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老人酒后摔亡,家属把饭局组织者和酒楼告了!法院判了
老人参加聚会,
席间饮了酒,
离开后下公交时摔倒不治。
家属先是起诉公交公司等,
此后又将饭局组织者和酒楼诉至法院。
到底谁该为此担责?
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
下公交时摔倒身亡
据法院认定,2019年2月16日中午,夏某组织包括吴某在内的同事、朋友等十余人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家川菜馆聚餐,聚餐期间有喝酒。
当天下午16时,吴某乘坐出租车至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下车,之后步行40分钟至广州大桥底公交站点乘坐121路公交车,公交车行至草芳围公交站停站时,吴某下车,下车过程中,吴某先是一脚踩在路缘石上,另一只脚踩到比路缘石低的公交站台台阶时不慎摔倒,致吴某头部撞击到公交站台候车亭的柱子。
后经路人报警,救护车到现场时,确诊吴某已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塞?后吴某的死亡医学证明载死亡原因系猝死。
之后,吴某的家属将广州公交电车公司等诉至法院。案经两级法院审理,2020年7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4万元;广州公交电车公司、广州公交电车第三分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2万元。
组织者及酒楼被起诉
这之后,家属又将夏某和餐饮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余万元。
家属认为,吴某是退休人员,聚餐时已达70岁高龄,各种慢性疾病缠身、器官机能下降,老年人饮酒醉酒的照顾义务应显著高于其他人群,但夏某及餐饮公司无视老年人饮酒存在高风险的常识,主动组织酒局邀请吴某同饮,不劝阻吴某饮酒的事实已经存在过错。
其次,饮酒后夏某作为同饮者,具有及时通知饮酒者家属、确认饮酒醉酒状态、及时协助救助、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但吴某饮酒后,夏某及餐饮公司未联系家人接送,也未派人护送至家,更未护送至医院,导致吴某独行及死亡,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夏某和餐饮公司则认为自己无责。
一审法院根据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录像视频当庭播放。夏某称,当时“吴某上公交车是一步跨上去的,可见吴某并非是醉酒状态,并且其上公交车是气宇轩昂”。他表示,吴某当时并没有喝多,自己不应担责。
餐饮公司也感到很冤,称吴某“在我方处就餐及离去时,均未受到任何人身损害”,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夏某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证人王某称,和吴某之前是同事关系,“他酒量最少在半斤以上”。证人胡某称,当天同桌吃饭的有十几人,其中喝酒的有七八人左右,共喝了两瓶酒。多名证人均称,当天并没有斗酒或劝酒,只是象征性的敬酒。“饭桌上没有人喝醉,大家一起出去的,都是正常的。”证人刘某称,第一次出去没有打到的士,吴某就表示先喝一会儿茶再打的士。后来就一起去喝茶,喝茶后是饭店的小伙子帮他打的士离开。
法院认定不用赔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在离开聚餐场所之后,先乘坐出租车至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之后步行40分钟后至广州大桥底站点乘坐121路公交车,公交车行至草芳围公交站停站下车时摔倒致死,事故发生与聚餐的时间、地点有一定间隔,由此可见,吴某饮酒未达到醉酒从而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或者无法支配自己行为的程度。且证言证实席间并未过度饮酒以及不存在劝酒行为,也表示吴某未喝醉以及已给予适当照看。一审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夏某作为酒席的组织者,应尽到一定的提醒、劝导义务,但该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因为只要出现损害结果就要求酒席的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吴某醉酒的原因来分析,吴某作为一成年人,理应对过量饮酒的后果有充分认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并无证据证实夏某有向吴某灌酒或强行劝酒,故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系因为夏某的过错,导致吴某过量饮酒。
●其次,从酒席期间吴某的行为来分析,根据一审出庭证人陈述,吴某在就餐期间也未出现明显异常现象,由于个体之间对醉酒的生理反应不一,并无证据证实夏某在酒席结束时已经知晓吴某醉酒,从吴某自行乘坐出租车的行为表现也无法判定吴某已经醉酒,故夏某未将吴某护送回家不存在过错,夏某也无法预见吴某之后的行为,经过观看视频和综合证人等证据,夏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同理,餐饮公司也未安排人员对吴某劝酒或强迫其饮酒,从吴某离开餐饮公司的时间段来分析,餐饮公司也无法预见吴某之后行为,其提供地点供夏某等人聚餐消费,餐饮公司也无过错。
二审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