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就遭遇大领导职场性骚扰,上海一女员工求助主管,没想到……

刚入职就遭遇大领导职场性骚扰,无奈之下,女员工求助于主管,不曾想主管非但不作为,还向人事部门提议开除女员工。公司知晓实情后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主管。主管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二审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充分,并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7年9月,小玲(化名)正式入职上海某公司,王某是她的部门主管,丁某则是王某的上级。入职第一天,小玲就遭遇了职场性骚扰,大领导丁某给她发了很多条暧昧微信。当晚,小玲辗转难眠,最终决定勇敢发声。第二天,小玲将暧昧微信截图,发给主管王某,询问该如何处理。王某只回复了一个微笑的表情。小玲不明所以,继续追问,但王某始终没有正面回复。

之后,小玲尽力与丁某保持距离,还曾拒绝与丁某、王某一起午餐。2018年8月30日,王某约谈小玲,询问小玲为何对丁某态度异常。谈话中,小玲明确表示,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王某却不置可否,一边表示不想掺和这件事,一边说,“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

更让小玲心寒的是,2018年11月中旬,王某以她工作表现不达标、不合群为由,向人事经理咨询能否开除她。人事经理很诧异,因为小玲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拒绝王某后,人事部门向小玲了解工作情况,才得知丁某曾有过性骚扰行为,公司随即对丁某展开内部调查。2019年1月31日,调查结果公布,丁某违反公司规定,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丁某接到通知后,当天自行离职。

同日,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指出王某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其遭受了上级领导的骚扰行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帮助其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并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已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准则》,故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余元。仲裁未予支持。王某又诉至法院,败诉后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在案证据显示,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系经公司工会讨论通过,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两者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王某已阅读并理解和接受上述制度,对王某具有约束力。其次,王某称小玲未提供受到骚扰的切实证据,无法判断骚扰行为的真伪、对错。但小玲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王某曾承认,相关微信内容不是同事间的正常交流。王某在小玲反复强调遭到骚扰时,仍未积极应对帮助解决,反而认为小玲不合群,向人事咨询希望解除小玲的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王某对小玲进行打击报复,亦属合理推断。最后,王某在接受公司内部调查时,还存在陈述不实,否认小玲曾遭受性骚扰。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司主张王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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