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事实”、“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辨析

(2019-02-18 00:15:30)作者:难得糊涂之法律人

要件事实是指法律规则结构中条件假定和行为模式的内容,在满足了相关的要件事实时,其特定的法律效果才能发生。法院适用法律必须得判断现实生活的某些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件或者说是否相当于要件事实。

起初,法学界对于要件事实和主要事实并未作细微的区分,而是作为同一概念加以使用。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法学家们发现确有必要对二者作出区分。因而,把与法律规则中要件事实相对应的现实生活中的事实作为主要事实。法律者在对主要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评价后,就演化了要件事实,并使用法律推理的“三段论”,做出是否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预判或判决。

主要事实是必须通过据予以明的,当然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主要事实,其无需举,法院也必须予以认定。然而,在诉讼实践中,许多时候并不能运用据直接对主要事实予以明,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明某些间接事实,再通过逻辑推理来对主要事实作出判断。因而,间接事实的提出就有了必要。

那么,当事人的辩论主义能否及于间接事实,即法院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间接事实能否予以调查认定。法学界普遍认为,辩论主义只适用于主要事实,而不对间接事实适用。因为对于有助明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其受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覆盖,拟制为当事人对相关的间接事实作出了默示的主张,法院可以在对据的调查过程中对之予以认定。

另外,对于间接事实,是否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认?即法院是否受当事人对间接事实自认的约束?间接事实的认定更多的为法院通过审查据进行判断的自由心过程,当当事人双方自认的间接事实与案件据发生冲突时,由于其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过程产生了矛盾,因而为保障法官自由心原则的实现而对此不予认定。

201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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