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码 交通卷 诉讼裁判规则1200例(二)||转需
天同码 交通卷 诉讼裁判规则1200例(二)||转需
天同码 交通卷 银河法律咨询中心 3月27日
酒后驾驶
0303 擅自离开救治医院,被认定为酒驾并逃逸行为情形
一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具有酒驾嫌疑的驾驶人擅自离开救治医院,又无合理解释的,应认定该驾驶人构成酒驾并逃逸。
0304 共同饮酒者尽到提醒义务的,对醉驾肇事不负责任
一一在酒驾致交通事故中,共同饮酒者已尽到提醒义务,对行为人醉驾发生事故行为不存在过错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
0305 醉驾与交通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当事人违反了交通通行管理方面规定,但该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0306 明知酒驾仍搭乘,构成自甘冒险,应自负部分责任
一一受害人明知他人酒驾仍搭乘行为构成自甘冒险,应由其对酒驾肇事损害后果适当承担责任,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
0307 酒后开出租车未载客,亦应认定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一一认定营运车辆应以车辆性质而非运行状态为依据。即使饮酒后驾驶出租车未载客,亦应认定其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0308 明知驾驶员醉酒仍乘坐的,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一一共同饮酒人明知驾驶员已醉酒,仍乘坐其车辆,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本身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0309 明知酒驾仍搭乘,乘车人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害责任
一一乘车人明知司机醉酒仍予搭乘,应视为其自愿承担风险,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该乘车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0310 交警关于酒驾事故认定,不等于法院赔偿责任划分
一一交警事故认定不等于法院赔偿责任划分,在民事诉讼中同其他证据一样,亦须经质证等程序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好意施惠
0311 无偿搭乘肇事,提供无偿搭乘者与同行者相应赔偿
一一无偿搭乘肇事的,提供无偿搭乘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同行无偿搭乘人员亦应相应赔偿。
0312 好意同乘负过错责任,但应酌减对搭乘者赔偿责任
一一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应酌减其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0313 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负赔偿责任
一一好意施惠行为对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约定义务,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0314 善意搭乘事故无责,保险公司无需赔付车上人员险
一一因善意搭乘肇事,被搭乘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亦无须承担车上人员险赔付责任。
0315 好意同乘肇事,应减轻赔偿 ,并不予精神损害赔偿
一一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考虑到公平原则,应酌定减轻责任人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0316 好意施惠并共同饮酒,导致不作为侵权的责任认定
一一基于好意施惠搭乘他人并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及驾驶员负 有同行关照义务,受惠人自身过错可减轻施惠人的责任。
0317 交通事故无责的共同饮酒乘坐人,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一共同饮酒人明知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危险仍予乘坐 ,造成该乘坐人损害,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权人责任。
0318 共同饮酒后,因好意同乘肇事,驾车人应过错赔偿
一一搭乘人与驾车人共同饮酒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损害的,驾车人应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赔偿。
0319 善意搭乘肇事,同乘受益人对受害人应予适当补偿
一一善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同乘受益人基于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应予以适当补偿。
0320 明知酒驾仍搭乘,乘车人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害责任
——乘车人明知司机醉酒仍予搭乘,应视为其自愿承担风险,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该乘车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0321 因无偿搭乘发生事故受损,肇事方应减轻赔偿责任
——因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好意同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人得到赔偿,但应由法院斟酌减轻责任人赔偿。
0322 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事故,应自行分担部分损失
——无偿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搭载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过错责任的,应依公平原则,由无偿乘车人分担部分损失。
0323 主动的免费帮助行为,亦不免除安全送达法定义务
——主动的免费帮助行为,亦不能免除帮助人应承担的将所载人员安全送达法定义务及未履行好此义务所应承担责任。
义务帮工
0324 帮工人回家途中意外死亡,被帮工人不负赔偿责任
——帮工活动结束后,帮工人在回家途中因自身过错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被帮工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补偿。
0325 无偿代驾人和车主之间,应认定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无偿代驾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依其主观过错判断。
0326 主人按风俗习惯送客行为,应认定为义务帮工性质
——主人按风俗习惯送客行为应认定为义务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从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0327 帮忙开车,发生全责交通事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帮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0328 承揽人更换轮胎,因帮工人致伤,依各自过错担责
——承揽人履行更换轮胎的合同附随义务过程中,因帮工人过错致承揽人受伤的,应根据过错确定各当事人责任比例。
0329帮助推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赔偿
——行为人帮助他人推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构成帮工关系,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的,应当赔偿帮工人损失
0330搭乘饮酒帮工人货车肇事死亡,应减轻帮工人责任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过失致使被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同时被帮工人自身亦有过错的,均应减轻帮工人赔偿责任。
0331帮人迎亲肇事,负主要责任的,应连带赔偿受害人
一一无偿帮忙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应连带赔偿
道路救援
0332施救费是否必要合理,应按善良第三方标准来判断
——判断施救费用是否必要合理,应按一个谨慎的未投保的所有人在危险发生情形可能会采取的措施这一标准来衡量
0333数个违章行为直接结合致人损害,应构成共同侵权
——数个违章行为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责任。
0334施救时操作失误,导致事故车损失加重,应予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专业施救者未在自己注意范围内小心谨慎地处理救援问题,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35见义勇为受损,可要求受益人中的直接受益人补偿
——因实施见义勇为等无因管理行为而使自己受损害的 可要求受益人补偿,有数个受益人的,可由直接受益人补偿
试乘试驾
0336未投保交强险,所有权未转移时的交强险责任承担
——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汽车所有权未完成转移的,原所有权人与驾驶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
0337 试乘试驾活动有疏漏,应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试乘试驾活动组织者在与试驾人员安全密切相关的环节上存在致害疏涌,应认定其未尽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
0338 试驾引发交通事故,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沟通
——试驾活动引发交通事故的,共同支配、操控并获取各自运行利益的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339 未签约雇员试驾货车中肇事,应视为从事雇佣活动
——虽尚未订立雇佣合同,但招工雇主指令雇佣对象试驾车辆以供考核,应将该种考察活动扩张理解为从事雇佣活动。
培训陪练
0340 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上高速肇事,保险人免责情形
——被保险人的驾驶人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公路,保险公司对相应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义务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0341 买卖报废车辆肇事,买卖双方共 同赔偿事故受害人
——出卖人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对外出售,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该车导致事故损害后果应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0342 因友情陪练发生交通事故,施惠人应相应过错赔偿
——因友情陪练发生交通事故,施惠人未对受惠人人身、财产尽到必要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0343 驾校教练车下指导,学员单独驾车,应属无证驾驶
——驾校教练员车下指导学员倒车入库发生交通事故,该学员单独驾车应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0344 驾校为教练车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因明知而应赔
——保险公司明知驾校为教练车投保车损险,又以用于教练用途的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该免责条款依法应认定无效。
0345 驾校学员肇事,随车教练承担责任,交强险应理赔
——驾校学员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教练承担责任。驾校投保交强险的,应认定该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
高速公路
0346 高速公路遗撒物引发事故,推定公路管理者有过错
——高速公路遗撒物引发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0347 允许货车高速上调头肇事,高速管理者应补充赔偿
——高速公路管理人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就肇事车辆赔偿受害人不足部分负补充赔偿责任。
0348 高速公路已定期清扫、巡查的,对散落物肇事免责
一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已按规定对道路进行了定期清扫、巡查义务,因此对散落物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349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路产损失、机动车损失险的处理
——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所致路产损失不能向高速公路管理者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机动车损失险时,应适用过失相抵。
0350 高速公路未及时清障致事故的,管理人应过错赔偿
——高速公路管理者虽进行了例行巡查,但因未及时清理障碍物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应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351 高速上轮胎引发事故,保险人追偿时,应考虑过错
——因高速公路上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向高速公路公司行使追偿权时,应考虑过错。
0352 高速公路遗撒物致人损害,公路管理人应相应赔偿
——高速公路遗撒物引发事故致人损害,受害人基于服务合同关系,诉请公路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0353 高速路撒落物致车辆损失,管理者应违约损害赔偿
——因高速路撒落物造成车辆损失,除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能证明其无任何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0354 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狗,公路公司应赔偿事故损失
——高速公路路面上突现家畜牲口等动物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认定高速公路经营者违反了保障路面安全的合同义务
0355 因高速路遗撒物引发事故,保险赔偿后可代位求偿
——因高速公路管理者疏于养护、巡查或未及时清除遗撒物致使交通肇事损害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0356 高速公路遗撒物引发肇事,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担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对路面遗撒物未及时清理,对因此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0357 农用车,上高速,致追尾,公路管理人应过错赔偿
——高速公路管理人对禁止通行的农用车放行,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管理人应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358 高速路障碍物引发事故,经营者应负补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及时清扫路面障碍物,视为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超速车辆事故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359 高速公路放任低速车进入,应负相应事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放任低速车进入,应认定其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义务上存在疏湍,应承担相应事故赔偿责任。
0360 高速路遗撒物致交通事故的,管理部门应赔偿损失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导致使用者因高速路面障碍物肇事的,管理部门应负损失赔偿责任。
0361 高速公路窜出黄狗,公路管理人对意外事故应担责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人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362 高速路天桥上扔物引发事故,超出经营者控制范围
——高速公路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高速公路及其配套设施、设置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仅限于可预见、可防范的范围之内。
0363 因高速公路瑕疵致交通事故,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人未尽及时清除障碍物的违约责任,对因交通事故造成通行车辆全部经济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0364 高速路面障碍物引发交通意外,管理人应违约赔偿
——高速公路管理人对引发交通意外的路面障碍物未及时发现和清除,证明其未尽到勤勉注意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普通路障
0365 政府调查处理事故 ,不排除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权利
——政府部门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属行政处理程序,及事故是否系不可抗力,均不能作为损害赔偿案件应否受理条件。
0366 是否不可抗力,系当事人抗辩事由,并非受案条件
——政府部门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属行政处理程序,及事故是否系不可抗力,均不能作为损害赔偿案件应否受理条件。
0367 养护工作外包,路政局并不因此免除路障致损责任
——道路障碍物致人损害,道路行政机关不因养护工作外包而免除其对道路安全通行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0368 广告牌不当设置致人损害,监管及使用单位应赔偿
——人行道上广告牌不符合标准,定位和设计存在安全隐患而致人损害,监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0369 对公路绿化未尽养护职责 管理者应相应损害赔偿
——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及时剪伐修护公路绿化的管理养护职责,与交通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370 摩托车被电线绊倒,事故现场及原因,多角度证明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缺失或证明力不足甚至有瑕疵情况下,法院仍应通过其他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和划分事故责任。
0371 无意思联络数人竞合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按份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能确定责任大小的 ,应根据各行为人过错及原因力比例,分别确定相应的按份责任。
0372 公共道路上堆放水草,酿成事故,行为人过错赔偿
——在公共道路上长时间堆放物品占用道路、妨碍交通,因此酿成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0373 占道卸货,影响了他人避险操作,应相应过错赔偿
——行为人占用公共道路行为客观上影响了他人避险操作,应在合理预见并能预防损害限度内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0374 地面施工人违反注意义务,对事故损失应相应赔偿
——地面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其安全措施尚未达到足以预防事故发生程度的,应相应损害赔偿。
0375 道路管理者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道路管理者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376 占道晾晒农作物,引发事故,公路部门有一定责任
行为人占用道路晾晒农作物 公路管理部门未能依法及时巡查清理,酿成事故的,应分别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0377 无意思联络多因一果数人侵权的,应各自按份担责
——交通事故发生属无意思联络多因一果数人侵权的,应根据各侵权人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378 县级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维护职责,包括路障清理
——县级道路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减轻赔偿。
0379 道路施工堆放沙堆,引发事故,相关责任人应赔偿
——道路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及存在维护、管理瑕疵的管理人亦应相应赔偿。
0380 公路局因管理瑕疵,对事故损害,应相应过错赔偿
——公路局对属其所有或管理的道路构筑物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职权,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应相应赔偿。
0381 自来水井盖 发事故,所有人和管理人应相应赔偿
——自来水井盖引发事故,市政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长期疏于管理维护的,应分别承担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的责任。
地面施工
0382 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导致他人受损的,应赔偿
——依施工承包协议承建施工的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损时,应相应赔偿。
0383 地面施工人违反注意义务,对事故损失应相应赔偿
一一地面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其安全措施尚未达到足以预防事故发生程度的,应相应损害赔偿
0384 地面施工人安全防范标准认定,应采用普通人标准
——地面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标准应采用普通人标准,即采取措施能为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避免伤害。
0385 事故认定书采信事实疏漏或明显不当,法院可纠正
——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一种形式,如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认定书所采信事实有疏漏或责任认定明显不当的,可予纠正。
0386 道路施工堆放沙堆, 发事故,相关责任人应赔偿
——道路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及存在维护、管理瑕疵的管理人亦应相应赔偿。
0387 公路局因管理瑕疵,对事故损害,应相应过错赔偿
——公路局对属其所有或管理的道路构筑物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职权,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应相应赔偿。
0388 驾车辗压石堆致路人受伤,施工人与驾车人应赔偿
——在公共道路施工,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交通设施
0389 路上私设限高横杆,酿成事故的,应相应过错赔偿
一一道路使用人未经许可,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大道上设置限高横杆,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0390 设置T型路口,符合规范的,交管部门不承担责任
——驾驶员在T型路口肇事,交管部门及公路养护者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与管理养护上符合规范的,不承担责任。
0391 危桥管理者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负相应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或随车人员经过危桥时发生事故,造成伤害,危桥管理者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的,应负相应责任。
0392 立交桥护栏扶手撞落伤人,维护管理人应按份担责
——市政桥梁维护管理瑕疵与交通事故发生间接偶然结合 导致受害人损失的,应按各自过错及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
0393 通风采光井瑕疵,设计及管理单位应适当损害赔偿
---公共构筑物因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瑕疵并致人损害的,设计及管理单位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0394 村里便桥坰塌,致人死 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过错
一—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者和管理者应承担责任,受害人有过失的可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
0395 公交公司对公交站点未尽管理职责,应予损害赔偿
——公交公司作为公交站点使用者和管理者,未尽管理职责,致候车人被撞倒受损的,公交公司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0396 公路桥断裂致损的,养护管理单位应相应过错赔偿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尽到养护和管理职责,亦未在公路桥上设置必要的限载标志等安全设施的,应相应过错赔偿。
0397 路面损坏未及时修复,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损坏路面未及时修复,亦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公共设施管理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动物致损
0398 车撞狗,狗窜,撞倒他车,他车人伤,交强险应赔
——肇事车辆撞到动物后,逃窜动物又致被害人车辆翻倒,被害人受损与该危险源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理赔。
0399 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狗,公路公司应赔偿事故损失
——高速公路路面上突现家畜牲口等动物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认定高速公路经营者违反了保障路面安全的合同义务。
0400 高速公路窜出黄狗,公路管理人对意外事故应担责
一一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人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401 狗咬伤骑摩托车的人,狗的共同饲养人应赔偿损失
——动物致人损害,应推定动物共同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减轻赔偿责任。
车辆超载
0402 托运人明知超载而放任的,应对事故损害相应赔偿
——托运人明知车辆严重超载却放任不管,致使超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托运人应对事故损害后果负相应赔偿责任。
0403 超载增加免赔率,已明确说明的,格式条款应有效
——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超载增加 10% 的绝对免赔率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格式条款应为有效。
0404 投保人超载的,保险人可以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免责
——投保人超载,保险人以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主张免责的,即使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程度低于法定标准,亦应予支持。
0405 搭乘人员严重超载致交通事故,保险人可依约免赔
——搭乘人员严重超载致交通事故,依《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双方所签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违法下客
0406 高速上违法下客被撞,承运人、肇事车应过错赔偿
——高速公路违法下客,导致乘客在公路上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承运人、肇事车辆应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0407 乘客下车过程中被碰伤,应属本车交强险赔付对象
——乘客在下车着地之间或其后,被保险机动车造成其人身伤亡的,其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0408 乘客下车过程中摔伤致死,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客运旅客下车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后果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两车相撞
0409 两车相撞,均有过错,致同车人伤亡,系共同侵权
——两机动车相互碰撞,均有过错,造成乘车人员伤亡,确定赔偿责任时,两机动车方构成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责任。
0410 两车相撞,第三车无过错 ,受害旅客可提合同之诉
——受到损害旅客,有权选择无过错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承运人赔偿受害人后可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追偿。
0411 两车相撞,本车受伤乘客,属另车交强险中第三人
——两车相撞事故中,本车乘客作为受害人,应属对方车辆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主张赔偿责任。
0412 两车相撞,均无交强险,应在责任限额内过错赔偿
——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应在投保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并排除对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情形的适用。
0413 一方肇事后逃逸,不影响受害人向肇事另一方索赔
——两车相撞致第三人作为非交通主体受损的,一方逃逸,不影响受害人向另一方侵权责任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0414 两车相撞,均未投交强险,应先赔对方交强险损失
——两车相撞,均未投保交强险,应在投保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0415 连带责任人对外赔偿后,就多赔部分进行内部追偿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当事人之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内部责任比例,就多偿付的部分向其他侵权责任人追偿。
0416 两车相撞,车上乘客损失应由两车按过错按份赔偿
一一-乘客损失系由其乘坐车辆与另一肇事车辆共同侵权形成,另一肇事车辆亦只应在责任范围内对乘客承担按份责任。
0417 数人侵权行为人之一已依约担责后,不再连带赔偿
——间接结合数人侵权的侵权行为人之一己按赔偿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后,对另外侵权人未履行部分不负连带责任。
0418 两车相撞致路边第三人受伤,车辆被挂靠人应担责
——挂靠机动车肇事后,雇主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应在其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连环事故
0419 三车辗压受害人致死,前两车逃逸,第三车连带责
——第三车再度碾压行为与前车撞倒受害人并辗压致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前车肇事逃逸不免除后车应负连带责任。
0420 二次事故 中紧急避险造成事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因二次事故中紧急避险造成无接触交通事故,且无事故认定书情况下,应适用过失相抵、优者负担原则进行处理。
0421 二次碰撞,难以定责的,由两次碰撞平均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二次碰撞,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作为一次事故处理,依两次碰撞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按份责任。
0422 多车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未投保责任人追偿
——多车事故后,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付交强险后,可就超出其应承担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追偿。
0423 人身损害赔偿比例,不当然等于财产损害赔偿比例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由于原因力比例认定不同,两者并非简单的等同关系。
0424 连环追尾事故,难以定责的,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连环追尾事故,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推定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发生负有同等过错,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0425 连续撞击致受害人死亡,无法定责的,应连带赔偿
一一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交警部门无法准确认定责情况下,各侵权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426 多车交通事故,应综合原因力,确定各方民事责任
一一多车交通事故中,应充分考虑事故发生原因力、案发具体情节及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认各方的民事责任。
0427 被保险人负连带责任,不能仅按内部份额申请理赔
——连环交通事故中因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仅按内部责任份额申请保险理赔的,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0428 连环事故,致多车受损,一份交强险,应多次赔偿
——在交通事故造成复数第三者损失情况下,保险人应以责任限额为限,对每一个第三者均依法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0429 交警未责令清理现场,导致二次事故,应赔偿损失
——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未确认障碍物已清除情况下撤离现场 对因此而造成二次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
0430 连环事故,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非为共同侵权
——连环交通事故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损害的,应根据过失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431 连环追尾,导致乘员死亡,应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高速公路上连环追尾相撞,其中一辆追尾车上被害人死因无法查明的,法院应综合相关证据,认定法律因果关系。
0432 无意思联络的两次碰撞,推定两起事故平均作用力
——无意思联络的两次事故碰撞,应视具体情形确定责任承担,由肇事车辆按各自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按份担责。
0433 连环事故中,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同等责任
——连环事故中,应根据侵权人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同等责任。
0434 前一事故肇事方与受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故无责
——连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与前一事故一方肇事者行为无因果关系的,该肇事方及投保交强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0435 无共同意思联络的二次交通事故,应承担按份责任
——二次交通事故情形,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自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0436 争抢黄灯,造成连环事故的,行为人应负事故全责
——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争抢强行通过黄灯路口导致连环事故发生的,应负事故全责。
0437两起事故间接结合,侵权人按原因力比例按份赔偿
——两起交通事故间接结合发生同一受害人死亡损害后果,侵权人应按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工伤竞合
0438工亡受害人亲属已获侵权赔偿,工伤赔偿中不扣除
——劳动者因交通事故死亡,构成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受害人亲属可分别诉请第三人和用人单位赔偿。
0439单位车辆引发“途中工伤”,不发生赔偿责任竞合
——用人单位车辆引发“途中工伤”,不属于责任竞合情形,受害人仅享有主张工伤赔偿的权利,无权主张侵权赔偿。
0440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时,不应扣减第三人侵权赔偿金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无论第三人是否赔偿,社保机构对符合法定要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应依法核定支付。
0441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仍可获侵权赔偿
——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不能优先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0442劳动者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
——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和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请求权。
0443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交通事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还可向社保部门主张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0444单位侵权,员工又工伤的,可兼得,但不重复受偿
——因第三人侵权又构成工伤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已赔项目不重复受偿
0445因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的疾病部分,不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自身健康问题所间接诱发急性冠心病因与事故关联度较低,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0446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所涉医疗费,受害人不能兼得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已由社保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赔付部分,受害人不能兼得,应将其归还给社保中心。
0447 交通事故侵权之诉,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
——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不影响其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请求。
0448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实际发生费用不可兼得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获赔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应兼得。
0449 单位职工之间造成工伤的,单位不负侵权赔偿责任
——工伤事故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情形,用人单位不应为其工作人员之间造成的工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450 交通事故损害获赔后,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受害人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构成工伤的 ,同时享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0451 侵权第三人已支付实际发生费用,工伤保险应扣除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情形,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侵权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护理、营养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0452 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后 ,还可另获工伤赔偿
——死者遭遇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行为产生竞合,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后, 可另获得工伤赔偿。
0453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劳动者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0454 第三人交通肇事致工伤的,工伤保险不应重复赔偿
——第三人交通肇事致工伤的,工伤保险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肇事责任方已赔偿部分,工伤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0455交通事故受伤获赔后,劳动者仍可获工伤补充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受害人所获赔偿采取补充赔偿模式。
0456 工亡职工直系亲属,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金可兼得
——《工伤保险条例》未对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获得工伤保险金权利做任何限制规定,故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金可兼得。
0457 单位对员工工伤赔偿责任,无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工伤赔偿责任后,就工伤赔偿部分行使对实施侵权行为第三人追偿权 ,应认定无法律依据
0458 工伤和事故人身损害竞合时,双重赔偿,差额互补
——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和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互竞合时,可采取双重赔偿处理办法,实行差额互补。
0459 获侵权赔偿后,可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受害人近亲属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前 ,要 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医疗竞合
0460 事故后送医 ,因医疗过失致死亡,不构成共同侵权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因医院医疗过失行为介入而死亡的,肇事车主与医院非共同侵权。
0461 交通事故后医疗侵权,应依各自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损害的,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方应依各自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0462 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共同造成伤害,各自过错担责
——人身损害结果系道路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两个原因结合导致,属多因一果,应由有过错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责任。
0463 交通事故后送医诊疗期间死亡,事故构成保险近因
——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送医院诊疗期间死亡 司法鉴定和死亡证明表明交通事故构成保险责任近因时,保险应予理赔。
0464 交通事故后,因医疗过失死亡的,按多因一果处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冶疗,又因医疗过失死亡的,应按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按份责任原则。
0465 因医疗不当产生的扩大损失,侵权人不负赔偿责任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又因医疗缺陷导致二次治疗的,因医疗不当产生的扩大损失,侵权人不负赔偿责任。
0466 医疗事故应赔份额,不应扣减交通事故已赔医疗费
——受害人先后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不能以受害人从交通事故已获部分赔偿为由主张减免。
0467 医院遗失病历,患者无法评残 ,并无可得利益受损
——医院不能提供病历,并不必然造成患者伤残重新评定不能和向肇事者索赔不能,患者即不存在应得利益受损问题。
0468 无证驾驶借用车肇事,又遭遇医疗侵权时责任认定
——无证驾驶借用车辆肇事,又因医疗机构医疗过错加深损 后果的,车主、受害人、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旅游侵权
0469 旅游车辆肇事,游客受伤,代销双方旅行社均赔偿
——旅游者因乘坐的旅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对旅游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470 旅游中因第三人侵权, 旅行社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偶然因素发生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直接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旅行社与直接侵权人应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0471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认定享有代位求偿权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但对被保险人因自身过错应承担的赔偿额,保险人无权行使代位求偿。
0472 游客因交通事故死亡,旅行社应相应过错补充赔偿
——游客旅游途中因交通肇事死亡,旅行社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防止或制止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0473 游客出车祸,旅行社有过错,违约侵权可择一而诉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疏于安全管理,未能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游客可基于旅游合同或侵权关系择一而诉。
刑民交叉
0474 受害者家属获赔刑事和解款 ,不减免保险公司责任
——交通肇事者为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减轻刑事责任而支付刑事和解款,并不因此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责任。
0475 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害方精神损失,交强险应赔偿
——因交通肇事犯罪侵权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向保险人主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0476 雇员肇事被判刑,受害方可诉请雇主赔偿精神损害
——雇员驾驶制动不合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判处刑罚,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0477 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后,还可另获工伤赔偿
——死者遭遇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行为产生竞合,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后, 可另获得工伤赔偿。
0478 交通肇事承担刑责,侵权赔偿无须支付精神抚慰金
——交通肇事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能够作为一种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故无须侵权人另行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0479 醉酒驾驶人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仍可获赔交强险
——致害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法定的直接赔偿责任,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0480 一方肇事后逃逸 ,不影 响受害人向肇事另一方索赔
——两车相撞致第三人作为非交通主体受损的,一方逃逸,不影响受害人向另一方侵权责任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0481 交通肇事犯罪,单独民事诉讼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责,受害人单独提出民事诉讼索赔,并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0482 司机杀乘客,与雇主利益缺乏客观联系,雇主无责
——司机杀害乘客行为与司机雇员身份缺乏直接和密切联系,超出了雇主应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范围,故雇主无责。
0483 雇佣司机被他人杀害,近亲属可另诉雇主补充赔偿
——雇员被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中未能索赔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其近亲属可诉请雇主在雇佣关系中予以补充赔偿。
0484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受害人仍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刑罚后,受害人近亲属无权另提精神损害赔偿,但仍可基于侵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违约竞合
0485 同一事故,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起诉
—一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和运输合同关系 向不同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应予支持 2011
0486 客运站出售客票未注明实际承运人,应同为相对方
——公共客运站出售客票未注明实际承运人,应与实际承运人一并认定为运输合同相对方,对受伤乘客承担违约责任 2008
0487 旅客中途暂时下车休息,仍属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
——旅客按承运人安排中途暂时离开车厢,仍属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 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运人应赔偿 2018
0488 客车肇事,乘客可诉请保险公司承运人责任险理赔
——客运车辆肇事 乘客按客运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亦应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0489 公交运输致乘客损害,受害人可以消费者身份索赔
——公交运输致乘客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客运合同、侵权损害和消费合同三个法律关系,受害人有权以消费者身份索赔
0490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单方拒保的,应认定无效
——预约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既成事故有权单方面拒保,因违背保险性质,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0491 合同严格责任,不排除受害人重大过失 减轻赔偿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择一而诉。合同严格责任不排除因受害人自身重大过失而导致相对方减轻赔偿。
0492 乘客违约之诉获赔后再诉第三人侵权,总额应扣减
——乘客以违约之诉起诉承运人获赔后,再以侵权起诉其他侵权责任人的,已获赔偿应在其人身损害总赔偿额中扣减。
0493 承运人同意他人搭乘,即应承担承运人无过错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不能证明旅客伤亡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免责。
0494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依法可由运输始发地法院管辖
——因旅客运输合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可在上车地点即运输始发地或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0495 因承运方责任,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应损害赔偿
——因车站或承运方责任,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应由责任方赔偿处理,旅客方可选择违约或侵权方式主张民事责任。
0496 客运旅客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伤,可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运送旅客期间,因第三人侵权责任造成旅客损害结果发生,受害人选择要求承运人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
车辆保管
0497 车辆丢失,车主可同时起诉保管人和保险公司赔偿
——车主因车辆丢失,同时起诉保管人和投保盗抢险的保险公司,法院应予受理,并按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关系处理。
0498 暴雨致业主车辆损害,存在管理瑕疵的物业应赔偿
——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未尽一定风险防范及提醒义务,在业主因不可抗力遭受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499 免费停车被水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未被支持情形
——因借用停车位致被保险车辆损害,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车位所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有过错的,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0500 旅店顾客车辆被盗,经营者应负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旅店服务合同中作为经营者一方对消费者财产负有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对顾客车辆被盗损失,应负相应过错责任。
0501 住店客人在酒店保安指引下停车被盗,酒店应赔偿
——酒店住宿客人交纳住宿费后,在酒店保安人员指引下停放车辆,应认定保管合同成立。车辆被盗的,酒店应赔偿。
0502 消费者不能证明被盗车辆停放情况,经营者不赔偿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不能证明所驾车辆在经营场所管理的停车场被盗的,经营场所不承担赔偿财产损失责任。
0503 停车场丢车:系场地租赁,而非保管合同关系情形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系车辆保管还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应在综合分析当事人行为特征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
0504 刚出停车场,车辆即被砸,停车场仍负有赔偿责任
——寄存车辆在停车场延伸区域因高空坠物受损的,形成事实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管理者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0505 住宿车辆被盗,因保管合同未成立,故酒店不赔偿
——消费者入住酒店,未申明贵重物品,亦未交付车辆,酒店亦未承诺保管的,应认定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0506 厂区内丢车,用人单位存在安保瑕疵,应相应赔偿
——用人单位对员工财产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员工财产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507 洗完车,未开走,不必然产生车辆保管的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需依附于主给付义务,不能脱离合同性质、目的而无限扩张,故洗车合同不必然产生保管附随义务。
0508 会员制商场停车场车辆被盗,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会员制商场设立停车场供会员购物停车,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发生不合理风险的,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0509 雇员丢车并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员违反雇佣合同附随义务,将雇主交给自己使用的机动车丢失并存在重大过失的,雇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510 酒楼停车场丢车,系消费合同关系,酒楼不应赔偿。
——消费者用餐,停车经营者无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消费者亦未将车辆交付保管的经营者对丢失车辆不承担责任。
0511 小区收费停车棚丢车, 管理者及物业公司连带赔偿
——业主停放小区收费停车棚内车辆被盗,车棚管理者及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有瑕疵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512 住宿客人停放门口车辆丢失,不成立保管合同情形
——住宿客人虽按宾馆要求将车停放门口,但未将车交付宾馆保管,未办理停车登记手续的,不应认定保管合同成立。
0513 “三无”车辆寄存期间丢失,保管人亦应过错赔偿
——“三无”车辆合法占有人寄存期间,被雇员利用假冒证件盗走,保管人未尽注意义务的,应负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车辆买卖
0514 新车系旧车,销售者事先未告知的,构成销售欺诈
——消费者购新车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 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
知义务且获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
0515 机动车导航配置存在欺诈 ,惩罚性赔偿标准确定
——销售者为消费者购买机动车配置导航设备存在欺诈的,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配置设备价格而非整车销售价格。
0516 交易车辆系走私车,不能上牌照,可诉请合同解除
——交易车辆因卖方违法经营行为导致不能办理领取牌照手续,由此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诉请解约。
0517 分期购车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保证保险免责
——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未就所有权保留及担保内容进行约定,导致保险人承保前提条件不成立的,保证保险责任免除。
0518 他人借被执行人名义所购车辆 不作为被执行财产
——第三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能证明其系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权人的,该车辆不应作为被执行人财产。
0519 所购车曾被另一经销商销售,不当然构成消费欺诈
——因他人伪造手续冒用识别代号,导致购车人无法挂牌,且所购车辆曾被另一经销商销售过,不当然构成消费欺诈。
0520 实际出资人无购车指标而主张车辆过户,不予支持
——在车辆限购政策下,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购车指标但主张车辆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0521 商家赠送客户抵用券,使用方法有争议时举证责任
——商家在交易活动中赠送客户抵用券,双方对抵用券标注使用方式有争议时,商家作为抵用券提供方负有举证责任。
0522 出售车辆因登记信息失误担责,但不承担营运损失
——出售车辆手续与登记信息不符而使购车人无法正常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出售方责任不包括赔偿停运损失。
0523 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无法解决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车
——消费者购买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内多次维修亦无法解决,影响正常、安全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0524 车辆未过户遭遇摇号政策,并不构成解约法定事由。
——出卖人未举证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摇号政策出台后机动车仍未办转移登记手续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
0525 刑事中的 "另案处理”表述,不必然阻却民事诉讼
一一刑事中的 "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并非定按犯罪处理,不必然妨碍民事案件受理。
0526 因变速箱质 问题 ,达不到购车目的,应更换车辆
——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仍不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依《合同法》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0527 出租车经营权转让,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一因经营出租车须取得行政许可,故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问题属于行政职能范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0528 未经国资委批准,国企转让车辆,合同不当然无效
—一国有企业不能证明其转卖机动车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对其所称未经国资委批准、合同无效主张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0529买卖标的物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合同无效。
——无论卖出产品是直接买生产者还是中间人,只要该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0530以车抵债协议签订后,债权人诉请撤销,理据不足
——债务人以机动车作价抵偿所欠债权人债务,事后债权人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理由诉请撤销合同的,不予支持。
0531车辆卖出后,未办过户 实际车主应承担欠缴规费
——车辆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车辆发生欠缴交通规费,登记车主承担后,有权向实际车主追偿。
0532将事故车作为新车出售,构成欺诈,应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销售机动车时故意隐瞒该车曾发生事故并导致局部受损事实,构成民事欺诈,应承担整车惩罚性赔偿责任。
0533虚假按揭购车,导致他人损失的,销售方过错赔偿
——销售方编造虚假合同 协助购车人骗取银行按揭贷款,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损失的,销售方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0534购车系用于运货,非生活消费,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买受人购买车辆用于货物运输经营而非生活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卖人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0535出售事故大修车,未予说明的,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车辆出卖人出售车辆过程中,始终未向买受人说明该车辆已经过大修等的真实情况,应认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0536购买车辆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行驶的,合同应解除
一一购买车辆在多次维修和更换部件后,仍不能保证正常行驶,致使购车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0537转让他人名下车辆,受让人不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
受让他人抵债所得但未办过户车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原车辆所有人可依物权追及力属性,行使追及权。
0538承租人无权处分承租车辆未经追认,转让合同无效
——车辆承租人未经车辆所有人授权,擅自将车辆转卖第三人,转卖行为未获追认而无效,第三人应返还所有人车辆。
0539无权处分他人名下机动车,无法办过户,合同无效
——债务人以他人名下机动车用于抵偿自己对第三人债务,且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债务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0540 机动车质保条款标准有争议时,应依交易习惯确定
——机动车买卖合同中质量保证里程与期限标准是选择适用还是同时适用有争议时,应依交易习惯来确定其真实意思。
0541 交易车辆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解约
——机动车卖方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告知车辆实际情况,买方因标的物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解除合同。
0542 符合企业标准车辆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
——销售的车辆质两个虽符合约定的企业内部标准,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出卖方相应赔偿。
0543 转让挂靠营运车辆,其中车辆经营权转让内容有效
——挂靠人将挂靠营运车辆转让给他人,其中关于车辆转让内容属无权处分,但车辆经营权转让内容应认定合法有效。
损伤参与
0544 受害人年老骨质疏松,不属于侵权人减责法定情形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过错,其年老骨质疏松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0545 因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的疾病部分,不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自身健康问题所间接诱发急性冠心病因与事故关联度较低,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0546 特殊体质与交通共同侵权,应综合考虑事故参与度
——因受害人特殊体质介入 ,与交通事故侵权共同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应综合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补偿。
0547 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自杀身亡,应按原因力比例赔偿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后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比例时,应综合考量各种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酌定。
0548 风湿性心脏病人因交通事故偏瘫,保险公司应全赔
——保险公司以医学鉴定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后果的“参与度”比例为限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医疗费用
0549 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中,不应扣减保险机构赔付款项
——社保和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系不同法律关系,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不应扣减保险机构赔付款项
0550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分割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0551 事故伤者长期住院过度医疗,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属于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伤者对其过错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0552 “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
——保险合同约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是否包含“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含义,需按免责格式条款标准审查。
0553 对受害人非医保费用,商业三责险保险人亦应理赔
——保险合同关于”按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医疗费赔付约定,并不能得出非医保用药不应理赔的结论。
0554 非医保免赔"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应认定无效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免赔”条款应属免责条款,如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认定该款无效。
0555 雇员受伤,雇主赔偿医疗费,新农合医保不再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疗费,因属于“应由第三人负担医药费用”情形,故应认定不符合医疗费报销范围。
0556 医院抢救交通事故无名氏受害人,成立代位请求权
——医院因抢救交通事故无名氏受害人情况下,可代位取得其债权请求权,请求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予以赔偿。
0557 交通事故肇事方所垫付医疗费,可由保险公司支付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垫付的医疗费,应由保险公司直接从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总赔偿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肇事方。
0558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可向义务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后,有权以自己名义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0559 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可不限次数重复申请
——尽管《民事诉讼法》未对实施先予执行的次数进行规定,但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角度看,先予执行应可重复适用。
0560 人身保险已报销医疗费部分,仍可要求肇事方赔偿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报销医疗费部分后,仍可请求交通肇事侵权人赔偿,但侵权人垫付部分应相应比例扣除。
0561 无名氏死亡,医院可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名氏死亡后,医院就其支出的医疗费,可适用债权人代位求偿制度,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追偿。
0562 无名氏死亡后,医院医疗费,可直接向肇事方求偿
——无名氏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医院因其积极救治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代位向事故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0563 醉驾肇事未发生抢救费,保险人无垫付、赔偿责任
——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产生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无垫付和赔偿义务,造成其他损失应由致害人自行承担。
0564 因交通事故或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人身保险理赔。
——学生平安险属人身保险不属于财产险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获侵权赔偿为由而拒赔。
0565 医疗事故应赔份额,不应扣减交通事故已赔医疗费
——受害人先后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不能以受人从交通事故已获部分赔偿为由主张减免。
0566 无证驾驶致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仍应负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22 条确定保险公司与致害人之间对抢救费用追偿问题未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不承担赔偿。
0567 医院就抢救费,享有对三责险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
——医院就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先行支付费用,享有对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 该请求权为法定权利。
后续费用
0568 评残后,取除内固定,诉请手术费,构成重复诉讼
——交通事故受害人内固定在位定残判决赔偿后,又取除内固定,并就新产生二次手术费起诉的,程序上构成重复起诉。
0569 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伤情加重,侵权人仍应赔偿
——侵权赔偿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害人伤情加重,应根据前后伤情综合评定残疾指数,以前后差额作为赔偿数额。
0570 治疗终结后,因医疗依赖发生后续费用,仍可索赔
——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终结并作出鉴定,不等于伤情完全治疗结束,因医疗依赖发生的后续费用,侵权人仍应赔偿。
0571 因再次手术主张后续治疗费,同时可选择医疗机构
一一在实际治疗未发生、费用未最终确定情况下,根据患者伤情和经济能力,可判决赔偿义务人预先支付后续治疗费。
0572 受害人获赔后死亡 ,近亲属可就损害加重部分索赔
——交通事故受害人致残 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后,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就损害加重部分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误工费用
0573两次伤残鉴定 ,应 以有效结论作出时间确定误工费
——受害人两次伤残鉴定,法院采信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的,受害人误工费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时间来确定
0574六十岁以上老人受人身损害,亦可酌情计算误工费
——六十岁以上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工作或劳动,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的,应亦可酌情计算误工费
0575受害人受伤停业期间摊位租金,应为误工费所涵盖
——交通事故受害人停业期间摊位租金非系由交通事故直接引起,故其请求赔偿受伤期间摊位租金损失的,不予支持
0576退休人员从事他业产生的误工费,侵权人应予赔偿
——退休后从事他业等社会劳动,有一定经济收入,因人身损害计算赔偿金额时,其误工费应比照行业收入标准确定。
0577外国人境内受人身损害,应适用我国境内标准赔偿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旅游过程中受人身伤害,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按我国境内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误工损失
0578交通事故被撞农村卖菜老人,其误工费仍应被支持
——在农村一直以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其主张的误工费应得到支持。
0579未实际发生的误工费,不导致调解协议该项目撤销
——事故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即使部分赔偿项目并未实际发生,赔偿义务人亦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法院撤销。
被扶养人生活费
0580《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取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或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0581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应赔偿
一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 或残疾赔偿金,等于此前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死亡或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0582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扣减相应退休或养老金
一一丧失劳动能力但有少量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的成年近亲属亦可主张被扶人生活费 在计算时,应予以相应扣减。
0583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以受害人的情况确定
一一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位于城镇的,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0584 原告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生医学证明
一一原告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而提起撤销涉及身份关系的行政诉讼,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0585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不因离婚时支付而免除侵权赔偿
一一被抚养人父亲离婚时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其父亲因交通事故身亡时,仍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抚 生活费。
0586 无生活来源的成年弟、妹,可作为兄 、姐被扶养人
一一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其他扶养义务人的成年弟、妹,仍可作为兄、姐的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0587 外国人在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确定原则
一一发达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交通事故的,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参照国内最高省份城镇标准计算。
0588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应扣除
一一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被扶养人领取的生活费及最低生活保障金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不应从侵 赔款中扣除。
0589 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累计额应依法受限制
一一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0590受害人86岁,被扶养人52岁,抚养费应按20年计算
一一75周岁以上受害人生前抚养的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人生活费年限,应计算20年而非5年。
伤残鉴定
0591 鉴定意见被作为裁判依据后,鉴定机构不得再撤回
一一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并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作为生效裁判定案根据后,不得再随意撤回。
0592 是否应做伤残等级鉴定,应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
一一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受害人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且每年均有治疗费用发生,首先需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
0593 两次伤残鉴定,应以有效结论作出 时间确定误工费
一一受害人两次伤残鉴定,法院采信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的,受害人误工费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时间来确定。
0594 评残后,取除内固定,诉请手术费,构成重复诉讼
一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内固定在位定残判决赔偿后,又取除内固定,并就新生二次手术费起诉的,程序上构成重复起诉。
死亡赔偿金
0595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取消
一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或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0596 农村居民事故伤亡,应按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计算
一一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应按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赔偿标准计算。
0597 同一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金额,先后受理法院应一致
一一同一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金额应具有同一性,不应因事故发生地与保险合同签订地法院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赔偿数额。
0598 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因素
一一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
0599 派出所出具受害人户口性质证明,侵权人无权起诉
一一侵权人就公安机关出具受害人户口证明行为提行政诉讼,因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驳回起诉。
0600 死者系城镇化试点农村农民,死亡赔偿标准应特殊
一一死者生前所居农村系城镇化试点,居民收入靠在村办企业上班而非耕种土地所得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应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