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评丨“不养孩子不准离婚”是一种司法进步
夫妻起诉离婚时都不想要孩子,法院一审判决不许离婚!日前,这样一则案件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了解,该案当事人为江苏镇江的一对90后夫妻,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没有太大争议,但二人都不愿意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女儿。扬中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5月16日《中国之声》)
按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双方都同意以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法院就应按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准予判决离婚。
但由于本案当事双方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且双方谁都不愿意抚养,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判决无疑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更是 体现 了司法的一种 进步 。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需要法院 裁决 离婚,这是双方的自由,也是双方的权利,但对于一个还未成年的孩子来说,离婚夫妻双方都选择不抚养,这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妥善解决。如果法院不考虑这一点而判决这对夫妻离婚,这显然是既缺乏了司法温度,也缺乏了司法 理性 。
而此次,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不养孩子不准离婚”的判决,不仅体现了司法温度和司法理性,更彰显了司法责任和司法进步,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见,法院裁决离婚案件时,理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避免让孩子成为夫妻双方离婚案件的“最大受害者”。
“不养孩子不准离婚”,表面上看,似乎司法“手伸的过长”,但这恰恰体现了司法温度,彰显了司法进步。相信,有了“不养孩子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这对只顾“离婚”不顾“孩子”的夫妻,一方面,即使“非离婚不可”,也肯定会考虑妥善安排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就不会成为父母离婚的“受害者”。另一方面,说不定夫妻双方会因此而冷静下来,考虑到为了孩子而选择“不离婚”,这无疑也是“ 离婚冷静期 ”的一种有效方式,既能挽救一桩婚姻,又能避免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
但愿“不养孩子不准离婚”能成为司法在判决离婚案件中的一种“常态”,一种“共识”,从而通过司法温度和司法理性,使之成为一种司法进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