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一张未盖章发票引出的秘密

受D 县县委组织部的委托,D 县审计局2017 年3 月派出审计组按照法定程序对N 局L 局长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采用AO 筛查和定向核查的方法,对N 局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了重点审计。
审计人员从一张未盖章的发票入手,抓住该局内控关键点缺失这一问题,通过不懈努力共揭示了该局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17 个违纪行为,涉及违法违规金额15 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5000 万元,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3 个案件线索,向财政部门转交函1 份。同时,D 县审计局还发挥了参谋助手的作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对共性问题进行了剖析,总结经验并根据本县实际,从人、财、事、管等方面形成5篇审计要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得到县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批示。
未盖章的发票背后藏有秘密吗

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筛查N 局会计凭证摘要时,发现L 局长的报销记录多为培训和差旅支出,其中2013 年11 月一条摘要为“支出学习考察费4 万元”的记录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按照经验,县级单位费用支出为整万元的情况很少,何况是如此大额的学习考察费。审计人员查阅对应会计凭证,发现后附的相关票据有1 张某旅行社天等分社开具的“学习考察费”税务发票和崇左市某局转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文件反映,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于2013 年8 月15 日至8 月17 日组团参加第24 届香港美食博览会,并同时举办第四届广西名特优农产品(香港)交易会,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和N 局领导参加。文件载明了赴香港活动的时间安排和出行、食宿、交通指南,但未统一出行方式。
既然上级部门未明确本次学习考察由旅行社带团出境,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N 局采用旅行社出行学习考察的方式是否违反规定?县人民政府又是如何批示的呢?审计人员继续查看N 局的会计凭证资料。资料显示,该县参加交易会的有县政府领导1名和L 局长共2 人,经费由县政府拨款4 万元给N 局安排支出。2013 年8 月12 日,L 局长从该单位借款4 万元现金用于参加交易会经费;2013 年11 月5 日,L 局长在N 局报销参加香港农产品交易会费用4 万元,报销票据为广西某旅行社天等分社2013 年10 月21 日开具的学习考察费发票1 张,金额为4 万元整,可发票未盖收款单位的发票章。审计人员上网查证,确定发票为真实发票。但2 人4 天行程费用4 万元,平均每人每天花费5000 元,这标准是不是过高了呢?
为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审计人员经过分析,决定先找N 局的计财股股长和办公室主任(兼出纳)谈话询问。该2 人均表示,L 局长出行香港的行程,他们没有帮忙联系、办理交通、酒店或旅行社等事宜,他们也不知道L 局长的出行方式。L 局长借款后,出行事宜由他本人自行安排。审计人员要求计财股长提供N 局与旅行社的合同,计财股股长表示没有,当年L 局长报销费用时他也要求局长提供,但没有得到回应。对此,审计人员打了个问号,公务出行一般都是由办公室或财务办理相关手续的,L 局长亲力亲为是为何呢?
审计人员找L 局长谈话,L 局长对这事倒是解释得很圆满:因为对香港不熟悉,所以崇左市几个县区的出行人员一起组团,由旅行社安排所有行程事宜,费用为每人2 万元,他本人和县政府领导的费用由他现金缴款;旅行社是一团一合同,所以N 局没有合同。
为了证实L 局长的说法,审计人员试图通过发票开具方的旅行社查阅当年签订的合同文本、缴款的金额和方式。但旅行社方面以合同年限超过3 年已销毁为由没有提供,但提供了非L 局长本人名字的4 万元的现金缴款单。既然从旅行社找不到真相,审计人员向局领导汇报情况后,直接找当年一起出行的县人民政府领导了解情况。该县领导很热情的接待了审计人员并讲述了一个关键情况,当年赴香港参加活动时,经组织部门批准,他们增加了2 天赴澳门的参观行程,赴澳门属私人行程,她本人已向L 局长交清了私人行程费用,但具体数额她已记不清楚。
审计人员找县领导了解情况后的第二天,L 局长自己找到审计组,提供了一份与旅行社签订的商务考察合同和行程安排。合同和安排表明,他们的香港之行有2 天时间在澳门,属私人行程。但L 局长也将私人费用计入考察费用报销。
对L 局长涉嫌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问题,D 县审计局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L 局长将违规报销的3.42 万元费用上缴县纪委,县纪委对L 局长进行了处理。
大量的劳务费发票背后藏有故事吗

审计组从未盖章的旅行社发票顺利通过审核、报销这一情况,分析得出N 局的资金支出审核把关不严,内控存在缺陷。如此看来,N 局的其他专项资金支出也有可能存在问题。于是,审计人员利用AO 审计系统对N 局的费用支出结构进行对比,发现N 局“劳务费”支出占比高、金额大,且报销经手人涉及该局及二层机构多数职工。审计人员抽查了部分劳务费开支的票据,发现支出的票据均为税务部门代开的务工发票,内容多为农业试验基地雇用人员的劳务费。N 局支付劳务费的收款人绝大部分为N 局的经手人,没有劳务合同,没有雇用人员的收款证明,没有使用劳务量的原始凭证。
审计人员讨论,N 局会不会是以“劳务费”名义变相发放职工福利?如何核实劳务费支出的真假?虚假劳务费又有多少呢? 经过讨论,一方面审计人员结合个人谈话,询问N 局相关人员劳务费支出的内容、程序和方式。谈话结果反映,N 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聘请劳务人员的需要和事实,劳务费支出有包干使用的情况,但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制度规定。
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将N 局2013 年5 月至2017年3 月期间发生的所有劳务费按支出时间、劳务人员信息、劳务内容、经手人、金额等汇总整理,形成劳务费支出明细表。支出明细表显示,N 局2013 年5 月至2017 年3 月期间,在实施项目中支出务工人员劳务费用金额共计83.90 万元。劳务人员有多人多次出现的情况,但发票却只提供了劳务人员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没有地址和联系电话,给审计核查增加了难度。
审计人员没有气馁,把表格信息按人员、金额排序,将部分劳务人员身份证号提交县公安部门协查家庭地址,审计人员再入户走访了解其参与N 局的务工情况。
审计人员分组多次辗转深入各乡镇、村屯寻找劳务人员进行走访谈话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经抽查发现,N 局在支出劳务费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务工人员套取劳务费,多报务工劳务标准套取劳务费,虚列劳务事项套取劳务费,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等问题,问题金额占抽查金额的39.44%。
D 县审计局认为,N 局支出务工人员劳务费用时未能核实务工费支出原始单据,报销程序存在漏洞,存在虚报务工人员套取劳务费等问题,涉及N 局职工人员多、务工人员多、项目资金多,关系农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以及农业惠民政策的落实力度。为此,将此问题移送纪委监察部门核查处理。目前,监察部门还在调查核实中。
印刷品的异地发票背后藏有隐情吗

审计人员在进行N 局费用支出结构对比中,发现“印刷费”支出金额不大,都是用于农业技术培训教材的印刷。但审计人员在查阅纸质凭证时,却发现有“印刷内容一致,印刷日期相近,印刷地点不同,支付方式不同”的情况。审计人员想,既然在本地都可以印刷材料,且价格明显低于外地的价格,被审计单位为什么还要舍近求远呢?是印刷品质量不一,还是虚构业务套取资金?
N 局于2013 年12 月开支农业技术培训教材印刷费用2.78 万元,报销使用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2 张,发票开具单位为南宁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人员利用税务网络系统查询时,系统显示为“疑似假发票”。
审计人员与N 局相关人员进行了谈话调查,财务人员对这个公司并无印象,经手人员也称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对当事人记不清楚的事,有必要通过外围了解真相。审计人员先收集了发票开具方南宁某公司的详细信息,想了解该公司此笔业务的真实性。但电话已无法联系。同时,因为该公司开具发票管理部门为南宁市,与D 县为非属地关系,审计人员多方联系南宁市的国税部门,国税部门的推诿,让审计人员得不到确凿的答复。为此,审计人员亲赴南宁市进行实地考查,但该公司已查无踪迹。审计人员再亲赴南宁市某区国家税务局核查,查证上述2 张增值税发票信息与税务部门的系统信息不符。该局多报销金额2.16 万元。
对N 局在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涉嫌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印刷品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D 县审计局移送了县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程序一套套的政府采购背后藏有玄机吗

政府采购事项一直是审计关注的重点。N 局的专项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上级拨款,主要用于救灾和扶持农业生产的化肥物资补助,化肥采购工作由N 局实施。审计人员通过AO 查询结果显示,N 局2013—2016 年期间多次采购化肥物资,且2 个收款人出现次数较频繁,这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审计人员首先查阅了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后附的材料表明,2013 年至2016 年,N 局分别采用询价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但每次都是同样的三家公司进行报价或竞标。N 局2014-2016 年连续3 年都是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化肥,并提供了2014、2015 年的招投标文件。
审计人员拿出N 局提供的2015 年复合肥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为H 公司。一本厚厚的文本,从采购申请表到成交合同,各环节的材料很齐全完整。既然有代理机构,采购的程序和评标要求都应该没问题,所以审计关注的重点应该是投标方的资质、报价材料,是否存在串标、围标行为。
审计人员仔细翻阅投标材料。参与竞标的三家公司分别为:A 公司(法人:莫某,男)、B 公司(法人:黄某,女)、C 供销社(法人:黄某某,男),三家公司地址都在Z 市,资质材料齐全、报价文本有明确差异,报价金额没有规律性,没有围标的迹象。如果没有任何猫腻,那为什么总是那两家公司中标呢?
审计人员再次细看公司投标材料,发现A 公司法人和B 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地址相同,连小区栋号、楼层号、房号都一样,那不意味着是一家人吗?审计人员根据两人年龄推测二人应为母子,那C 供销社的法人黄某某,与B 公司的法人黄某会不会是兄妹关系呢?如果审计人员的推断成立,那事实就显而易见了。为了核实三人身份和三家公司的关系,审计人员亲赴Z 市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核查,很快证实了审计人员的推测。A、B 公司法人为母子关系,且二人名下的公司,互有股份,互为股东;B 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黄某,监事为莫某。因B 公司的法人黄某和C 供销社的法人黄某某独立成户已久, 公安部门没有能给出黄某和黄某某为兄妹关系的证明, 但从两个户口迁出地为同一村屯的事实可推测,两人至少是相识的。
为了获得更充足的证据,审计人员继续查阅2014年的招投标材料,发现N 局2014 年复合肥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参与竞标的三家公司如上述2015 年项目一样。中标方为A 公司,合同已履行完毕。
另外,N 局2014 年另行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复合肥采购中,询价的三家公司为:A 公司、B 公司、F 门市部(负责人零某为B 公司的员工),中标方为B 公司。
因审计手段有限,审计人员没能对N 局相关人员与竞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进行追查。经研究,D 县审计局对N 局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竞标人资格审查存在失察导致竞标人涉嫌串标的问题,转送县财政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核查处理。
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内控方面的问题,D 县审计局落实“边审计边整改”的要求,分析其深层次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被审计单位采纳了审计建议,在原有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和健全了《单位物资入出库管理办法》、《示范基地建设考核管理办法》等制度,对费用开支的预算、经办、审核、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回顾本次审计的全过程,审计人员总结了几点审计经验:一是要抓住被审计单位薄弱环节多加分析和关注,不放过任何小细节;二是巧用AO 功能和数据库脚本语句分析出成果;三是数据分析支持外部调查,另外外调走访也很关键;四是充分运用审计结果提升审计影响力。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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