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买卖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6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举例or解读】
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一种基本法律形式,双务、有偿,是其本身的特色。
①标的物的名称。简单而言,购买的商品,这个“商品”便称之为“标的物”。买卖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的交换,所以最基本的商品名称就成了合同必不可少的一点。
②标的物的数量。购买商品时,往往会有相对应的计量单位、方法,这也是买卖合同的基本要求。
③标的物的质量。部分合同会缺少该部分——质量。但却忽略了质量作为发生争议时作为根据的重大作用,无论购买的商品是通用规格品质等又或者是不同型号规格等,质量均是为了明确该指代物所必须的。举个简单例子:甲乙双方约定购买一次性塑料袋,但没有约定质量,乙方交付了常见透明塑料袋,但甲方想要的是红色或者更大的塑料袋,这就会产生交易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在发生争议时,就出现甲方无法举证的重大问题。
④标的物的价款。商品交换的基础下,应当是有对价的。而金钱就成为了大多数合同下的对价,该条款也是必不可少的。买卖本身是为了对价而发生的,所以价款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⑤履行期限。商品交换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希望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这个交换,所以期限的约定价值就体现在此。若不约定期限,就会出现在无限期拖延、或者在不需要的时间向你提供商品,从而导致你的交易目的不能实现。
⑥履行地点和方式。这类条款时常会被忽略,虽然法律规定一般应有,但如果没有,其实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会影响合同履行,容易在产生纠纷矛盾时处于劣势。
⑦包装方式。这类条款和上述履行地点和方式一般,没有也不会太过于影响合同的履行,有则有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
⑧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于商品交换来讲,最容易出现的是商品的质量、数量等不达标,而约定检验标准和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不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但如果不约定,就此发生纠纷矛盾时必然是处于劣势。
⑨结算方式。往往表述的是如何支付价款,怎么支付,什么途径等。视具体情况具体而定。
⑩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只能是,特殊合同下,这个是必须的,其余情况下,有=没有。
还有其他条款,包括争议条款、违约条款、权利义务、保密等各种类型,但均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均是按照具体合同内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