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解读
所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社会正常的治安秩序,且以后者为主;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本罪是身份犯,要求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是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当然,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利用职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并不排除本罪的成立。例如,在电影《无间行者》中,黑社会的老大让自己的“小弟”考上警校,并让其偷偷地将警察的行动事先通知给自己。
客观行为包括包庇与纵容。其中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例如,电影《扫黑》中,拥有多面身份的基层县长曹志远,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包庇、纵容以其弟弟孙志彪为首的黑恶势力。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由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决意包庇或者纵容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应是他罪如窝藏、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放纵走私罪等。
本罪的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