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澈 | 朱熹和孟子解读舜之“怨慕”的不同逻辑
朱熹和孟子解读舜之“怨慕”的不同逻辑
作者:潘澈,男,青岛恒星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典哲学研究。
原文刊于《东方论坛》2021年第2期
摘要
对于舜之“怨慕”,朱熹作出了不同于孟子的解读。这是基于心学、理学内在逻辑的不同。孟子作为私学之儒,和孔子一样,是主张士君子的阳刚人格的,并且从性向善的人性论出发,协调义与利、公与私的关系,而以君臣父子关系都属对待关系;依此,将舜之“怨慕”解读为舜对父母的既怨又慕。朱熹则作为官学之儒,以所谓“气质之性”协调理学先驱荀子的性向恶论,以二歧化思维把天地之性、天理绝对化,以公去私,视君臣父子关系则为下对上的绝对服从关系;依此解读,舜之“怨”只能是自怨。
《孟子·万章上》载:“万章问曰:'舜往于田,号泣于旻天。何为其号泣也?’孟子曰:'怨慕也。’”[1]孟子解读舜之号泣为“怨慕”。其号基于怨,而其泣则在慕。对于慕,历来注家解为思慕,这几无异议。对怨的解读,则差异多见。如程度上,可以区分为程度较轻的埋怨或程度上较重的怨恨;指向上,可以区分为埋怨(怨恨)舜自己或舜的父母。而朱熹恰是从前者角度做了自己的解读,其《四书集注》将舜之“怨慕”解作“怨己之不得其亲而思慕也”[2],明确把“怨”解作舜之自怨。这与孟子的解读恰恰相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们知道,朱熹用将近40年时间作《四书集注》,甚至临终前还在修订《四书集注》,怎么会作出完全不合孟子原意的注释呢?如说朱熹对孟子原文本意未能尽得,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已经明了孟子本意的情况下,却作出完全不合孟子本意的解读,只能说是朱熹有意为之。戴震所谓:“宋儒虽尊孟子,而实相与龃龉”“宋儒立说,似同于孟子而实异,似异于荀子而实同也”。[3]正是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程朱理学与孟子心学的各自内在逻辑的不同。
一
心学的源头在孟子,这在学界已成共识。而理学的源头何在,学界尚未形成定论。笔者认为,理学的源头恰在荀子。因而,分析朱熹理学的内在逻辑,就必须追溯到荀子。程颢说:“'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4]“天理”可以视作理学一派的学说体系核心范畴。然而深入分析,却可以看到其与荀子的“隆礼”思想息息相关,甚至可以将其看作荀子“隆礼”范畴的另一表述。二程说:“天理云者,这一个道理,更有甚穷已?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将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5]这几乎是把《荀子·天论》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一段的表述照录了一遍。只是把荀子的“天行”换作了“天理”而已。当然,理学家的“天理”范畴比之“隆礼”是更加明晰的带有最高哲学范畴的色彩。
在荀子那里,实质上是把“礼”作为他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范畴。而且他已明确将“礼”作为最高的哲学范畴加以论述。他的“隆礼”思想已经把“礼”泛化为最具普适性的哲学范畴。荀子在此提出“人之礼”之外的“天之礼”“地之礼”的范畴。他的“天之礼”和理学家所谓“天理”范畴在内涵上几乎是完全同一的。
与老子以“道”“德”为核心范畴,孔子、孟子以“仁”为核心范畴,墨子以“义”为核心范畴不同,荀子以“礼”为其学说体系的核心范畴。如荀子谓:“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要“诚心守仁”“诚心行义”。[6]儒者重实。心守仁于内,身行义于外,是荀子亦内外兼顾。当然,他是以仁为内、以义为外的,这与孟子的仁义皆内不同。义的固定化、制度化,即是所谓礼。义而行之,在荀子这里就进一步成为礼而行之。所谓“《礼》言是,其行也”[7]。荀子“隆礼”,是重行,是重外在之行。
应当看到,孔孟强调仁、义、礼的一致性,荀子也强调仁、义、礼的一致性,但其逻辑关系却正相反对。孔孟是由仁及义,再及礼;荀子是由礼及义,再及仁。他们的逻辑进路不同,而在目标归宿上则是相同的,正所谓殊途而同归。由仁及义而后及礼,而仁在于心,此即由内及外。由礼及义而后及仁,则是由外及内。内而外与外而内的不同,正是后来心学理学的逻辑进路的不同。
礼是以典章形式出现的制度性规范,它是外在地制约人的行为的制度性规范。《荀子·劝学》谓:“《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8]礼明确地规定了不同等级、地位的人的不同职分。荀子又谓“分莫大于礼”“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以定伦”,是“治辨之极”;“礼者,节之准也”“礼者,表也”等等[9],都强调礼是界定人的行为的外在标准、尺度。总之,荀子所讲的“礼”,包括社会等级制度、道德规范、礼节仪式等方面。在荀子那里,“人之所以为人”,“以其有辨”,而“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10]。与孟子以仁义为人与兽之异不同,荀子以礼为人与兽之别。正是礼使人成其为人。礼,定分、定别、定节;只有隆礼,才能使人各安其位,使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高度秩序化。由此,荀子进一步提出了他的“隆礼”思想。
所谓“隆礼”,也即推重礼,以礼为隆重。所以要推重礼,因为“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11]。礼的这三个本源、根本,是不可“偏亡”,缺一不可的,否则,“焉无安人”,人们将不得安宁。而这“三本”,天地、先祖、君师,是以先祖为核心的。当然,天地作为生之本,即如父母,君师亦可为父,天地与君师也可以看作与人有血缘关系。因而,可以由此看到礼与血缘关系二者之间的根深蒂固的内在关联:“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12]离开礼,则人不能生,事不能成,国家不得安宁。所以,“礼之理诚深矣”“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13],礼是至为深刻、不可更易的道理;“礼者所以正身也”“礼者,人道之极也”[14],礼是人类必须遵循的准则、规矩。此即荀子所谓“人之礼”。“礼岂不至矣哉!立隆以为极,而天下莫之能损益也”;于是,“天下从之者治,不从者乱;从之者安,不从者危;从之者存,不从者亡”。[15]是否“隆礼”,关乎国家的治乱、安危、存亡,“国之命在礼”[16]。不但如此,就是自然界也是必须遵循礼的,以至“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此即荀子所谓“天之礼”。“天之礼”在时间上则是具有永恒的价值,是永存的,“足以为万世则,则是礼也”[17]。
宋儒程颢说,“天理”二字是自家体贴出来;我以为只是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这样说。荀子之礼已经作了“天之礼”与“人之礼”的区分。而理天地为理,治人伦为礼。礼、理,通也。“礼义”后来成为“理宜”。理与道的关系也是相通的:理者,道之显者也,是道的具体化。外显的、可操作的、可为之道,即理。更进一层,凡物,于表为纹,于内为理。纹者,文也;理者,里也。而所谓礼,乃理之文也,理之表也,理之彰也。在此的逻辑是:道显为理,理显为礼。《荀子·修身》篇初见“道理”连用。《荀子·儒效》谓合理为中:“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谓之中事。凡知说,有益于理者,为之;无益于理者,舍之;夫是谓之中说。”[18]而荀子之中,在乎礼义也,这和孔子的中以礼义为尺度是一致的。在荀子这里,理与礼是相通的。荀子的礼是最具普适性的哲学范畴。他把礼由人之道升华为天之道、地之道,乃至万物之道。在荀子看来,天地人及万物也即整个世界的总的秩序即是礼的功能使然,或者说是天地人及万物循礼的表现和结果。在“礼”面前,天地人及万物在宇宙之中互相之间也必须各安本分。这是礼的根本要求。“礼”在荀子哲学中的地位,相当于“道”在老子哲学中的地位。在荀子那里,礼之三本,既表明礼之根本起源于天地人三者,又表明天地人自身也是各有本分,也要各安本分的。荀子和孟子一样,也讲“天时”“地利”“人和”。而荀子就此正是特别强调天的本分在于“时”,只有得天之时,才利于“生”;地的本分在于“利”,只有得地之利,才利于“蓄”;人的本分在于“和”,只有得人之和,才利于“治”。这样,天地人各安其分,各尽其分,才能“相参”,互相协调配合,使整个世界处于一种秩序化的和谐的状态之中。在荀子看来,礼是衡量一切的固定而明确的最高标准,更是治国的根本,所谓“礼者,政之輓也”[19]。礼既是“天道之极”,又是“人道之极”。只有“隆礼”,才能改变战国末期的天下大乱局面。他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20]这里,对礼的衡、绳墨、规矩的譬喻,说明礼即道也。礼是道的标准尺度,道本身即有规矩规律之意。而礼在根本上乃是生命交换之规则:“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21]荀子明确强调礼根本上是在表明、标识人的生命之道。礼是荀子“人之道”学说的现实载体。这与孔子是一致的。而荀子更进一步,把礼上升为天地之道、万物之道,从而使礼成为最具普适性的生命交换的一般之道、一般之规律,成为最具普适性的哲学范畴。也正是以此,荀学为宋明理学奠定了基础。如朱熹说:“理者有条理,仁义礼智皆有之”“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22]正是强调了“理”与“礼”的相通性。
二
分析孟子与朱熹的逻辑体系之不同,首先需要分析其逻辑基点:人性论的不同。孟子的人性论是典型的性向善论。对此,傅佩荣和梁涛教授都有论及。而笔者早在2012年即已指出:
孟子是主张性善论的。逻辑上说,推崇仁自然趋向于以人性为善。性恶以及性无善恶,孟子皆非之,以其非孔子之主张也。孔孟皆以仁为自己学说体系的核心范畴。仁的本义在于爱人,而这种爱是推及之爱。倘人性不善,则何以推及,何谈爱人?孔子谓为仁由己不由人,即是基于人的内在的善的本性。至于离此而强调外在的礼乐使人不得不仁,则失其本矣。在孔子那里明确地是以仁为礼乐之本、礼乐之质的。所谓“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无仁则礼乐都谈不到,又何谈以礼乐来制约人使人向仁呢?这是荀子性恶论与孔学相悖之根本点。与荀子的性恶是指性自发地趋向于恶对应,孟子的性善是指性自发地趋向于善,即所谓“善端”。孟子的“人皆可以为尧舜”,是说在善端上人皆有此可能性,但还不就是尧舜。那需一个存养的过程。性自发地趋向于善,但还不就是善。“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以为“人皆可以为尧舜”,因为人的本性都是向善的。孟子谓“人皆可以为尧舜”,既在激励人们向善上确立了最大普适性的人性论前提,更体现了一种人与人在人格养成起点上的平等原则。从而为儒学注重人格尊严确立了重要的人性论基础。[23]
与孟子的性向善论不同,朱熹的人性论则承继二程,把历史上的善恶人性论加以新的整合,提出并坚持了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并存的先天的二元论的人性论。在朱熹那里,天地之性是与天理同一的纯粹的善性。而气质之性则是杂以善恶。朱熹对二程“气质之性”的提出大加赞赏,认为“气质之性”的提出解决了诸子关于“性善论”“性恶论”“性无善恶论”“性可善可恶论”和“善恶混论”的龃龉和冲突。而正是“气质之性”的提出,为荀子的性恶论寻找到了新的立论基点。朱熹讲:“孟子未尝说气质之性。程子论性所以有功于名教者,以其发明气质之性也。以气质论则凡言性不同者,皆冰释矣。”[24]气质之说,起于张载、二程,“故张程之说立,则诸子之说泯矣”[25]。对于属于天理的纯粹的善性,与孟子那里“善端”需要存养扩充、需要培养长成不同,朱熹这里则是如一团火需去其灰烬遮盖,予以发现即可:“人性如一团火,煨在灰里,拨开便明。”[26]理学家朱熹之分明,善恶皆先天而定,直分明得让人绝望。哪似孟荀:“人皆可以为尧舜”“涂之人可以为禹”。朱熹所谓的这种纯粹的善性,是容不得一毫恶的:“性即理也。当然之理无有不善者。”[27]依此,在朱熹看来,属于天地之性的对父母纯粹的孝,只能是单一的悠悠思慕之情。而怨之于父母,作为恶的范畴,当然不可在“唯阴阳合德,五性全备,然后中正而为圣人”[28]的大舜身上存在了。
关于气质之性,朱熹说:“人之秉气,富贵、贫贱、长短,皆有定数寓其中。秉得盛者,其中有许多物事,其来无穷。亦无盛而短者。若木生于山,取之,或贵为栋梁,或贱而为厕料,皆其生时所秉气数如此定了。”[29]这里直似王充的命定论一般。如此,则教化何为?此背孔孟远矣,亦背荀子也。把天命说绝对化,但利臣民安其本位。这纯属官学之儒的君主本位的表现。朱熹还解释命和性:“曾谓命,譬如朝廷诰敕;心,譬如官人一般,差去做官;性,譬如职事一般,郡守便有郡守职事,县令便有县令职事。”[30]此直接将天命与皇命相匹配。可以看到,所谓天理之说,为皇权说也。
三
孔孟的儒学,作为原生态的私学之儒,是主张自主自立的父性崇拜的阳刚人格的。这种人格,在孟子的学说中更是鲜明地表述为“大丈夫”“我善养吾浩然之气”。[31]这样的体现先秦时期士君子风范的阳刚人格,在仁义与礼乐的关系上,是以仁义为质,以礼乐为文的。并且是质而后文,文从于质。因而,礼必须由仁义来统领。孔子讲“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32],即在指明仁义与礼乐的主从关系。孟子则是明确强调“先立乎其大者”。这“大者”指“心之官”,是心。而居心在仁,行路在义。比之荀子的“隆礼”,孔孟隆的是仁义。礼是要服从仁义的。孔孟之学,都是以仁作为自己学说体系的核心范畴。只是孟子更从心学的层面,将仁学推到一种极致的程度;荀子的“隆礼重法”,则是体现了以礼为自己学说体系的核心范畴的特点。突出强调礼仪规范的主导地位,是属官学之儒的特点。而荀学可以视作先秦儒学从孔孟私学之儒转向官学之儒的开端。荀子的官学之儒已经体现出“以顺为正”的屈从于暴政极权的君主统治的倾向,如谓“调而不流,柔而不屈,宽容而不乱,晓以至道而不调和也,而能化易,时内关之,是事暴君之道也”[33]。荀子、朱熹官儒隆礼,君臣关系为臣顺于君的纲目关系,父子关系也是子从于父的纲目关系。因而,子不敢怨父,不可怨父,只能是自怨了。如朱熹讲:“事亲须是孝,不然,则非事亲之道;事君须是忠,不然,则非事君之道。”[34]已于君臣父子的伦常关系上不讲对待,而是臣与子单方面的对君尽忠、对父尽孝。在人的行为上,官学之儒自然趋向把礼放在首要的位置。而朱熹解读舜之“怨慕”,恰是依据作为官学的《尚书·虞书》的有关解释。和赵岐注“言舜自怨遭父母见恶之厄而思慕也”一致,朱熹《四书集注》称:“号泣于旻天,呼天而泣也。怨慕,怨己之不得其亲而思慕也。于父母,亦书辞,言呼父母而泣也。恝,无愁之貌,于我何哉,自责不知己有何罪耳,非怨父母也。”[35]可以看到,孟子解释舜之“怨慕”,是把怨与慕作为既怨又慕的并列关系看待的。而非以怨来修饰慕的偏正关系。朱熹则是从后者解读怨慕关系。
孔孟私儒隆仁,强调君臣父子乃至兄弟关系都是对待关系,人的人格权、生命权是相对平等的。在孟子这里,更是君可诛、父可怨,于君于父均可以谏诤。孔子言“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36],即已是在强调君臣之间的对待关系。孟子则更加明确地提出:“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37]指明君臣关系的主导者在君,对于君来说,这是一种“出乎其尔,反乎其尔”的关系。君臣关系是对待关系,同一逻辑,父子关系也只能是对待关系。君臣父子关系,在孟子那里是对待关系,且主导者在君在父,出乎其尔,反乎其尔。孟子又从回答齐宣王“礼,为旧君有服,何为斯可为服矣”之问,进一步指明:这种对待关系的主导者在君,不在臣。孟子说:“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今也为臣,谏则不行,言则不听;膏泽不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搏执之,又极之于其所往;去之日,遂收其田里。此之谓寇仇。寇仇,何服之有?”[38]《礼记·礼运》说:“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39]这些说法更是全面揭示了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相互对待的特性。
清儒戴震说,道学家以理杀人。真是说到了要害处。宋明理学强调理,在逻辑上最重天理,但在实存上则是强调礼的极端重要性。宋儒的“天理说”与董仲舒的“人副天数”一脉相承,实质是为人世之礼赋予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操作层面,理学家是首先求之于礼、求之于目的。如朱熹谓:“小者便是大者之验。须是要谨行、谨言,从细处做起,方能克得如此大。”[40]这种理礼的相通,和荀子的逻辑是完全一致的。荀子的性向恶论,强调人的自然之性,在情欲的支配下只能趋向于恶;因而为了抑恶,只有通过外在的礼法来加以制约。朱熹则讲:“人未说为善,先须疾恶。能疾恶,然后能为善。”[41]也是以抑恶为下手处。只是荀子那里是以“隆礼重法”来抑恶,而朱熹是以“天理”来“灭人欲”。
孟子强调,礼必须由仁义来统领。他认为,凡悖于仁义之礼,即为非礼之礼,那是不可拘守的。如《孟子·离娄下》谓:“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42]所谓“非礼之礼”“非义之义”,是指在大节上、根本上悖于礼义,而在小节上、表面上顺于礼义。小合而大不合,这是大人君子所不为的。甚至,当礼与仁义严重背离时,拘守于礼足以使人陷于禽兽的境地。因而,权衡之下,为了守住仁义,可以悖礼。如《孟子·离娄上》载:“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43]孔孟这里的仁义统领礼法,实即以纲张目的关系。而《论语·颜渊》载,颜渊问仁,孔子答曰“克己复礼为仁”;这是在纲的意义上说的。所以,颜渊接着“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44]这恰是从目上说,从礼上说。朱熹说“道是统名,理是细目”,此近孔子言“为仁”是纲,“行礼”是目。他又明确谈到:“道便是路,理是那文理。'道’字包得大,理是'道’字里面许多理脉。又曰:'道’字宏大,'理’字精密。”[45]而“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则阐明了“理”与“礼”的相通性。
荀子官学隆礼法,于礼法断不可违。孟子私学隆仁义,于礼法需要权衡。孟子有明显逾越礼的倾向,以至在极端情况下可以权衡利弊得失、依归于仁义而越礼违法,如窃父而逃、以臣弑君、嫂溺援手、不告而娶等等。如《孟子·万章上》载:“万章问曰:'《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曰:'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孟子·离娄上》载:“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正是这种隆仁义而可以非礼法的倾向,使得后世极权政体抵制乃至阉割孟学!而荀学一脉则作为官学之儒,得到秦汉以降历代统治者骨子里的青睐。至程朱理学,更以理代道,以理学赋予礼法制度以至上权威。“仁义礼智,性之大目,皆是形而上者,岂可分也!”[46]至少礼是和仁义一样,属于形而上者。而且朱熹认为,“义与礼”是“包不得”的。这当然不可如孟子那样权之以义而背礼了。
孟子立其大者重在仁心,荀子求于目重在履礼。如前所述,孔子回答颜渊问仁,即是大者为纲,在心,克己、复礼、为仁,都在心上说;而以耳目口行为目,则在行上说,正是目在履礼。孟子先立乎其大者,是以纲率目,以心领行,所谓“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47]。无论是仁还是礼,都须存心,而首要在仁。如《孟子·告子上》载:“公都子问曰:'钧是人也,或为大人,或为小人,何也?’孟子曰:'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曰:'钧是人也,或从其大体,或从其小体,何也?’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48]荀子则是由礼入手,由目及纲,由近及远。求得大小纲目的统一,孟荀是一致的;但入手处却截然不同。孟子尽心内而外,荀子隆礼外而内。
朱熹把仁归于公,把欲归于私,依此将仁与欲彼此隔开。他说:“公在前,恕在后,中间是仁。公了方能仁,私便不能仁。”进而解释孔子的“克己复礼”曰:“亦只是要得私欲去后,此心常存耳”“告颜子以'克己复礼’,克去己私以复于礼”“公却是仁发处。无公,则仁行不得。”[49]朱熹这里的解读与孔孟原意根本不同。在孔子那里,仁和欲是分不开的,仁不离欲。孔子讲“仁者爱人”,这爱即表现为“爱之欲其生”。而在仁道之达成上,孔子的“忠恕之道”,忠道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恕道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分明都是在欲上说。这是以“己欲”为前提,在肯定的方面去推己及人而成忠道,在否定的方面去推己及人而成恕道。当然,这里的“己欲”,并非即是私欲,但却是包含私欲的,只是这私欲应属于有节制的合理的私欲。忠恕之道的表述,正是对这种“己欲”在涉及他人关系时的两个方面的限制性约束。而“克己复礼为仁”的“克己”,只是在节制己欲的意义上说,而非在禁欲的意义上说。在公与私的关系上,孔孟为代表的私学之儒也从来没有采取非此即彼的二歧化思维方式,而是努力协调人己关系、公私关系。以公去私,从来不是孔孟私学之儒的主张。孟子强调制井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以及舜窃父而逃、使弟象富贵而不威重,也是在先公后私的意义上追求公与私的协调。倒是墨家基于“尚同”而主张公而去私,甚至大义灭亲。后来的官学之儒,即以吸纳了墨家的“尚同”和愚忠的取向而强调以公废私、以公灭私。朱熹以非黑即白的二歧化思维方式看待公与私、理与欲以及是与非的关系,强调:“人贵剖判,心下令其分明,义理明之,恶念去之。若义利,若善恶,若是非,无使混淆不别于其心。”“人只有一个公私,天下只有一个邪正。”“天下之理,不过是与非两端而已。”[50]他还进而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克尽己私”等绝对化主张:
这里的克尽己私,直是以理杀人!因此,戴震斥之曰:“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于是下之人不能以天下之同情,天下所同欲达之于上;上以理责其下,而在下之罪,人人不胜指数。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52]孔孟但以礼节制己私、节制己欲而已。包括荀子讲“礼者养也”[53],也不完全排斥己欲、私欲,但节制之,非禁绝之。朱熹却明确讲:“公不可谓之仁,但公而无私便是仁”“做到私欲净尽,天理流行,便是仁”“富贵身外之物,求之唯恐不得。纵使得之,于身心无分毫之益,况不必得乎!”[54]分明是以天理灭人欲,以公灭私。朱熹的天理人欲之辨、公私之辨,可以视作“君为臣纲”的又一表述。在“君为臣纲”的臣绝对从于君的前提下,为臣之道,只能是“以顺为正,妾妇之道也”[55]。儒家后学,至荀子已苟且、重顺,至程朱理学变本加厉,特别朱熹,本是自家脊梁断了,却嫌孟子“过刚”。于是,臣不敢责乎君,子则不可怨乎父,只剩下“自怨”一条路了。
四
孟子那里,五伦至上,孝为仁本。然而孝可以有怨吗?孟子认为,恰是亲情才可能致怨,亲有大过则可以怨;而亲情恰是孝的前提条件,怨在责善伤情也。于是,怨不妨孝。如《孟子·告子下》载:
但在朱熹这里则不同。他把孝的亲情纯粹化,以为孝作为纯然之善,是容不得对父母之怨的:“叶诚之问:'人不幸处继母异兄弟不相容,当如何?’曰:从古来自有这样子。公看舜如何。从来此样事多有。只是'为人子,止于孝’”。[57]这里明言舜之止于孝,父子关系已非对待关系了。而臣对于君,更是如此。但止于忠矣。
舜之怨,在于其父与弟亲情上虽端之未善,然根之未泯。亲情非无也。故其加害于舜,“焚廪”“掩井”,手段上属间接加害,有所不忍也!而象入舜室,见舜则“忸怩”,亦表明其仍存愧疚之心。《史记·五帝本纪》载:“尧乃赐舜烯衣,与琴,为筑仓廪,予牛羊。瞽瞍尚复欲杀之,使舜上涂廪,瞽瞍从下纵火焚廪,舜乃以两笠自捍而下去,得不死。后又使舜穿井,舜穿井为匿空旁出。舜既入深,瞽瞍与象共下土实井,舜从匿空中出去。”[58]舜则消极避害,避免直接冲突,苟存父子兄弟的情面,以葆亲情!
当孝的伦理与公事冲突时,孟子怎么解决呢?仁者敏感,儒者分明,孝悌皆然。故舜于父慕而有怨;于弟,富贵而不委任。仁者重情,在心;礼法固不可废,但在次。故于父违法,先拘而后窃。如《孟子·告子下》载:
象顽,则封之使富贵,而不任之使威重。有如《孟子·万章上》载:“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暴彼民哉?”孟子是如此协调、处理私情与公法的关系。此与荀子隆礼重法异,更与程朱以公灭私完全不同。
孟子言舜既怨又慕,是不是惑呢?不是的。舜是孟子仁政思想的标杆,是仁孝的化身。孔子四十不惑,孟子四十不动心,而舜之大孝五十而慕,则舜早已不惑了。依孟子逻辑,其不惑在心居仁不动。而仁者亲也,亲则可以怨,必须慕。但可以怨是有条件的,必须慕是无条件的。在舜那里,“人悦之、好色、富、贵,无足以解忧者;惟顺于父母,可以解忧”“大孝终身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60]舜之至孝,不因怨而不慕;舜之至悌,不因怨而不使弟富贵之。这和孟子的仁政以孝悌为本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总之,正是基于心学、理学的各自不同的内在逻辑,孟子和朱熹对舜之“怨慕”作出了彼此完全相反的解读。而这种不同解读体现的不同的价值取向,在今天更是值得思考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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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十三《学七》,第229页。
[51]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六《性理三》,第116页。
[52]戴震著,何文光整理:《孟子字义疏证》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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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司马迁:《史记》卷一,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1页。
[59]秦川:《四书五经》,第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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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文竹
排版/张一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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