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丨兼职取酬和滥发津补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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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行为
作者:王希鹏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案例教程》
文章要旨
违规兼职取酬和滥发津补贴的区别在于,前者获取的是兼职单位的薪酬、奖金、津贴,后者获取的是本单位滥发的津贴、补贴、奖金等。
基本案情
初某,中共党员,B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兼任该市建筑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副站长;梁某,中共党员,市质监站副站长,兼任市检测站法人代表、站长;李某,中共党员,市质监站副站长,兼任市检测站副站长。
B市质监站是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下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1994年成立,编制15人,现有工作人员28人。该站成立后的经费来源为通过收取质量监督费自收自支,2009年1月取消了质量监督费后改为市财政核补(拨),该站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均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关规定全额发放,纳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统一管理。
市检测站是市质监站下属自收自支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7年7月成立,现有19名合同制职工,2名临时性职工,主要收入为收取建筑质量检测费。市检测站成立以后的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均由市质监站的相关人员兼任,兼职人员均在市检测站以津贴补贴的名义领取兼职报酬。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市质监站在市检测站兼职的28名工作人员,根据市质监站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仍然在市检测站领取以加班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名义发放的兼职报酬。其中:兼任市检测站副站长的初某共领取了111560元,兼任市检测站法人代表、站长的梁某共领取了108560元,兼任市检测站副站长的李某共领取了107370元。其余25人均根据兼职工作量领取了相应的兼职报酬。案发后,市质监站的28名工作人员均全额退出违纪所得。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初某、梁某、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人员构成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人员构成违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行为。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一、初某、梁某、李某等人构成违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行为
党员干部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必然使一些经济实体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公私不分,使得某些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甚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同时干部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导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本案的焦点是初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还是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行为。市质监站是正科级事业单位,市检测站是集体企业,虽然市质监站和市检测站并没有真正实行事企分开,市质监站对检测站的人、财、物有统一管理和支配权,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如果认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行为,其津贴、补贴、奖金的来源渠道必须是本单位。但初某等人领取这些款项的数额是以每个人在市检测站承担工作量来计算的,因此,这些违规领取的款项是他们在检测站承担的工作的报酬,而不是在市质监站的额外劳动补偿或工作补贴。因此,初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3款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行为。同时应当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追究初某等人的政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