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即使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的事实是...
最高法院:即使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的事实是明知的,承包人仍应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1.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小前提】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承包人在中标后未按工程设计及施工要求完成施工,且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承包人显然存在过错。事实上,亦因实际施工人所施工的工程严重背离设计及规范要求,给发包方造成损失;
3. 【结论】故,原审判决判令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承包人申请再审以发包人明知工程转包为由主张其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5769号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