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共同犯罪有关问题释疑

作者:曹春风律师

毒品犯罪的共同特征就是参与人数多,各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尤其是成立共同犯罪所涉及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的个数、作用以及地位决定了各行为人的罪责和量刑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就显得尤为必要。

我个人认为,要确定各行为人是否满足同一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主体,必须确定各行为人是否共同参与实施了同一个涉毒犯罪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共同的指向同一宗或者多宗毒品犯罪,而且互相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毒品犯罪的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该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应当把握住的基本要点为;1、各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的是一个共同的法益侵害,这是能够各行为人的行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行为联系起来的纽带和基础;2、各个行为人的行为组合起来是发生法益侵害的根本原因,这一原因的存在是各个行为人成立毒品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各个行为人承担共同犯罪罪责的根据。

从目前毒品共同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来看,围绕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表现方式、组织分工的不同节本可以分为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特殊性况下还存在着教唆行为。在毒品犯罪中,实行行为决定着共同犯罪的基本定性问题,各行为人在实行行为中的情节、方式可以说是其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基础,而组织行为则是确认各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帮助行为则表现为行为人不直接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实行者提供掩护、探路、踩点、接应或者协助实行者处理毒品、毒赃、提供交通工具等。

总而言之,毒品共同犯罪中如何界定和确认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对律师在涉毒犯罪的辩护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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