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制度(范文)
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制度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工作,根据综合执法大队是受我局委托,实施农牧业水政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执行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拟定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制度。一、本制度所指内部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本局各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上级交办、案件移送、投诉举报、质量跟踪中发现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违法行为。二、各部门在日常监管、独立开展的农资市场抽检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各部门为提供原始证据第一责任人,并使证据材料能完全证明移交依据。各部门在有执法大队配合开展的农资市场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执法大队现场检查人员积极配合各委托执法部门收集相关证据,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收集的原始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投诉笔录》;(六)《询问笔录》;(七)《抽样取证凭证》及鉴定意见;(八)《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九)《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十)《产品确认通知书》。配合检查的执法大队人员可介入的证据种类包括:(一)物证;(二)视听资料;(三)《询问笔录》;(四)《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三、内部移交程序规定(一)各部门负责人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制作《拟定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说明表》及《移交证据清单》,经手人签字。1、部门负责人当日向移交部门分管领导报告移交审核,移交部门分管领导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移交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的,由部门负责人向局长做当面汇报,局长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2、部门负责人得到局长书面批准后,一个工作日内送执法大队***队备案。由部门负责人与执法案卷管理员当场核实,完成接洽手续。内部移送表原件随卷。(二)执法案卷管理员自接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大队长报告,大队长当日指定案件主办人及承办人。1、案件主办人负责组织承办人研究案情、制定调查方案、明确具体分工;负责集体讨论时做调查报告。2、承办人受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经逐级报批后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三)办案人员调查后,认为该案件不可以独立进行行政处罚并得到大队长批准认可的,由大队长报告局长,并由办公室负责召集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会议纪要加盖公章后随卷。1、集体讨论参加人:局长、部门分管领导、法制办负责人、大队长、部门负责人、案件主办人、承办人代表(保证参会讨论人数为单数),***主任负责记录。2、集体讨论结果:(1)集体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先由原部门介入完成其他工作后才可以由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说明该案件中止原因,该案件中止。(2)集体讨论后认为该案件不构成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件的,承办人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该案件结案。(3)集体讨论后认为该案件更改案由并补充调查后可以由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该案件原立案编号不变,补充调查。(4)集体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可以由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制作《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四)执法大队在结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案报告复印件反馈给移交部门。作为信息共享,并接受监督。附件一:《拟定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附件二:《移交证据清单》附件三:《内部移交程序流程图》拟定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案件名称案件来源当事人地址当事人联系方式案情简介移交部门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移交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审核人: 年 月 日局长意见审批人: 年 月 日执法大队意见承办人: 年 月 日备注案移交证据清单序 号证据名称数量(单位)移交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经手执法人员:年 月 日执法大队案卷管理员: 年 月 日案件承办人: 年 月 日内部移交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