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一个有意思的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税务处理案例

一个有意思的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税务处理案例

不清楚的朋友可以先看看Lawping上期的分析,先借用上期的图表示一下(Lawping版权所有):

上回说到,严格口径而言,由于双汇发展吸收合并双汇集团案例不符合59号公告第七条的三种情形之一,有税局认为不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但另一方面,狭义上本案例交易主要涉及境内子公司吸收合并境内母公司,也有税局认为不需要同时适用第七条。只需要适用第五条关于企业合并的要求即可。

从理论上而言,一个重组交易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看几个原则,权益连续性、经营连续性、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合理的商业目的等。根据公告所述,本案例中,这几个原则应该都没有问题。

但另一方面,从吸收合并后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角度来分析,可能问题又不一样了。

1、合并前的减持

合并前HK公司仅持有上市公司13.98%股权。双汇集团持有上市公司59.27%的股权。

双汇集团作为居民企业,如减持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需按25%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后利润分配给HK母公司,还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假设未享受协定税率)。

2、合并后的减持

合并后HK公司除原持有上市公司13.98%股权外,还增加了59.43%直接对上市公司的股权。

按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也就是说HK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计税基础为HK公司原持有双汇集团的计税基础。

如果HK公司直接减持增加的59.43%部分股票,仅需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比合并前双汇集团减持对应的税率大大下降,且相关减持收益在纳税后可直接由HK公司取得。

也就是说合并前后相比,从境内企业减持按25%税率计税并对HK公司分配按10%税率计税的两步,变为仅需就减持所得缴纳10%预提所得税的一步。整体税负大大下降。

当然,双汇集团直接减持的计税基础和HK公司减持的计税基础是有差异的,不过整体而言,因为吸收合并导致减持收益分配的两步走变为一步走,确实是一个很大的税收利益。

这大概也是很多税局不认可涉及非居民企业股东适用吸收合并特殊重组政策的一个考量,因为税率差往往会导致税负变化,这也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中特别提到的,“《办法》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但如果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应税利润从我国境内转移到境外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下期Lawping会再分析一个有意思的上市公司(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以及存续分立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案例,也涉及到非居民企业,似乎也蛮有争议。敬请期待和交流。

上市公司:王府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母公司案例分析(1)

上市公司:王府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母公司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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