批权限。要求'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本案就是因为地名更改所引发的。”
通常情况下,裁判文书的开头都会介绍案件起因、双方当事人主张、诉讼过程、原审法院观点等,如果不注意剪裁,有用没用的信息一股脑全都粘贴上去,就会使得那些材料缺乏灵魂,也没有针对性。一个好的开头,一定会别开生面,一定会抓住一个合适的切入点。这样的开头,一方面可以避免八股气,能够吸引人,就像李渔所说的那样:“开卷之初,当以奇句夺目,使之一见而惊,不敢弃去。”另一方面,它也好比瞄准了靶心,扳机扣动,子弹定会朝着正确的方向精准地射去。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