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操作指引 | 威科先行

作者丨安理止争团队

近年来,全国各地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数量呈剧烈增长态势。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了解并掌握该类案件的基本问题及操作流程实属必要。在此背景之下,安理律师事务所止争团队郑玮、孙奇敏、谷珊琳子、丁小宇、蒋慧林律师撰写本专题。作者将对全国各地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管辖及诉讼请求问题、指导性案例等进行系统性梳理,并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亦对房地产领域涉执行异议之诉的特殊问题予以厘清,以飨读者。

第一部分 执行救济制度概述

随着执行立法的不断完善,在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规范不断丰富和明确的同时,执行程序给相关主体造成损害后的执行救济问题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行救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针对违法执行行为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针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冲突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针对执行分配方案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针对执行依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再审。本部分将首先就其所在的执行救济制度体系进行梳理,并借此厘清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边界。

第二部分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本部分将通过对全国以及各地关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梳理,试图厘清和系统理解执行异议之诉这一诉讼程序及背后的实体法问题。

第三部分 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是“是否应对标的物停止执行”,其中案外人应当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无论哪一种请求,根本问题都是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由此可见,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也可提起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其一,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如何处理?其二,案外人如果在执行异议之诉外另行起诉,提出确权、给付或变更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第四部分 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的解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已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其中第119至127条系对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在内的案外人救济制度的规定。

相较于2019年8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九民纪要》增加了对案外人再审制度的规定,使得案外人救济制度的体系构建更加完善;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争议较大的部分条款,还对部分措辞进行了调整。

就效果而言,正式版《九民纪要》仍然存在诸多争议,部分问题未解决,而且创造了更大的不确定性。从统一司法争议裁判思路和尺度的目的看,《九民纪要》在案外人救济制度部分,只能说是毁誉参半。

本部分将分别从案外人救济制度的整体构建、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规范两个方面,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进行详细分析。

第五部分 逐条解读执行异议之诉新规

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最高院第一部专门针对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回应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众多争议问题,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过往的调研结果,我们对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做出如下解读并就其中部分问题提出意见。

第六部分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所有权

根据《九民纪要》第119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这三个问题也正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难点和争议点。

因此,本部分将详细针对各种民事权益类型,就其“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结合其它实体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力图梳理除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谱系”。

第七部分 涉房地产执行异议之诉

问题一:特殊债权之物权期待权

涉房地产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因房地产本身价值高,易在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金钱时而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涉及房地产执行中同时大量涉及房产预售、买卖的问题,造成了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债务人、卖房人)、案外人(买房人)三方的利益博弈。

但由于我国房地产预售、登记制度的存在,在完成房屋初始登记或过户登记前,买房人对案渉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仅对出卖一方享有合同债权。但债权平等彼此之间并无效力上的优先劣后之分,故一般而言,若已有债权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作为案外人的债权人并不能基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普通债权排除前述执行。

但是,房产除了作为一般财产外,还兼有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属性,如一味以物债两分的法律观点处理涉房产执行异议,无法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出于对某种利益的特殊保护而允许案外人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本篇将对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案外人“物权期待权”的现行规定展开具体分析。

问题二:特殊债权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涉房地产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特殊债权,上一问题具体讨论了产生于不动产出售、购买环节的物权期待权。而在不动产的建设中,承包人以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存在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接下来将重点讨论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问题三:预告登记人、违法建筑权利人等

此处继续探讨涉及房地产行业的执行异议之诉所涉法律争议,即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违法建筑权利人,以及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权利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上述三类主体对相关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不是法律规定的物权,但又显然不同于一般债权。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较之消费者买受人/一般买受人地位如何,应该如何平衡其与申请执行人,尤其是抵押权人等优先权人的利益,并是本部分希望研究的问题。

第八部分 执行异议之诉最新指导性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7批共9个指导性案例,均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在执行相关纠纷数量节节攀升,法律规范尚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一年有余但仍未正式出台的背景下,该批指导案例无疑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第154号至156号三件案例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有关。其中,第154号、155号案例涉及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再审的程序选择问题;第156号案例涉及消费者买受人和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条款的竞合问题。本部分将以上述涉执行异议之诉指导性案例为基础,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评析,并提出操作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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