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裁判规则交通卷1200例(三)||转需
3月28日
0601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应按不同规则分割
一一死亡赔偿款分割,应先将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扣除,然后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按不同规则分割。
0602 赔偿权利人未起诉前,死亡赔偿金不能让与或继承
一一受害者近亲属或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才能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在未提起诉讼前,死亡赔偿金不能让与或继承。
0603 同一事故受害人 无论违约或侵权,赔偿额应相当
一一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法院有权选择法律适用规则,达致事故受害人赔偿数额相当。
0604 扶养费及死亡赔偿金,各权利人只能主张应得部分
一一扶养费只能由被扶养人索赔,死亡赔偿金只能由各赔偿权利人就自己应得份额请求赔偿,他人放弃部分与其无关。
0605 死亡抚恤金无明细的,可参照司法解释规定来确定
一一死者近亲属获得的抚恤金未明确单项赔偿项目具体数额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
0606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受害人仍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一一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刑罚后,受害人近亲属无权另提精神损害赔偿,但仍可基于侵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0607 患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致残,仍应获残疾赔偿金
一一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
0608 法院确定的赔偿计算年限届满 ,权利人可继续请求
一一赔偿权利人在法院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应支持。
0609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取消
一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或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0610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应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一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确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更好地平衡了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双方利益,具有合理性
0611 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 ,残疾赔偿金无精神抚慰性质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残疾赔偿金已再无精神抚慰性质。
0612 人身损害案,按定残年度标准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一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按定残年度标准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较符合立法原意,亦较公平、合理,对侵权人亦公允。
0613 超出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 仍可索赔残疾赔偿金
一一依侵权损害赔偿“填平损害”原则,超出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受害人仍可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0614 外国人境内受人身损害,应适用我国境内标准赔偿
一一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旅游过程中受人身伤害,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按我国境内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误工损失。
0615 虽农村户口,但城镇经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一一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故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按本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0616 事故致残,产生严重职业妨害,应调高残疾赔偿金
一一受害人因伤致残造成职业妨害调整残疾赔偿金时,应综合考虑受害人个体方面因素及不同案件加害人间利益平衡。
0617 长期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一一长期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非唯一依据。
精神损害
0618 三车辗压受害人致死,前两车逃逸,第三车连带责
一一第三车再度碳压行为与前车撞倒受害人并碳压致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前车肇事逃逸不免除后车应负连带责任。
0619 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性质上已不再属于精神抚慰金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关伤亡赔偿金系精神抚慰金规定已废止。
0620 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残疾赔偿金无精神抚慰性质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残疾赔偿金已再无精神抚慰性质。
0621 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的,受害者可主张精神抚慰金
一一交通事故受害人系孕妇,因 CT 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致终止妊娠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622 好意同乘肇事,应减轻赔偿,并不予精神损害赔偿
一一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考虑到公平原则,应酌定减轻责任人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0623 事故死者又被辗压,辗压侵权人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一一侵害死者尸体的侵权责任主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 赔偿数额时,应根据过错等综合考虑案情。
修理费
0624 事故后,调换驾驶人并虚假陈述,保险责任可免除
一一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调换驾驶人并虚假陈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险人可依法免除赔偿责任。
0625 保险查勘定损与实际维修费相左,一般以后者为准
保险查勘定损额与实际维修费相左,保险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其内部操作结果合理性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证据。
0626 机动车事故受损汽车零件虽未更换,亦应获得赔偿
一一认定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 不能仅注重受害人是否对受损财产支出修理、重置费,而应注重财产是否实际受损。
0627 修理费用超过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应协商追加定损
一一受损方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其直接处置行为导致修车合理费用难以确定的,应自负部分。
0628 车辆“二次托底”形成修理费,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一一车辆检验报告关于“二次托底”结论,不能得出机动车受损后未经必要、及时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结论。
0629 保险定损数额,不能约束实际合理支出的维修费用
一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修理费损失的,保险公司在车辆维修前所作定损数额不能约束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支出。
0630车辆受损坏,侵权人应赔偿实际修复费、停运损失
一一车辆因事故受损,应根据实际损坏程度进行修复,停运期间损失应从事故发生日到修理厂通知提车之日予以赔偿
贬值损失
0631当事人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一一交通事故侵权人应赔偿受损车辆维修费用 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0632车辆贬值损失系恢复原状应有之义,侵害方应赔偿
一一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 适用的赔偿原则、目的看,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实际损失,侵害方应予赔偿
0633已获维修费赔偿,又主张贬值损失的,一般不支持
一一对车辆损失判断应以使用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已获得维修费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贬值损失的,一般不支持
0634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实际损失,肇事者应予赔偿
一一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故应将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计入损失范围
0635待售新车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
一一待售新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贬值损失,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可得利益损失,应纳入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0636车辆贬值,只要符合民事损失构成条件,即应赔偿
一一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导致贬值,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构成条件,能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即应受法律保护。
0637运输商品车损坏,承运人应赔偿贬值等可预见损失
一一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不当,导致运输的特定货物商品车损坏的,承运人应赔偿修复费用及车辆贬值等可预见损失。
停运损失
0638 约定停运损失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已释明,可免赔
一一商业 责险合同“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 可免责。
0639 因迟延定损导致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应相应赔偿
一一保险公司迟延定损导致被保险人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应结合停运时间段、同类车型收益等情况酌定其赔偿范围。
0640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前提
一一赔偿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情形
0641 汽车碰撞火车机车,应赔偿修理费及停运期间损失
一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
0642 受害人主张营运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应予支持
一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其要求赔偿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应予支持。
0643 车辆受损坏,侵权人应赔偿实际修复费、停运损失
一一车辆因事故受损 应根据实际损坏程度进行修复,停运期间损失应从事故发生日到修理厂通知提车之日予以赔偿。
替代性交通费
0644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应依车辆一般使用用途等确定
一一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赔偿,应以诚信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 根据车辆 般使用用途等确定。
0645 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一一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
碰撞火车
0646铁路局已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 只适当赔偿
—一机动车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与火车碰撞,铁路局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示等义务的,铁路局赔偿责任不超过20%。
0647列车撞人,列车最先到达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有管辖权
—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对应的铁路运输法院,均应具有管辖权。
0648汽车碰撞火车机车,应赔偿修理费及停运期 间损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要求赔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
0649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列车相撞情形
—一机动车辆在铁路无人值守道口与列车碰撞,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根据其违章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0650机动车违章过铁路道口,撞坏经过火车,应予赔偿
—一机动车违反法律和规章规定,未停车瞭望即强行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碰撞犬只
0651怀孕动物损害,赔偿范围一般不包括胚胎损害部分
—一交通事故造成动物及所怀待产小动物死亡,侵权损害计算时间点应以损害发生时计算,故胚胎损害一般不应赔偿。
0652宠物犬被撞死,合理费用应赔偿,精神损害不赔偿
—一饲养动物受损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不应包括精神损害 。饲养人看管不力的 应减免侵权人赔偿责任
0653交通事故造成宠物犬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宠物犬的伤亡损失 ,应为犬主人的财产损失, 三责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0654宠物犬被撞死亡,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条件
—一 宠物犬死亡致使饲 人精神上有一定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判令侵权人赔偿精神损 抚慰金的要件。
车辆自燃
0655车辆起火原因不明 应认定自燃,车损险不予赔付
—一车辆起火原因不明,在鉴定结论不排除人为起火情况下,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归于 自燃"范围,车损险不予赔付
0656车辆自燃,原因不明时,应适用优势证据原则认定
—一车辆自燃 原因不明时,应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适用高度盖然论性证据规则认定事故原因
0657车损险未就车辆自燃免赔作明确说明的,自燃应赔
—一保险条款记载车损险中包含车辆自燃,在保险公司未就免除自燃赔偿责任约定进行明确说明的,免责内容不生效
0658汽车自燃的,可向生产、销售商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一汽车自燃案件 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就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0659托运人未予告知,导致不可预知货损,承运人免责
—一货物托运人未尽详细、完整告知货物信息义务,导致承运人不能预知的货物损失,应相应减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0660车辆正常停驶状态下自燃,应认定有产品质量缺陷
—一车辆正常停驶状态下因不明原因燃烧,生产者不能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应就产品质量缺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66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请求权,亦可能因合同关系产生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基础应包括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0662因车辆制造缺陷发生自燃,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车辆存在制造缺陷,导致具有不合理危险性而发生自燃后果,汽车公司作为生产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663 消防部门火灾原因认定书,应属于效力较强的证据
—一公安消防部门火灾原因认定书作为有权机关制作的公文文书,属效力较强的证据 但不是 接认定民事责任依据。
0664 租赁车辆自燃,承租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车辆租赁合同不发生车辆风险负担移转 非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机动车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损失
0665 案件鉴定费属诉讼费,应由法院决定双方负担数额
—一鉴定费属诉讼费范畴,故应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0666 对预见不能损害,可参照适用合同案可预见性规则
—一对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 适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原则时,可同时参照适用可预见性规则。
0667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鉴定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
—一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即使申请鉴定内容与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仍应由侵权人承担。
未投交强险
0668 未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过错赔偿
—一肇事车方未投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不足部分由肇事车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0669 未投交强险车辆碰撞行人,应先由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一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碰撞行人 应先由车方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赔偿行人损失,不足部分按双方责任程度相应分担。
0670 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应按过错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一 未投交强险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 应按无保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分责原则处理
0671 未年检和投保车辆肇事,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赔偿
—一连环转让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672 多车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未投保责任人追偿
—一 多车事故后,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付交强险后,可就超出其应承担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追偿。
0673 未投保交强险,所有权未转移时的交强险责任承担
—一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汽车所有权未完成转移的,原所有权人与驾驶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
0674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维修期间肇事,赔偿责任的确定
—一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未投保交强险义务人、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及有过错的侵权人责任认定。
0675 两车相撞 ,均无交强险的 ,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一两车均未缴纳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事故,互相违背了保护对方的法律,如仍机械地损害转移,会产生实质性不公平结果。
0676 销售方依约应代购保险,但未履行的,应赔偿损失
—一机动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销售商为购车人代购保险,但在交付车辆之前未履行的,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0677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管部门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实施处罚时,应以同类型机动 交强险基础保费数额为处罚基数。
0678 未投交强险车辆所有人,应在该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损失按过错大小分担。
0679 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肇事,车主应负担交强险部分
—一 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车主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不足部分,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0680 被盗车辆肇事,未投保车主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一被盗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伤,未投保交强险的被盗机动车所有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681 联合收割机属农业机械 ,不属应投交强险车辆范畴
—一联合收割机属农业机械,不属应投交强险机动车范畴,故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不承担未投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0682 两车相撞,均无交强险,应在责任限额内过错赔偿
—一 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应在投保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并排除对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情形的适用。
0683保险公司赔偿乘客责任险后行使代位求偿权限制。
—一 保险公司依承运人车上乘客责任保险理赔后,不能再以肇事对方未投保交强险为由让其承担超侵权责任比例赔偿。
0684两车相撞,均未投交强险 应先赔对方交强险损失
—一两车相撞,均未投保交强险,应在投保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保单批改
0685保单批改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无需再明确说阴
—一投保人转让机动车,保险人对保单批改后变更被保险人,保险人无义务向新的被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再做明确说明。
0686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批改手续,保险人仍应理赔
—一 投保车辆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以保单未批改为由,拒绝向变更后的索赔权益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0687保单批改后,保险公司无需再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
—一 保险车辆转让引发保险合同转让时,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批改后,无需对新的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0688车辆转让未办保险合同批改手续,仍可获保险理赔
—一车辆受让人只要不改变被保险车辆用途、增加保险人理赔风险,不因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0689转卖保险车辆,未依约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拒赔
—一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让未依约通知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拒绝受让人或原被保险人理赔要求。
0690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手续,受让人仍获保险理赔
—一机动车转让虽未办过户手续和未履行保险车辆转让的告知和变更义务,受让人仍可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0691投保车辆卖出后未过户前肇事,投保人可申请理赔
—一 投保车辆在卖出后未过户前发生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理赔。
保险过户
0692连环购车未办过户,原车主承担限额责任赔偿情形
—一连环购车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实际车主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0693合法驾驶人驾车肇事,在赔偿后,可主张保险理赔
—一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肇事,在赔偿乘车人损失后,可向保险公司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
0694违反法定条件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亦应赔付
—一车辆出卖后,车辆管理人和利益支配人变化,虽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不导致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免除。
0695办理变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予保险赔付
—一 保险车辆买卖并过户后,保险人已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在办理变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数份保险
0696重复保险中的部分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一部分重复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就已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予分摊的责任金额,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进行追偿。
0697同一机动车,两份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一投保人就同一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均应各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0698同一车辆,重复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合同均应有效
—一 就同一机动车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宜认定第一份以外的交强险合同无效。
欺诈投保
0699 在保险公司营销部购买到伪造保单,保险仍应有效
—一投保人在营销部购买保险,保单虽系营销部负责人伪造,亦不能免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0700 投保人欺诈投保,交强险保险人不因此享有撤销权
—一 投保人恶意欺诈投保时,保险人仅可主张合同解除权,且对合同解除前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行使撤销权。
过渡时期
0701 多份三责险,跨越交强险条例实施日,仍属过渡期
—一 交强险条例施行前已投保期限连续多份商业三责险且跨越条例施行之日的,应视为商业三责险向交强险过渡期内。
0702 未到期第三者责任险,应按新法规定较高标准赔偿
—一 保险合同跨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后,保险人未与被保险人协商变更合同,应按新法规定的较高标准赔偿。
0703 过渡期内投保三者责任险,一般应认定为商业保险
—一 交强险条例出台前过渡期内,此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应认定为商业保险。
0704 过渡期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具有交强险性质
—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后、交强险条例实施前的过渡期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具有强制责任保险性质。
0705 交强险条例施行前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
—一 交强险条例施行前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法院应依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0706 过渡期商业三责险,区分责任比例与赔偿比例情形
—一 在依保险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过渡期商业三责险理赔额时,应将事故责任比例与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区分开来。
0707交强险条例实施前商业三责险,即三者责任强制险
—一 交强险条例实施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三者责任保险即《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零时投保
0708约定保险期间自投保次日零时起算 ,格式条款无效
—一 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投保次日零时起算的条款因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应系无效,保险期间应自保单生成时起算。
0709约定“零时投保”属拖延承保,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一交强险保单上所载保险期间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延迟保险期间起始时间属拖延承保,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0710保费交纳及保单签发 ,不影 响交强险合同成立生效
—一依法订立的交强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费交纳及保单签发只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义务,不影响合同成立及生效。
0711“次日零时生效”格式免责条款,被认定为不生效
—一交强险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条款造成保险空白期,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和告知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范围
0712 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一 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 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
0713 同乘人职务行为由单位赔偿,单位可获交强险理赔
—一事故发生时同乘人系被保险人员工且正执行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属保险范围。
0714 车撞狗,狗窜,撞倒他车,他车人伤,交强险应赔
—一肇事车辆撞到动物后,逃窜动物又致被 人车辆翻倒,被 人受损与该危险源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理赔。
0715 货物捆扎不牢,从车辆上掉落,应属责任保险范围
—一货物因捆扎不牢从车上掉落 按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属意外事故,应属车上货物责任险及商业 责险保险责任范围。
0716 被保险人间接故意致事故损害,保险人不负责理赔
—一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因纠纷而驾车出门,带倒他人的间接故意行为,造成事故损害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理赔责任。
0717 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份额后,应有权向保险公司理赔
—一 在被保险人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该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0718保险合同变更预约保单内容的,优先适用变更条款
—一保险合同未约定内容 适用预约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对预约保险合同已变更内容,应优先适用保险合同约定
0719商业三责险延迟生效的,保险公司应对此阴确说明
—一车辆商业三 险保单载明延迟生效的,保险公司应对该“延迟生效”含义、原因及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0720约定办下行驶证,保险合同才生效,不属免责条款
—一保险单中“保险责任自行驶证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格式条款不属免责条款,而是合同生效条款,无须明确说明。
0721保险责任未依约开始的,未交保费不构成违约损失
—一保险合同已约定保险责任自保费到账之日起生效,投保人未交保费时保险人不得以违约为由向投保人追索保费
0722保险人出具保单或保险凭证,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
—一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其性质属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行为,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应是合同条款达成合意时间。
0723合同约定“自交费生效”的,该特别约定应为有效
—一双方当事人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及保险期限格式条款之外特别约定“自交费生效”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分项限额
0724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
—一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损失在全部交强险分项限额之和内赔偿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0725交强险条例关于分项限额赔偿规定 具有法律依据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第三者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0726未细分投保项目,交强险赔偿项目亦不应分项赔付
—一如投保人己一次性交足保费,且未明确细分投保项目 则赔偿项目亦不应分项,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总额内理赔
保险价值
0727保险单未明确约定保险价值,应定性为不定值保险
—一 保险单约定保险金额,但“以何种价值投保”中“估价”条款未对保险价值作明确约定的,应定性为不定值保险
0728保单约定的新车购置价,应视为投保时实际市场价
—一保险单将车损险保险金额约定为新车购置价,投保人亦按此交保费,发生事故后应以此作为投保时实际市场价格
0729“高保低赔”条款属免责条款,保险人应明确说明
—一“高保低赔”保险条款属免责条款;如保险人未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0730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亦应作为保险价值
—一保险合同约定以新车购偿价作为保险金额的,应认为以新车购 价作为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推定全损计算标准
0731同一机动车,两份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一投保人就同一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均应各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0732旧车按新车投保车损险,全损时仍按实际价值赔偿
—一投保人将旧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发生全损时 保险公司应依法按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0733“高保低赔”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
—一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理赔时不超过投保时实际价值的“高保低赔”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
0734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应以合同载明新车购置价为准
—一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计算车辆实际价值时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为准。
0735 为旧车高额投保,应以该约定保险价值为赔偿标准
—一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以约定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0736 车损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一车损险保险金额可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或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0737 盗抢险赔付,应按约定保险额而非转手出让价计算
—一 发生机动车盗抢险事故时 应按保险单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实际价值而非按机动车转手出让价格计算保险赔款。
0738 受让机动车价格低于原投保价值,应视为定值保险
—一保险公司明知机动车转让价格低于原保险金额而未提异议,并签发过户批单的,仍应按原保险金额确定保险价值。
0739 保险价值高于购车价和实际价值的,保险依约理赔
—一约定的车辆实际价值即保险金额虽超过投保人购车款和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仍应按定值保险合同赔偿。
保险利益
0740 车辆挂靠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可诉请理赔
—一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应视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后可直接以自己名义要求理赔。
0741 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应认定为附加被保险人
一一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应认定与被保险车辆存在利益关系的附加被保 险人,并具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原告资格。
0742 承租人对租赁车辆有保险利益,享有保险索赔权利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以自己名义就租赁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承租人依法享有保险索赔的权利。
0743 机动车借用人作为被保险人,应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一因借用机动 获得使用权系法律所承认的合法权利类型之一,借用人对其投保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应具有保险利益。
0744 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实际投保人,可主张保险金
—一 被挂靠单位作为名义投保人,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和实际投保人,被挂靠单位已注销的,挂靠人可主张保险理赔。
0745 办理变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予保险赔付
—一 保险车辆买卖并过户后,保险人已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在办理变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承担保险。
0746 以他人名义投保,因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应无效
—一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名义投保,保险公司业务员对此明知保险公司应对 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0747 对自己经营管理的他人车辆投保,应具有保险利益
—一投保人为他人机动车投保 ,因其对该被保险机动车 有经营管理权,故应认定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0748 经保险人同意,实际车主办理三责险,为被保险人
—一机动车买卖未办过户,但实际车主办理三责险时 已如实说明情况,经保险公司同意的,实际车主应为被保险人。
0749 非车主的共同被保险人转租车辆肇事,保险亦理赔
—一 共同被保险人之一在投保时非车辆所有人,而是承租人和转租人 ,其允许的第三人驾车发生事故时,保险应理赔。
0750 投保人以其财产合法所有权投保,应享有保险利益
—一投保人以其财产合法的所有权投保的 该投保的财产具备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投保人对该财产应享有保险利益 2002
0751 机动车合法占有、使用和保管人 ,应具有保险利益
—一 基于对登记在他人名 下机动车占有、使用和保管事实,以及他人对该事实认可,应认定实际使用人具有保险利益。
0752 投保车辆卖出后未过户前肇事,投保人可申请理赔
—一 投保车辆在卖出后未过户前发生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理赔。
解除合同
0753 车主卖车后,可解除保险期间未开始的交强险合同
—一机动车被转让后,基于保险利益和公平原则,原所有人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期间尚未开始的交强险合同,有权解除。
0754 车辆转卖后,保险退批手续不合法,交强险仍应赔
—一机动车转卖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办理退批手续,因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0755 交强险无法定事由退保,保险公司不免除赔偿责任
—一保险公司在无法定事由情形下解除交强险合同,该解除行为应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0756 违反法定条件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亦应赔付
一—车辆出 卖后,车辆管理人和利益支配人变化 ,虽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不导致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免除。
交通事故
0757 车辆漏油致伤构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一车辆淜油导致他人摔倒受伤,该事故与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0758 重型作业车固定状态下发生事故,不属交强险责任
—一重型专用作业车辆固定在地面上施工作业时发生的事故,非为道路交通事故,不应由交强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0759 卸下轮胎爆炸致人损害,非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赔
—一车辆停靠维修时,拆卸下的轮胎发生爆炸,造成承揽维修人员损害的,不属交通事故,故亦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0760 道路以外通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交强险
—一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0761 行人因停放车辆爆胎炸伤,可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一行为人在道路上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因轮胎爆炸造成行人受伤,应认定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0762 公司内通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保险赔付
—一机动车事故虽发生在公司内 ,交警未作出事故认定书,仍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付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
0763轮胎充气爆炸致损,不构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赔
—一因在道路上修理轮胎并充气导致轮胎爆炸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构成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0764车轮打滑时肇事,应视为行驶状态,构成交通事故
—一车轮打滑时肇事,因发动机在运行,车辆在道路上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应视为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构成交通事故。
0765停车引发损害,交强险赔付后,各行为人过错赔偿
—一 违章停放车辆造成人身损害,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各行为人依原因力和过错大小承担。
0766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造成他人死亡,三责险应赔
—一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发生损害赔偿案件,可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应赔。
0767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
—一机动车被保险人因该车辆维修中侧翻被砸死 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赔偿。
0768道路交通事故虽未发生接触行为,交强险仍应理赔
—一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可结合其他证据作为确认事故责任依据。
0769机动车倒溜轧人 ,不属“通行”状态,保险可拒赔
—一 事故车辆倒溜不属驾驶运行“通行”状态,造成机动车之外第三者死亡的,不属保险公司机动车交强险理赔范畴。
0770道路遗洒物引发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
—一 道路遗洒物引发交通事故,因遗洒车辆与受损车辆未发生碰撞,无交通肇事行为,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
明确说明
0771再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对免责条款仍应明确说明
—一 保险人与同 投保人再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时,应给予投保人重新作出决策机会,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义务不免除。
0772 保险人提示免责条款,但未明确说明的,不应免责
—一 保险合同订立时 保险人对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等条款予以提示但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仍不产生效力。
0773 投保人追认保险合同,不等于保险人已做明确说明
—一 投保人同住家属代签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视为投保人追认,但不等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
0774 代理人代为投保的,免责条款告知效力及于委托人
—一 配偶作为代理人代为投保时 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对其进行提示并作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
0775 车辆未年审 ,车损险免赔的免责条款,应明确说
—一 保险合同中,保险车辆未经年审不予车损险理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予明确说明的,应认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0776 未年审车辆被盗,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应赔
—一车辆未进行年审,但又购买了盗抢险,事后保险公司以未经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
0777 未办牌照,盗抢险免赔,属免责条款,应明确说明
盗抢险条款约定自办理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的,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该约定不产生效力。
0778 投保人声明概括性告知内容,不能证明已明确说明
—一 保险人仅有概括性告知内容的投保人声明,仅能证明保险人尽到提示义务,不能证明尽到解释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0779 醉驾肇事,致害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一机动车三责险保险合同对醉酒驾驶等明显违法行为而规定的免责条款系通常约定,可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0780 单位投保,应向有代表权自然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一 企业法人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解释对象应系能代表企业法人的自然人,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0781仅有保险单上提示文字,不视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保险人仅在保险单上印有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与火车相撞不服保险责任”文字,不能视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0782免责格式条款未尽到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不生效
—一 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未就“修理期间被盗免赔”格式条款尽到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义务
0783肇事逃逸虽属于禁止性规定,保险人仍需作出提示
—一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亦应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
0784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未提示投保人的,保险人不免责
—一 肇事逃逸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但保险人未以适当方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提示的,不构成保险人免责事由。
0785投保人追认保险合同,不等于保险人已做明确说明
—一 投保人同住家属代签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视为投保人追认,但不等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0786肇事后出示伪造的驾驶证,应属“无有效驾驶证”
—一 持学习驾驶证的投保人肇事后,向公安机关出示伪造的驾驶证,应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可依约免赔。
0787司机饮酒后停放机动车被追尾,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一保险人主张免责,应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发生与免责事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0788肇事后继续行驶,导致发动机受损,保险仍应理赔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据主张免责,需首先证明其依法就该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0789对第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应予明确说明
—一不应简单地以血缘或户籍关系来界定家庭成员,同时保险人对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0790 商业三责险附加事故免赔率,不属于法定免责条款
—一 机动车商业三责险附加事故责任免赔率,并非《保险法》中规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
0791 交强险统一条款外,另制定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一机动车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统一保险条款外另行制定的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0792 约定比例赔付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效力
—一保险公司未能对格式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比例赔付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应发生效力。
0793 免责条款加粗处理 ,未进一步提示说明,亦或无效
—一即便保险人交付了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处理,保险人未进一步提示与说明的,免责条款仍或无效。
0794 超载增加免赔率,已明确说明的 格式条款应有效
—一 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超载增加 10% 的绝对免赔率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的 ,该格式条款应为有效。
0795 车载货物因事故洒落致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赔
—一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载货物洒落致第三者损失,应根据保险事故近因原则,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0796 为避让他人而紧急刹车导致货物毁损,保险应理赔
—一为避让他人而紧急刹车造成车上货物毁损 ,应属 于保险合同“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毁损”承保范围。
0797 概括免责条款未予提示释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一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概括作为保险免责条款而未作出具体提示释明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0798 投保人超载的,保险人可以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免责
—一投保人超载,保险人以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主张免责的,即使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程度低于法定标准,亦应予支持。
0799 免责条款未说明,即使投保人声明理解,亦不生效
—一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予提示、解释和说明的,即使投保人签署投保书并声明理解免责条款,该条款亦不产生效力。
0800 应知无行驶证仍同意投保,嗣后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一 保险公司明知保险单中投保车辆号牌号码未填写情况下同意投保,嗣后不得再以被保车辆无行驶证为由拒绝理赔。
0801 责任保险免除必要、合理的赔偿责任,条款应无效
—一 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借助优势地位单方面免除精神抚慰金等必要的、合理的赔偿 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0802 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一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依保险免责条款免除其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事由。
0803 交通事故导致车载货物撞击造成损失,保险人应赔
—一 车载货物坠落、撞击等造成损失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应涵盖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载货物坠落、撞击等所致损失。
0804 挖掘机是否"倾覆"的解释,以非合同提供方为准
—一对被保险车辆何谓“倾覆”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不同解释的 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0805 保单中述及免责条款已阅读内容,只能认定为提示
—一保险公司在无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单中以“明确告知”述及免责条款已阅读内容,只能认定为提示而非明确说明。
0806 轮胎损害不理赔的格式条款生效,除非有明确说明
—一 车损险中,“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害属于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生效,应以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
0807 外籍人士投保,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亦应明确说明
—一外籍投保人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履行对未注册登记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0808 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免赔,保险人应予明确说明
—一对保险合同关于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免责特别约定条款 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应不发生效力。
0809 约定办下行驶证,保险合同才生效,不属免责条款
—一保险单中“保险责任自行驶证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格式条款不属免责条款,而是合同生效条款,无须明确说明。
0810 车载货物掉落所致损失免赔,应认定不含人身损害
—一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保险免赔条款,未明确约定系财产损失还是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
0811 被保险人诉讼赔偿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亦应有效
—一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格式条款,应被认定无效。
0812 机动车基本险中免责条款效力 ,不 当然及于附加险
—一 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能以基本险约定免责条款自然适用于附加险为由拒绝理赔。
0813 连环买卖车辆,保险公司仍应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
—一连环买卖保险车辆造成驾驶员近亲属死亡,保险公司未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新的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
0814 逾期交保费或报案,不当然成为保险公司拒赔依据
—一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效力。保险规范性文件关于报案期限规定不合情理,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依据。
无责免赔
0815 借用机动车肇事,被保险人无责,保险公司仍应赔
—一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被保险人对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0816 善意搭乘事故无责,保险公司无需赔付车上人员险
—一 因善意搭乘肇事,被搭乘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亦无须承担车上人员险赔付责任。 2014
0817 非致害车辆保险人,亦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一 多车相撞致受害人人身损害,非致害车辆保险人对受害人损失 亦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0818 车损险非责任险,不以被保险人有过错为赔偿前提
—一车辆损失险非责任险,不以被保险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为赔偿前提,保险公司主张无责免赔不符合保险法基本理念。
0819 免责条款加粗处理,未进一步提示说明,亦或无效
—一即便保险人交付了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处理,保险人未进一步提示与说明的,免责条款仍或无效。
0820 无责机动车一方,不应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无责机动车 方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外,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821 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无责免赔”条款· 应认定有效
—一 无责机动车一方依法承担 10% 赔偿责任后,机动车商业三责险保险人可依合同关于有责赔付约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0822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无责免赔的车损险条款无效
—一 车损险中,保险公司由“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推导出“无责免赔”主张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不符合公序良俗。
0823 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 条款,应认定无效
—一“无责免赔”条款不符合法律追求正义、秩序的基本价值,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信原则,应无效。
0824 无责免赔、必须事故现场报案的免责条款,应无效
—一保险合同关于无责免赔、必须事故现场报案的免责条款,因免除自身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应认定无效。
0825 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虽无责,保险仍应赔偿
—一保险公司应向法院认定的机动车主进行赔偿,而非以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不当免除自己赔偿责任。
0826 事故 无责任,保险公司拒赔车损险,不应被支持
—一 保险公司将“依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解释为事故责任比例 等同于保险赔偿责任比例的,不应被支持。
0827 保险合同关于“无责免赔”条款约定,应认定无效
—一车辆保险中“无责免赔"条款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原保险公司不能依此而免除其赔付责任。
0828 侵权受害人和保险索赔人权利竞合,权利人可选择
—一 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的,被保险人有权基于保险合同约定 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0829 索赔车损险 保险人不能以对方全责为由拒绝理赔
—一 肇事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情况下,投保车主有权先行依其所投车辆损失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车辆遭受的损失。
0830 无责机动车一方,有权请求投保保险公司保险理赔
—一 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合同约定应先行向第三方索赔或起诉的,抗辩不成立。
0831 保险车辆被撞,保险公司不能依无责免赔条款拒赔
—一保险合同未能区分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及对保险车辆造成其他损失时责任界限,故保险人不能依无责免赔条款拒赔。
按责赔付
0832 车损险中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一车损险中比例赔付条款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保险人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0833 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免除自身义务,应认定无效
—一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规定,免除了保险人自身依法应承担义务,依法应为无效。
0834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 的保险条款,应认定无效
—一保险合同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违背保险初衷和《保险法》立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
0835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车损险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车损险条款关于保险人按被保险人 任比例赔付约定,不符合财产险损害填补原则,不符合《保险法》立法目的。
0836约定依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仍应先行赔付被保险人
—一 保险合同约定依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应理解为保险公司先行保险理赔后,再行代位追偿后最终所承担的责任份额。
0837车损险合同中关于有责赔付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一车损险合同关于有责赔付条款属单方减免保险公司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且违背保险合同基本原理,应认定无效。
比例赔付
0838约定比例赔付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效力
—一保险公司未能对格式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比例赔付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
义务的 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应发生效力。
0839连环事故,致多车受损,一份交强险,应多次赔偿
—一 在交通事故造成复数第三者损失情况下,保险人应以责任限额为限,对
每一个第三者均依法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0840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项目,应在限额内按比例赔偿
—一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项目,应按各自在总的项目中所占比例,在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先后赔偿。
0841商业三责险赔偿医疗费后,余额比例赔付受损多车
—一 对于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款分配,应首先扣除受害人人身损害赔
偿支出,再根据车辆损失大小按比例分配。
损伤参与
0842受害人年老骨质疏松,不属于侵权人减责法定情形
—一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过错,其年老骨质疏松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
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0843交通事故外伤引发死亡参与度,不影响交强险赔偿
—一 交通事故外伤引发受害人死亡的参与度,不影响交强险赔偿,超过部分
应根据具体赔偿项目考虑损伤参与度影响。
0844 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责任,不应受损伤参与度影响
—一 交通事故造成第 者损害,保险公司即应对受害人损失理赔,而不应根据损伤参与度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
0845 特殊体质与交通共同侵权,应综合考虑事故参与度
—一 因受害人特殊体质介入,与交通事故侵权共同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应综合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补偿。
0846 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自杀身亡,应按原因力比例赔偿
—一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后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比例时,应综合考盘各种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酌定。
0847 风湿性心脏病人因交通事故偏瘫,保险公司应全赔
—一 保险公司以医学鉴定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后果的“参与度”比例为限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连带责任
0848 连带责任被保险人全部赔偿的,应获全部保险理赔
—一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被保险人已向受害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向被保险人全部理赔。
0849 被保险人负连带责任,不能仅按内部份额申请理赔
—一 连环交通事故中因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仅按内部责任份额申请保险理赔的,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0850 基于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属三责险理赔范围
—一 如无特殊约定,被保险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 。
0851 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份额后,应有权向保险公司理赔
—一 在被保险人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该赔偿责任。
0852 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所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赔
—一 保险公司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理赔,对被保险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
0853 商业三责险赔偿范围,应包括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
—一 对商业三责险条款约定“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含义有不同理解情况下,应认定包括连带责任。
0854 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不应包括第三人连带责任份额
—一被挂靠人与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被挂靠人不应承担基于该第三人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份额。
0855 挂靠连带责任,仅限于被挂靠人事故赔偿责任份额
—一连环连带责任关系,应按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独立分别连带,而不能以法律主体有交叉为由,类推适用连带责任。
0856 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行为所负连带责任,保险免赔
—一 保险公司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理赔 。对被保险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而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
肇事逃逸
0857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理赔受害人后,无权追偿
—一 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交强险理赔款后,并无法律规定其享有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
0858 代驾司机逃逸,被代驾人报警并救助的,保险仍赔
—一 代驾司机肇事后逃逸,被代驾人报警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的,应不属于商业三责险合同约定的肇事逃逸免责情形。
0859 客观不知情而驾车离开,不属肇事逃逸,保险应赔
—一 驾驶人在事故后客观不知情而驾车离开,无充分证据表明其有逃逸主观故意的,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0860 交通肇事者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应认定肇事逃逸
—一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无法定事由或正当理由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0861 对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已尽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有效
—一 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后,即应认定已尽法定“明确说明义务”。
0862 擅自离开救治医院,被认定为酒驾并逃逸行为情形
—一 交通事故发生后,具有酒驾嫌疑的驾驶人擅自离开救治医院,又无合理解释的,应认定该驾驶人构成酒驾并逃逸。
0863 投保人追认保险合同,不等于保险人已做明确说明
—一 投保人同住家属代签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视为投保人追认,但不等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
0864 肇事逃逸虽属于禁止性规定,保险人仍需作出提示
—一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亦应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
0865 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未提示投保人的,保险人不免责
—一 肇事逃逸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但保险人未以适当方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提示的,不构成保险人免责事由。
0866 交通事故肇事者离开现场,非为保险拒赔当然理由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当场报警或向保险公司当场报案而驾车离开现场,并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当然理由。
0867 事故后找人顶包,肇事者虽滞留现场,仍构成逃逸
—一交通事故后,本人在现场却谎称不是肇事者,或虽在现场但指使、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0868 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情形,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后,无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但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管理机构有权追偿。
0869 商业三责险合同中,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应为无效
—一 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商业第三责险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规定,不予支持。
0870 全责对方车辆逃逸,本车损失可向本车保险人索赔
—一交通事故全责对方车辆驾驶人逃逸,无法索赔三责险的,本车当事人可就事故损失向本车参保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0871 保险理赔纠纷中,免责条款之“肇事逃逸”的适用
—一保险理赔纠纷中对免责条款“肇事逃逸”的认定不适用刑事标准,应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和归责原则。
0872 肇事逃逸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不应获得保险理赔
—一 交通肇事后未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肇事逃逸者不应因违法行为获保险赔偿。
0873肇事后弃车逃逸,保险公司依约免除保险赔付责任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遗弃被保险车辆逃逸的,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条款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0874肇事逃逸,事后自首并赔偿受害人的,交强险免赔
—一 投保人同时是驾驶人员在车辆肇事后逃逸,事后自首并全部赔偿受害人情况下 保险公司可不支付交强险赔偿金。
0875肇事驾驶员驾车驶离现场,并不等同逃离事故现场
—一 肇事驾驶员驾车驶离现场不等同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责事由的“逃离事故现场”,两者在主观故意上存在本质区别。
0876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特例
—一车辆驾驶员肇事后逃逸,法律、行政法规及交强险合同均未规定或约定保险公司可拒赔的,保险人仍应保险理赔。
0877车辆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车辆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依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以外人身伤亡损失,仍应承担赔偿。
0878“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应包括弃车逃逸和驾车逃逸
—一 根据主客观要件相统一价值衡量标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应解释为包括弃车逃逸和驾车逃逸。
0879事故认定虽不准确,不影响法院综合证据认定事实
—一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发生地点及引用法条虽不够准确,但不影响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0880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存在车辆或司机逃逸两种理解
—一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有争议时,应特指司机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情形 不包括司机遗弃车辆逃逸情形
醉酒驾驶
0881无证或醉驾肇事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赔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或醉酒驾驶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受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0882 司机饮酒后停放机动车被追尾,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一保险人主张免责,应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发生与免责事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0883 醉酒肇事,投保单非本人签名的,商业三责险应赔
—一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受害人损害,投保单上签名非投保人本人所签的,保险人应对受害人承担商业三责险赔付责任。
0884 酒驾肇事,交强险公司赔付后,可按责任比例追偿
—一 两车驾驶员酒驾肇事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后,可向侵权人或其继承人按其事故过错比例追偿。
0885 醉酒驾驶人已赔偿受害人,则其不能再获保险理赔
—一 醉酒驾驶行为人系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如其已承担了对被害人损害赔偿责任,则其就不具备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0886 酒后违规停车引发交通事故,仍属于酒后驾驶情形
—一 饮酒行为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应认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应属于“酒后驾驶“情形。
0887 醉洒驾驶情形,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损害仍予理赔
—一 交通事故受害人为救治而支出的费用,及对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财产损失"范畴。
0888 醉酒肇事,保险免赔之财产损失,应包括人身损害
—一 交强险条例关于醉酒肇事案中,保险人不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规定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应含人身损害。
0889 致害人因酒驾肇事,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未向保险公司索赔,其损失已获致害人合理赔偿,致害人因酒驾肇事,无权要求获得交强险赔偿。
0890 醉酒驾驶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可获保险赔偿
—一 醉酒驾驶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宗旨,保险公司均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0891 醉驾者赔偿受害人后,无权再要求获得交强险理赔
—一 对于醉酒驾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已获得合理赔偿的,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获得交强险赔偿。
0892 醉酒驾驶人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仍可获赔交强险
—一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法定的直接赔偿责任,但对致 人享有追偿权。
0893 酒驾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赔受害人人身损失
—一酒后驾驶车辆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对受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0894 醉驾肇事未发生抢救费,保险人无垫付、赔偿责任
—一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产生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无垫付和赔偿义务 造成其他损失应由致害人自行承担。
0895 醉驾肇事,致害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一 机动车三责险保险合同对醉酒驾驶等明显违法行为而规定的免责条款系通常约定,可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0896 醉酒驾驶,保险人对受害人仍负有交强险赔付责任
—一 机动车 方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应依法向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并在赔付后, 有向被保险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