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乡领导在村委会召开会议,选举...
【网友提问】乡领导在村委会召开会议,选举村委委员时,要求村民代表指定选用某候选人为村民委员,此行为应受什么样的法律或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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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是村民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依法依归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否则,一方面该选举行为无效;另一方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由上级政府予以责令改正,违反党纪纪律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警告、记过、责令改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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