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线媒体的刑案报道限制
一、网络报道与法庭限制
媒体总是对报道刑事案件有着浓厚的兴趣。一方面,媒体乐于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通过报道刑事案件,监督审判活动,肩负起自己对司法公正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刑事案件与社会公共安全息息相关,自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但是,刑事案件毕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无论是出于保护受害者不再遭受“二次伤害”的考虑,或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庭的公正审判而非“舆论审判”,以及保护司法程序完整性和司法权威的目的,立法或司法往往会对刑事案件,尤其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的报道时间,方式和程度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不能对审理过程中的刑事案件进行定性、定罪的报道,刑事案件参与人的信息应当有所保护,报道内容应该真实而准确,报道内容不得使人们对审判活动和被告人产生偏见,不得损害审判程序的进行——违反限制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纸媒时代,法庭限制媒体的案件报道,以避免媒体报道影响公正审判,并非难事。但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信息传播便捷、快速而广泛,对法庭限制案件报道形成挑战。
以博客和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具有即时快速和言论个性化的特性,在某种程度上,博客和微博的案件报道比传统媒体更吸引眼球,更直面公众,也更容易逾越司法报道的界限,影响司法活动的完整性,阻碍或损害司法程序的进行。
目前,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在网络上对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报道是否越界,以及如果越界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与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背景和个案的实际情况有关,但是,下面这起发生在英国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法庭采用的若干裁判标准以及裁判过程,或许对公众认识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二、可能招致“偏见”的网站图片
2009年11月3日,英格兰谢菲尔德刑事法院(Crown Court)适用陪审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谋杀的刑事案件:据检方指控,被告人瑞恩·沃德(Ryan Ward)在与一名年轻女士争吵的过程中,用头撞击了这名女士。被害人克雷格·沃思(Craig Wass)目睹此事后,对瑞恩·沃德进行了劝阻,并希望双方停止争执。但是,恼羞成怒的瑞恩·沃德反而拾起地上的砖块砸向克雷格·沃思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骨破裂而死亡。被告人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理由是瑞恩·沃德的行为出于自卫,也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
由于被害人是一位在当地享有盛誉,品行良好的居民,被告人施暴的手段又比较残忍,此案为公众和媒体所瞩目。在陪审团被选任之后,主审法官墨菲(Murphy)先是依照惯例,告知陪审团成员,不得向任何人透漏案情或是听取任何人关于本案的讨论。随后,出于对案件受关注程度的考虑,墨菲法官向陪审团强调,虽然媒体对此案关注度很高,也享有报道此案的自由,并正在对此案做相关报道,但是,陪审团成员们听审此案并作出裁决的依据,只能是法庭上所展示的证据。陪审团成员不要试图在法庭之外获取案件信息,例如,不要在互联网上咨询此案的有关情况或意见,否则庭审将会失控,陪审团可能会对被告人产生偏见,裁决结果将会受到不当干扰。检方作完开庭陈词之后,法庭宣布休庭。陪审团成员退庭,回到各自家中。
当日下午5:04分,联合报业公司的《每日邮报》(the Daily Mail)在旗下网站邮报在线(Mail Online)上贴出了此案的报道文章,并配发了一张瑞恩·沃德手持双枪的图片。图上的他,右手食指在手枪的扳机上,左手的手枪正在开火。图片下方的说明文字是:闭路监控下的瑞恩·沃德正在夸耀此次事件(incident)。这张图片在邮报网站上被放置了4小时54分钟,当晚9点58分,图片被网站取下。
随后的调查显示,图片被网站刊载纯属失误所致:当记者通过邮件给《每日邮报》发回案件报道和图片时,出于经验,他明确告诉了一位图片编辑,他认为手枪不该出现在未来的文章配图里,因为这会给被告人招致偏见。收到稿件后,邮报在线的编辑们只是觉得文字报道适合在网上发布,但是,邮报在线的一位自由撰稿人在没有获取任何法律建议的情况下,直接对文章和图片进行了编发。
2009年11月4日,也就是审判次日的凌晨1点22分,该图片出现在新闻集团报业公司的《太阳报》旗下的太阳在线(Sun Online)网站上。太阳在线从代理图片的社交网站上获得被告人持枪的图片后,计划在当日发行的报纸上作为新闻配图使用。图片编辑认为应当对图片予以裁改后使用。但是裁剪后上线,作为案件报道文章配图的网站图片里,被告人左手手枪的枪管依然清晰可见。8点40分,负责本案的警官联系上太阳在线的新闻编辑,要求移除图片。8点50分,图片下线。调查数据显示,谢菲尔德地区有112名用户浏览了邮报在线的案件报道文章,太阳在线案件报道的访问量是4766次。
2009年11月4日上午,法庭获知了邮报在线刊登被告人持枪图片的消息,辩方律师以陪审团可能浏览了该图片,会对被告人产生偏见,影响裁决结果为由,向法庭申请解散陪审团,法庭裁定在调查后裁决该请求。11月5日上午,太阳在线刊登图片的消息也被法庭所获悉。墨菲法官随即召集了陪审团成员,询问他们是否在互联网上寻找本案的有关信息,以及他们是否浏览了网站所发布的图片。在得到否定的回答后,结合图片在线时间较短等原因,墨菲法官确信陪审团听从了他的告诫,认为图片没有影响陪审团,不会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利影响,驳回了辩方律师要求解散陪审团的请求,裁定审判继续进行。但他同时指出,初步看来,《每日邮报》和《太阳报》在线发布被告人持枪图片的行为涉嫌藐视法庭。
随后,检方以藐视法庭为由,将联合报业公司和新闻集团报业公司诉至法庭。2011年2月2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开庭审理此案。这是英国地方法院第一次裁决在线媒体对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报道是否构成藐视法庭罪的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联合报业公司和新闻集团报业公司的在线(图片)报道,是否违反了《1981年藐视法庭法》(the 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是否对审判活动形成了具有“实质性危险”的损害。
三、即时新闻需要对刑事审判的完整性进行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面对检方指控,被告方联合报业公司和新闻集团报业公司的辩护意见主要是:1、被告不存在损害审判的故意,涉案图片得以发布系由发布前的检查机制失灵所致。2、涉案图片没有对案件审判造成实质性损害。图片在线的时间很短,也并未处于网站的显著位置,需要两到三次的点击文章链接才能看到详细报道内容和涉案图片,其实际影响十分有限。3、法官已经对陪审团进行了指示,告诫陪审团忽略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和媒体的案件报道,尤其是不要在网络上咨询本案的情况和评论意见。4、菲法官询问陪审团是否在网上浏览了涉案图片时,陪审团给予了否定回答,法官没有解散陪审团,案件审判没有受到阻碍或损害。因此,被告发布瑞恩·沃德持枪图片的行为并未违反《1981年藐视法庭法》。
法庭在调查了涉案图片在网站板块中的位置是否显著,以及两个新闻网站的访问量,尤其是审判活动进行地——谢菲尔德——的访问量(以确定陪审团成员接触到图片的可能性)等问题之后,逐条否定了被告的辩称意见。
法庭指出:首先,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藐视法庭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藐视法庭行为,与实施者是否存在损害特定案件审理活动的主观意图无关。其次,法律规定,“严格责任原则”仅在发布的信息将会产生严重阻碍和损害审判活动的“实质性危险”后果时才能适用。根据判例可以看出,所谓严重的“实质性危险”意味着,只要被告行为与损害审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遥远,行为影响不是微乎其微,就可以判断被告藐视法庭的罪名成立。具体而言,问题的关键不是有多少人实际上接触到了涉案图片,而是有多少相关的人士可能会接触到图片。《每日邮报》与《太阳报》在英国拥有层面广泛、数量庞大的读者群。任何陪审团成员看到涉案文章与图片后就会“被迫”违反墨菲法官对所陪审团作出的不能在网络上咨询本案情况和意见的行为指引,因此,法庭在分析涉案图片损害审判的危险是否微乎其微时,将问题细化为,陪审团成员选择观看网络上的案件报道和图片是否会违反行为指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里是否存在陪审团违反行为指引并损害刑事审判的“实质性危险”。
法庭认为,墨菲法官的指引并未明确指示陪审团,不要阅读他们参审案件的新闻报道,而只是告知陪审团不要在网络上咨询本案,因此,陪审团成员有可能在浏览在线新闻报道的情况下,在无意中接触到涉案图片。对媒体而言,给文章配发图片本来就是为了加大文字报道的直观影响,图片的影响十分明显,陪审团会认为瑞恩·沃德有炫耀暴力的倾向,并对他产生潜在的偏见,从而违反行为指引,而这与案件的裁决结果息息相关。瑞恩·沃德则会以自己审判的公正性受到损害为由向刑事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将不得不考虑涉案图片对审判的“实质性损害”——即陪审团违反了法官的行为指引。2011年3月3日,法庭宣判,被告在网站上发布瑞恩·沃德持枪图片的行为,构成了藐视法庭罪,具体判罚延后裁决。
最后,审理本案的摩西(Moses)法官和欧文(Owen)法官强调,当下,陪审团成员可以轻易地通过网络或利用社交网站与他人进行即时交流,对此,刑事法院备受困扰,刑事审判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已经受到威胁。信息一旦被发布在网络上,几乎很难完全清除。陪审团成员可以通过推特或是订阅传统媒体和博客新闻的方式,轻松地获得相关案件信息(作者注:网络时代,关于陪审团能否严格遵守法官指引和宣誓,不在网络上搜寻案件信息的问题,已为采用陪审制的国家所关注,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本案证明,人们需要意识到,即时新闻需要对刑事审判的完整性进行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2011年7月19日,法庭在借鉴以往判例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了联合报业公司和新闻集团报业公司计划采取措施完善网站即时新闻报道的检查和发布机制,以及因工作失误,在审判活动的第一天,发布了影响案件审理的图片而致歉的因素,作出裁决:二被告分别缴纳1.5万英镑的罚金,并承担检方的相关诉讼费用28117.23英镑。
四、本案启示:在线媒体对刑事案件的即时新闻报道是否越界的判断标准
随着新闻(言论)自由的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珍视,以及司法机构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反思,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英国法院已经较少直接对新闻媒体判处藐视法庭罪,逐渐将新闻报道影响审理中案件的裁决,作为上诉和改判的理由。但是进入网络时代以来,信息的交流分享快速而便捷,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远超以往,司法机构对网络时代如何保护刑事司法活动逐渐关注,检方也开始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对传统媒体和网络上,有关妨碍和损害刑事案件审理的新闻报道,提起藐视法庭的诉讼。本案中,法庭在判决的最后强调,即时新闻需要对刑事审判的完整性进行及时和有效的保护,无疑对传统媒体和自媒体的即时在线新闻报道具有警告意味。那么,在线媒体,无论是新闻网站还是自媒体,如何才能避免被判以藐视法庭罪呢?换句话说,在刑事案件中,法庭认定即时新闻报道越界的判断标准会有哪些?虽然个案的情况会有偏差,但是结合本案判决和其中所援引的一些判例,还是可以大致梳理出以下标准:
在梳理标准之前,首先需要简要的了解一下《1981年藐视法庭法》中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这是认定藐视法庭罪最根本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当法院正在积极主动地审理一起案件时,即当案件正在依法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各类媒体所发布的新闻或是相关信息,造成了阻碍或损害审判活动的危险,无论新闻或信息的发布者是否存在干扰审判的主观意图,发布者都要承担藐视法庭的法律责任。立法规定,这一原则在发布的信息对审判活动造成了实质性危险,将会严重地阻碍或损害审判活动的进行的情况下适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判断即时新闻报道是否越界的问题,就是确定即时新闻是否存在“实质性危险”和阻碍或损害审判活动的达到了严重程度的问题。
(一)不同个案,区别对待
刑事案件事实复杂多变,每个案件的陪审团也并不相同。法庭在处理藐视法庭案件时,将会仔细地分析个案事实,基于个案的不同情况作出判断,不会简单地比照其他案件裁决个案。
(二)当检方以藐视法庭罪为名,将相关新闻的发布者诉至法院后,法庭考量的是新闻发布当时的有关事态,而非文章、博客或是微博已产生的实际影响
也就是说,新闻的影响是法庭随后需要考虑的案件事实问题,损害行为存在是法庭需要先行确定的法律问题。以本案为例,即使犯罪嫌疑人持枪的图片已经在网上广泛传播,触手可及,被告也不能以最早发布的信息,已经形成了损害审判的危险为由而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对法庭而言,更重要的是考虑被告发布图片的行为会对图片所涉案件的审判活动造成怎样的进一步损害。
(三)认定藐视法庭行为成立
必须确定被告发布的消息造成了将会阻碍或损害正在进行的案件审理程序的危险,这种危险必须是实质性危险,并且必须确定审判活动受到的阻碍和损害性质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根据判例法和本案的情况,要评估危险的“实质性”和阻碍的“严重性”必须考虑三个因素:
潜在的陪审团成员注意和接触到新闻报道的可能性。法庭需要考虑陪审团成员是否会在新闻报道流传的区域产生,以及新闻报道的传播量(纸媒的传播量可以通过报纸数量确定,网络新闻的传播量则可通过浏览量确定)。本案中,《每日邮报》和《太阳报》都提供了自己网站的常规访问量和涉案图片文章的浏览量。
除此之外,法庭还要考虑涉案文章或图片在网络上存在的时间长短问题。本案中,被告以涉案图片很快被取下,在线时间很短作为抗辩理由,检方则以图片的存在时间与本案无关为由反驳被告的抗辩。法官虽然没有同意控方的反驳理由,也提出了涉案图片在网络上存在的时间越长,陪审员接触到图片的机会就越大的观点,但却并没有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互联网上信息的复制和传播速度很快,因此,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可以想象,在以后的案件中,法庭会考虑在微博盛行的时代,信息会被不间断地大量转发和广泛传播,即使存在时间很短,也足以对审判活动造成损害。
即时新闻发布时,一个普通读者可能会受到多大的影响,这需要考虑文章在媒体或网站上是否显著和显眼。例如,文章所在的版面和位置是否显著,文章的标题和内容是否十分显眼,引人注意,以此来考虑即时新闻的实际影响力和传播程度。
案件审理期间,即时新闻对陪审员的影响程度。法庭会考量新闻报道的时间长短和案件审理的可能时限,长时间听审证据对一个陪审员专注力的影响,以及法官对陪审团作出的陪审员应该避免受到媒体影响的行为指引,对一个陪审员的实际影响,即法官对陪审团成员遵从指引的控制力。这些因素是判断审判活动会否受到严重阻碍与损害的标准。
五、结语
如前文所述,本案是英国法院第一次对在线媒体发布图片报道的行为予以惩罚,检方也已经开始积极关注和监督在线新闻报道是否构成藐视法庭行为。法庭更是提出,在信息复制与传播极其便捷而快速的时代,即时新闻需要对刑事审判的完整性进行及时和有效的保护。因此,在英国,法律界人士已经开始提醒自媒体,在网络上发布与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新闻或信息时,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要损害审判活动,成为藐视法庭法所惩治的对象。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