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双方对鉴定机构选择不一时法院可否依法指定——黎X顺诉宜昌市夷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中 法 码】侵权责任法学·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r070502)
【关 键 词】民事 侵权责任法学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过错 损害赔偿 司法鉴定
【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
【知 识 点】医疗过错鉴定 法院制定
【教学目标】掌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原则,熟悉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选择。
【裁判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X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强★★★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总第89辑)收录
【案例信息】
【案 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 号】(2013)鄂夷X民初字第01043号
【判决日期】2014年05月22日
【审理法官】辛雪莲
【原 告】黎X顺
【被 告】宜昌市夷X医院
【被告代理人】李海安(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患者服用医疗机构开具的药物后病情加重,认为医疗机构对其诊疗存在过错,遂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医方则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未能协商一致时,法院可否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审理中,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宜昌市夷X医院赔偿原告黎X顺各项损失共计14 000元;原告黎X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患者受伤后至医疗机构治疗,服用医疗机构开具的药物后病情加重并被鉴定为伤残。患者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医方则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依据规定,当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选择不一时,根据法律规定,应要求医患双方协商统一选择的鉴定机构,当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可依法指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理评析】
医疗事故鉴定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经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依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据此,医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然而当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机构选择不一致时,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同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同一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依职权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患者因脚部受伤前往医院诊治,患者在服用医疗机构开出的处方后,病情未见好转,检查后发现病情加重并致残。患者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方要求重新对患者进行伤残鉴定。因依据上文分析,医疗纠纷双方如需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需协商一致委托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协商不一致,法院有权指定任何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本案中,医患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产生了分歧,根据法律规定,为保证结果统一,当事人双方需协商确定有资质的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依法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2.试述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3.简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调解书》
原告:黎X顺,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湖北省夷X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
委托代理人:赵文强,宜昌市夷X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被告:宜昌市夷X医院,所在地宜昌市夷X区东湖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健,夷X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安,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强,宜昌市夷X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宁方,宜昌市夷X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
原告黎X顺、被告宜昌市夷X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雪莲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黎X顺、被告宜昌市夷X医院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明,2012年10月1日,原告黎X顺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空坠落,导致左脚受伤,其随后被送往被告宜昌市夷X医院处进行门诊治疗,dr检查报告单诊断为左踝关节未见明显骨性损伤,医生为其处方开出治伤胶囊和云南白药气雾剂。在家休养期间,由于黎X顺仍感脚部不适,2012年12月11日,其再次到被告处门诊治疗,dr检查急诊报告单诊断为左跟骨骨折。2013年4月28日,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黎X顺系9级伤残。黎X顺认为被告未能及时检查出其受伤情况,导致其未能进行正确治疗,要求被告宜昌市夷X医院赔偿其误工费21000元、伤残赔偿金41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检查费250元,共计6763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黎X顺申请对被告宜昌市夷X医院在为其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被告宜昌市夷X医院申请对原告黎X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宜昌市夷X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宜昌市夷X医院于2014年5月30日之前赔偿原告黎X顺各项损失共计14000元。
二、原告黎X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黎X顺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