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明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含原增值税项目及营改增项目)
原创 于小强 草木财税 2020-06-17
增值税应税销售项目,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涉及预收款、收款、开票、合同、发货及业务完成等多重因素。本文以图表形式,简明解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进行适当注释。
草木财税补充说明: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曾将建筑服务与租赁服务并列,以预收款项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后来“财税〔2017〕58号”文件对此作出修改,删除“建筑服务收款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相关规定,而改以“建筑服务预收款项发生预缴义务”。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指“先开具发票”,并非无所限制“先”开具,而其前提乃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若依法符合开具发票条件,则可以“先开具发票”,其后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发生。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即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
四、委托代销商品,符合收到代销清单、收到款项(全部或者部分)、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三个条件之一,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五、若为进口货物,则以报关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税款申报缴纳期的区分:
举例来讲,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增值税。2020年6月14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当日发货、收款并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含税)113万元(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则甲公司此笔销售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2020年6月14日;但肯定不是销售一笔,就跑一趟税务大厅。这笔销售归属于2020年6月,即2020年6月是税款所属期;甲公司将6月各项增值税相关业务,连同本笔销售,一并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于2020年7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即为申报缴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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