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间接证据的特征及实务运用之我见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英文标题】 Characteristics and Application of Indirect Evidence【作者】 刘畅【作者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分类】 诉讼法学【中文关键词】 间接证据;特征;确定性【英文关键词】 indirect evidence; characteristics; certainty【文章编码】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年份=2018期刊号=1页码=132期刊栏目=探索与争鸣标题=间接证据的特征及【期刊年份】 2018年【期号】 1【页码】 132【摘要】

间接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受传统诉讼观的影响,司法实务者对间接证据的认识程度存在差异,导致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存在很大变数。需要正确认识间接证据的特征及实务价值。间接证据在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其作用甚至可以和直接证据相媲美。

【英文摘要】

Indirect eviden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determining the case fact. Influenced by the traditional view of litigation, judicial practitioners hold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indirect evidence, leading to difference in identifying case facts. It is necessary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actical value of indirect evidence. Indirect evidence also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solving cases. In some complex cases, its effect can even be comparable with direct evidence.

【全文】 法宝引证码CLI.A.1235273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一起才能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在证据学的分类中,间接证据是与直接证据相对应的,与直接证据相比,间接证据的独立性不强,唯有多个特定的间接证据联系起来才能发挥直接证据的作用。因此,理论研究者以及司法实务者更加青睐直接证据,对于间接证据的重视度不够,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往往从直接证据的角度入手,在找不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才考虑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间接证据的作用较为有限,间接证据增加了认定事实的中间环节,需要对每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特性进行审核,进而审查其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可能性大小等问题。反观直接证据,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的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减少很多中间环节,所以立法者以及司法者更强调和关注直接证据的功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定案件目前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很难得到实施{1}。其实,间接证据在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其作用甚至可以和直接证据相媲美。因此,我们需要从理论上澄清间接证据的特征,从而帮助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解决纠纷。

二、间接证据的特征及其实务运用

(一)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的确定性

在这里,我们首先有必要分清两个概念,即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事实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所谓主要事实(Sachverhalt,亦称法律构成要件事实、要件事实、直接事实等),是指相当于法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即构成适用该法律规范内容的要件事实,或者说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就是借助经验规则、理论法则能够推定(推认)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2}一般来说,定案证据对主要事实的证明要求是要达到确定性、唯一性的结论。于是,很多人认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间接证据在证明的效力上价值不是很大。其实,这是对间接证据的一种不全面理解。

间接证据对间接事实的证明能够达到确定性、唯一性的程度,能够排除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换言之,如果间接证据对间接事实的证明不能达到确定性的程度,就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具体来说,每一项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通过间接的方式证明。以间接的方式证明并不意味着间接证据所证明的间接事实的效力很低,恰恰相反,就每一个间接证据而言,其证明的某个特定事实并不存在多种可能性,其所证明的间接事实是确定无疑的、客观的、真实的,其证明效力是很高的、稳定的。比较而言,每一项间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的主要事实的效力可能比较低,这就意味着,单独的、孤立的间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单独一个间接证据在认定案件直接事实的过程中也许意义不是很大。

也有观点认为,“在实践中,主要事实可以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加以证明,非主要事实也可以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加以证明。”{3}毫无疑问,这种理解本身没有歧义,但是,从证明力的角度分析,间接证据对主要事实的证明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故证明效力较低。相比之下,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对非主要事实(或称为间接事实)的证明可以排除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证明价值较高,可以作为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使用。

(二)间接证据具有较高的价值会让它误以为那是爱情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个重要事实情况,故其实践价值较大,但这并不意味着间接证据的实践价值很小,更不意味着其价值可以忽略不计。就案件的主要事实而言,单个的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可靠性较低,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存在的价值。

间接证据在案件事实的发现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其甚至可以抗衡、消解、优于某些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主要表现为:首先,间接证据的引导作用。很多案件发生以后,当事者或毁灭、或隐藏案件的关键证据,或者没有人看见过案发过程,在很难找到甚至不能找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能够引导人们确定案件的查明方向,其往往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突破口,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间接证据的基础作用。多个客观、真实的间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有关情况或某一片断的问题,就可能获得新的信息,推导出新的事实,发挥基础线索作用。也即,间接证据作为法官判断案件的基础线索,可以帮助法官进一步发现直接证据、案件真相。再次,弥补直接证据的不足。直接证据虽然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由于其本身带有很强烈的的主观色彩,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较为客观的间接证据辅助证明直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甚至,在有些情况下,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的可靠性大于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可靠性。例如在对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较低的民事案件中,多个间接证据形成

  ······

【注释】                                                                                                     【参考文献】

{1}柳鹏.浅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J].法制与社会,2010, (12).

{2}李树真.间接证据疏义[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 (2).

{3}纪格飞.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13, (1).

{4}缪四平.试析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解释与推论的逻辑运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 (1).

{5}刘英明.有关间接证据的四大认识误区及澄清[J].学术探索,2013, (12).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