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问询函回复】执行新收入准则,一年内三次调整报表期初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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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显示,你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 2020 年期初合并报表部分科目进行了调整。其中,应收账款调减 53,643.27 万元,合同资产调增4,065.1 万元,存货调增 33,403.99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增 5,127.08 万元,预收款项调减 3,459.89 万元,合同负债调增 35,267.31 万元,未分配利润调减 40,653.51 万元。前述数据与你公司 2020 年一季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
请结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要求,说明一年内三次调整财务报表期初数据的具体原因,逐项说明年度报告期初数调整与半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存在差异的原因。你公司是否需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更正。如是,请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并根据自身对新收入准则的理解,于 2020 一季报调整了期初余额。公司在编制 2020 年半年报过程中, 基于谨慎性原则, 为了更加严格的执行新收入准则,准确反映新收入准则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对期初余额的调整进行了全面自查, 并聘请会计师对由于采纳新收入准则对期初余额的调整执行了商定程序, 结合会计师意见进行了进一步调整。
2020 年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对新收入准则具体条款进行了更加准确严格的解读及执行。会计师通过执行详细的审计程序, 进一步识别了若干需要对期初余额进行调整的事项,在半年报调整期初余额基础上,通过更正半年报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调整,调减了 2020 年当期净利润 2,153.40 万元, 公司将根据 2020 年年度报告期初数调整相关数据对前期披露的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具体调整情况见《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各项差异原因说明:
应收账款:在编制半年报过程中, 经公司自查,存在部分已上线但未取得验收报告的合同,一季报未调整期初数, 半年报予以补充调整。
如上所述,在编制 2020 年年报过程中新增两项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存货:一季报针对不满足在新收入准则下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定制软件开发合同,将相应的合同履约成本调整至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 咨询会计师意见后,合同履约成本属于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的资产, 符合流动资产定义, 在半年报调整至存货科目核算;此外,由于年报、半年报进一步调整了累计确认的收入和应收账款,相应对营业成本和存货做了进一步调整。
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定制软件开发合同通常存在验收后仍需要提供免费维护服务等的条款,合同尾款将在免费维护期结束后收取, 半年报根据新收入准则将相应的合同尾款及坏账准备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年报根据年审会计师意见,将剩余免维期超过一年的合同资产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合同负债、应交税费:( 1) 一季报在对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重分类时,未考虑增值税的影响。经咨询会计师意见后, 由于将原收入准则下预收账款科目余额扣除增值税后的不含税金额,以及原收入准则下回款冲减应收账款不含税金额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对应的增值税部分重分类至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2) 由于年报对累计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余额的进一步调整, 相应调整对应和的合同负债和应交税费。
对于以定制化软件开发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大型金融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来说,从合同签署、项目立项、实施与测试、完工与验收等各个方面都广泛受到客户内部操作流程的制约与影响,项目执行周期较长、跨年度项目情况较普遍。报告期内,因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期初部分财务数据影响较大, 公司在新收入准则落地过程中,不断与会计师、相关各方就相关实施细节保持良好沟通;对新收入准则的具体规定,存在规则与业务匹配、理解渐进并达到各方统一认知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