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要旨:转包合同约定管理费,该合同虽无效,承包人履行了管理职责,有权收取管理费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转包合同关系,约定了管理费,该合同虽无效,但承包人履行了管理职责的,承包人有权收取该管理费。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大前提】

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无法返还的,另一方当事人则需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小前提】

❶ 重庆一建青海分公司与徐步升签订《内包合同》第六条管理费收取与支付约定,“乙方(徐步升)同意按合同结算造价的2%支付甲方(重庆一建青海分公司)管理费”,说明双方当事人对于管理费的计取均是认可的。

❷ 经审查,重庆一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了相应资质、并且代徐步升履行了骆立青等七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9544300元,重庆一建青海分公司则具体负责协助徐步升从豪都华庭公司收取部分工程款和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结论】

前述事实可以说明,重庆一建公司、重庆一建青海分公司按照《内包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在案涉项目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所付出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之中,故徐步升应对其付出的人力等因无法返还进行折价补偿,应当按双方约定总造价的2%认定管理费为4279592.93元。

■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徐步升、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人员:何波 刘小飞 陈纪忠
裁判日期: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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