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遗嘱的制作方法全在这里了,建议收藏

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   曾立

遗嘱的种类按照形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下面分别就这五种遗嘱的制作方式及相关问题做一下详细阐述。

一、如何制作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其要求立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非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是不成立的。而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在遗嘱人能够通过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原来所立的口头遗嘱将无效。

口头遗嘱的的立遗嘱要点:1.遗嘱人阐述遗嘱内容;2.有两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为防止口头遗嘱无效,对于遗嘱人而言还有一项证据需尽可能的保留,即,口头遗嘱的立遗嘱人在立该遗嘱时处于危急状况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院在口头遗嘱的认定方面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重要标准。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口头遗嘱的财产继承人仍然需要对口头遗嘱的存在这一基本事实进行举证。只要达到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可。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见证人来查证遗嘱内容,但在见证人无从查找,如果无其他证据进行证明,仍然涉及口头遗嘱是否适用的法律问题。其实较有效的办法仍然是当事人在口头遗嘱发生时即对口头遗嘱的形成背景及形成过程进行取证更为有效。

二、如何制作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字和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自书遗嘱在制作时要注意:1.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不得打印或者由他人代书;2.遗嘱必须有遗嘱人签字及立遗嘱的年月日。

自书遗嘱在实务中较为多见,但常见的问题点主要集中在:自书遗嘱由他人代写或者经过打印后由遗嘱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再或者有自书遗嘱的内容但是缺少签字或年月日。这类看似不重要的小瑕疵却是可以影响遗嘱成立的关键。自书遗嘱在起草过程中不要做任何涂改。

三、如何制作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写并有遗嘱人签名确认的一种遗嘱形式。代书遗嘱的操作要点如下:1.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见证人中的一人负责书写遗嘱内容;3.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4.代书遗嘱在起草过程中同样不要做任何涂改。

上述要点缺一不可。

四、如何制作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并非将遗嘱打印后由遗嘱人签字后就可以成立。打印遗嘱的成立要点如下:1.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3.不要对遗嘱文件做任何涂改;4.尽可能不要在打印遗嘱文件上做手写内容补充。

五、如何制作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的成立要点如下:1.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除上述两个要点之外,录音录像遗嘱在进行音视频拍摄时要注意符合电子证据的基本要求,不得对音视频材料实施剪辑、不得从原始载体中剪切出去。

六、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一种遗嘱。公证遗嘱的相关程序由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及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一至五类遗嘱形式中,除第二类自书遗嘱之外,其他四类遗嘱都涉及到遗嘱见证人见证的问题。遗嘱人在选择见证人时务必注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下四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如果让他们做遗嘱见证人将导致遗嘱不能成立的风险:1.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上述任何一种遗嘱均具有可被撤回或者变更的特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要改变自己的遗嘱,可以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直接变更遗嘱的方式来对原遗嘱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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