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来问猪哥,增值税的免税业务到底怎么做账?上面朋友列举出了两种处理方式,一种就是直接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做收入,还有一种就是把免税收入做价税分离,先确认应交税费,再将这部分免交税费转到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为什么要把免税收入抠出一部分做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这个是有出处的,出处就是《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简称22号文)。按照22号文的意思,就是把减免的税款单独核算,然后确认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如果把减免的税款单独确认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就肯定需要做价税分离,不然哪来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虽然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116.26元,但是增值税的销售额就是116.26元,在填写申报表的时候销售额就是116.26元。如果这个时候非要做价税分离,就要把116.26元按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拆出来,是否有点太残忍。猪哥举个简单例子,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度收到免税收入100万元,进行价税分离后销售额=100÷1.03=97.09万元,应交增值税=100÷1.03×3%=2.91万元。如果是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就是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这样做账就存在一个问题,账面确认营业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的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申报表是直接按未进行价税分离的免税收入100万申报的,与财务账上确认的97.09万收入不一致了。
例如,一般纳税人当季度收到免税收入100万,进行价税分离后销售额=100÷1.09=91.74万元,增值税销项税=100÷1.09×9%=8.26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2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8.26万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8.26万
一般纳税人免税业务需要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的三张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额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账务处理的时候,硬生生的在免税的销售收入里面扣了一块出来作为了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真有这个必要吗?猪哥认为真没这个必要。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太多人有疑问,财政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最新的财政部官方答复中,针对这个问题,明确答复: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例子中的销售免税农产品收入100万,就属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那么账务处理就应该这么做:这样做账之后,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和账上确认的收入就对上了,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也能保持一致,完美!
点击:“减免增值税等21个涉税会计处理!”,可以查看财政部答复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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