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通知:免税苗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要具备6个条件?

原创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2021-05-07

这是某地税务机关发布的苗木花卉免税发票计算抵扣的要求,要同时具备6个条件才可以,我对此不以为然。

我们知道,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是上家征税下家抵扣,上家免税下家不得抵扣,为了扶持农业,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同时为了避免下游纳税人税负上升,允许其根据农产品免税发票上注明的买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农产品抵扣的方式为「上家免税,下家可以抵扣」,相当于国家让步了一部分红利给纳税人,税务机关要严加监管,这是无可厚非的。

从逻辑上讲,农业生产者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体现为其开具的发票为免税发票,然后购买方可以计算抵扣。但是由于以下两点,使得免税发票并不一定是对方自产:

1、除了自产农产品免税外,2012年以来,流通领域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自4月1日开始,免征增值税不再要求备案。

也就是说,某纳税人开出免税农产品发票技术上没有任何障碍,但如何保证是其自产的是难上加难,因此,就有了部分税务机关的上述要求,但仔细看看这6个条件能满足的没几个,不仅脱离实际也不符合政策,徒增征纳争议。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税务机关应当改变监管思路,不能光盯着购买方,动不动不让人抵,而应当从销售方抓起。销售方违规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比如外购农产品也开具了免税发票,只要业务真实,应当是由销售方补税,购买方计算抵扣权利不应当被剥夺,更不宜要求让购买方「背书」销售方的农产品是否自产,你都无法查实,我怎么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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