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疑惑解答: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业务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在经济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一定不能被业务的表现形式所迷惑。我们需要透过业务形式,看清业务实质以后,才能可以正确地进行财务处理。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就不能按照投资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而是需要按照借款的方式进行财务处理。具体来说,企业不能把这笔投资当作股权投资来核算,而是需要按照对外借款来核算。另外在收到投资收益后,也不能按照“投资收益”来核算,而是要按照“利息收入”进行核算。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公司和虎虎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虎说财税公司向虎虎公司投资1000000,这笔投资虎虎公司三年内还清,每年的固定收益是8%。

由于签订的合同虽然是投资合同,但是这笔投资属于“明股实债”的情况,所以虎说财税公司,初始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借款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虎说财税公司每年收取固定收益时,财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利息收入80000(1000000*8%=80000)

投资与借贷如何认定?

1、收益是否固定

企业对外投资时,要想获得高收益,自然需要承担高风险。如果投资具有固定的收益,自然不能属于投资,而是应该作为借贷进行处理。

就拿通过滴滴上市获得颇丰的软银集团来说,如果他们没有经理滴滴的不断烧钱的过程,自然不能获得超高的回报。风险和收益其实,一直都是同步存在的。

2、是否参与管理

如果一个企业投资另一个企业,那么出资的企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然会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的。

如果投资企业只是出资,而不参与管理,这样的情况下,自然不能被认定为投资行为。毕竟“明股实债”的情况还是很普遍的。

3、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

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时,为了保证自己的股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会进行股权登记。如果,企业对外投资以后,根本就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自然不可能是投资行为。在资本市场,“挂羊头卖狗肉”的事,真的一点也不稀奇!

不是你说是“投资协议”,就一定是“投资协议”

经济合同虽然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但是“实质重于形式”。就像上面例子里的情况一样,虎说财税公司和虎虎公司签订的虽然是“投资协议”,但是实际的经济业务并不是投资行为,虎说财税公司在处理的时候,也不能按照投资行为进行处理。

企业不仅要有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的内容符合投资的实际规定才可以。

有的投资协议里面,不仅有固定收益,更有连带担保人。你说这样的投资行为,怎么会不引起别人的怀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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