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毒自杀不成反告药店,这事还真发生了

  “吃毒药自杀不成反而告药店”的故事还真发生了。

  2019年12月的一天,北京吴女士到某药店购买了一瓶100片的精神类药物,之后将整瓶药物一次性服下,企图自杀,幸好被及时发现,经抢救后保住了性命。

  但由于吴女士身体还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于是,吴女士将该药店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要求药店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某药店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与吴女士意图以服药自杀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并无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

  这是一次法律的胜利,也是一次常识的胜利,法院用明明白白的判决彰显了司法“不和稀泥”的态度。

  药店也有过错的地方,没有严格遵守售卖精神类药物的规范,但这个“过错”和吴女士买药自杀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吴女士作为成年人,一下子吃下了100片精神类药物,是明知道会造成其身体的严重损害的,甚至当初就是想通过这种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因为自杀未成反而起诉药店,是让药店承担了不属于他们的法律责任。

  其实,此类案件从“死者为大,伤者为大”的角度出发,强调一下所谓“公平责任”,让药店方面承担一小部分赔偿,也不能说与法直接冲突。但是,这种“和稀泥”却可能释放了错误的是非信号,会让违法者、违规者有恃无恐。

  事实上,很多原初为保护、同情弱势一方做出的判决,变成学校、景区、职能部门动辄得咎,最终不得不采取一封了事、禁止开放的消极处理方式,或者就是为防范风险,提升门槛、增加交易成本。这种“没有坏心思”的判决结果就是:个人得益,全社会埋单。比如,学校担心学生课间休息时受伤,被索赔,索性一刀切地禁止学生在室外活动,彻底把孩子“圈养”起来。不是说,学校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包括学校在内的民事主体其“注意义务”“保障义务”不可能是无限大的,不应在所有案件当中搞“唯结果论”地挑毛病的。

  今年1月10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特别强调:在民事审判领域,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司法判决不能强人所难,法律就是要“平之如水”,不和稀泥。

  这起“吃药自杀不成反告药店”案中,一审判决自杀未遂者败诉,其实也在明确常识: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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