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前室”交通核 —— “防排烟”的做法……
今天我们接着说《防烟排烟》规范,比如“三合一前室”交通核防烟做法、三合一前室中“剪刀楼梯间”可以自然通风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图图规范解读:
根据规范3.1.3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建议和鼓励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由于这些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小,且一般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也可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因此建议防烟楼梯间、前室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简便易行。
2、括号“(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被排除在外,考虑到安全性,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规范中关于三合一前室交通核中“剪刀楼梯间”如何防烟没有明确。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关于三合一前室交通核防烟的几种做法。
1、最标准的规范做法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3-2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范例一:
范例二:
· 图图规范解读: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3-2条规定,范例一和范例二是最标准的规范做法:
①三合一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②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于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剪刀楼梯间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③楼梯间窗为固定窗。
2、“前室两面开窗,楼梯间不设防烟”的存疑做法
根据3.1.3-1-2)条: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以及国标图集15K606第18页 3.13.3图示2c
范例三:
3.1.3图示2c
· 图图规范解读:
按照3.1.3-1-2)条和图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
①合用前室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
②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均应满足,独立前室≥2.0㎡,合用前室≥3.0㎡;
图示并不是告诉我们一定要这样做,图示是告诉我们可以这样做。
范例四:
如果按照图示所示,范示四交通核中,前室两面开窗,三合一前室可以不设防烟送风,剪刀楼梯间也可以不设防烟送风。
这一切看着很合规的做法,但在长沙出台的文中却不可行。
长沙-《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研讨会纪要
· 图图规范解读:
长沙-《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研讨会纪要中明确指出了“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
通过长沙的发文,彻底否定了3.1.3图示2c的做法,所以“前室两面开窗,楼梯间不设防烟”是一种存疑的做法。
3、剪刀楼梯间可自然通风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第59页,暖通空调专业,第1.0.15条提到:
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防烟?
指引解释: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3条和3.2.1条要求时,采用 “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上文提到了关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3-2条的规范要求,但一般住宅交通核很难将送风口正对前室入口墙面,而吊顶送风很难实现。
欣慰的是,山东省解释了“送风口顶部''的概念,点击查看:《防烟排烟》规范中—— 送风口“顶部”到底是什么?权威解释来了!!
指引明确指出了:前室送风口可设置于侧墙顶部或楼板顶部。
所以,送风口无需正对前室入口墙面,楼梯间也无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范例五:
范例六:
· 图图规范解读:
这种做法,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公摊大大减少;而且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保证了楼梯间的通风换气,不会产生异味,使用更方便。
此外,在使用山东消防设计指引时,有一点应特别注意,就是送风口位置:
前室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加压送风口不被门遮挡即可。
点击查看《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全文
看到最后,似乎依照山东省的消防设计指引做出的三合一前室交通核是最理想的做法。
但是对于山东省出台的消防设计指引,也要看各地是否认可。
4、楼梯间外窗要求
最后,不论是自然通风还是机械加压送风,对楼梯间的外窗也有一定规范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结语:
可以看出,各地都在努力探讨交通核的防排烟做法,因为规范没有明确说法,但实际工程当中大量存在,建筑师背负巨大责任,《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依据实际工程存在的问题,以务实的态度,给出了一个相对明确的解释,做法标准化,保证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值得各地主管部门借鉴、学习。
当然,仅靠地方指导文件,推行不到全国,即使做法合情合理,各地方图审为了免责也不认可这些,还是乱象成片。
这就需要国家出面来修正规范,因为对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性质是大不同的,比如层高高度、比如人数数量、比如出口数量等等,不应依同一本标准而一视同仁。
现在的《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规范对于公共建筑,按规范实施难度并不高,但对于住宅实施难度却是极其大的,希望和呼吁规范编制机构能够结合实际,对《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深入研究,定制出住宅的《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以此更能体现标准的真正价值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