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写于2016.05)
安全工作做细做扎实:强化安全意识、细化安全措施、丰富安全内容、规范安全资料,确保安全、稳定、平安、祥和。
百密一疏,事故难免发生,一旦意外事故发生,处理流程如下:
一、救治告知
1.第一时间干预和采取救治措施(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立即送就近医院治疗(治病救人是第一要务)。
2.第一时间通知伤者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若是学生之间的伤害,则要通知双方监护人)。
备注:如果伤害案件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则学校要及时保护现场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上报学校
报告学校安办负责人(根据情况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明确处理负责人)。
三、调查取证
找准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证据收集工作,调查取证(学生分别写情况说明,签字和按手印)。
对于较大的伤害事故,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调查,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人证、物证和当事人陈述等。
调查取证过程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让当事人各方参与调查取证的全过程。调查取证的目的有二:一是为解决纠纷提供第一手证据,二是使当事人各方对自己是否承担责任、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四、协助报案
引导家长或监护人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是95518(意外险、新农合、第三责任险、校方责任险等)。
五、报告上级
根据情况上报翠屏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口头上报、书面上报)。
六、协商解决
与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多少,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协商成功后,当事人各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七、三方调解
如果当事人各方协商未果,则可以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如果涉及到学校责任,则一般由学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如果不涉及学校责任,则可以由学校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出面主持调解(如:派出所、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律师等)。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各方也应签订书面协议。
八、诉讼解决
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1.代理人与代理费用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事务不熟悉,或者没有时间参与诉讼过程,则可以委托代理人帮助解决纠纷。代理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非律师的诉讼代理人。如果委托律师,则当事人首先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然后与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得直接与律师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果委托非律师的诉讼代理人,则由当事人直接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费用的收取有两种方式:一般代理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一般代理收费主要根据受害学生索赔金额的比例计收,如果索赔金额过小或非财产性的诉讼主张,则主要按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只有在胜诉的情况下,才可按照事先约定的一定提成比例予以计收。采取哪种收费方法,可由当事人和代理人协商而定。
2.法律援助
如果当事人(不包括学校)请不起律师或其他代理人,那么他们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内容既包括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也包括由国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律师进行无偿的法律服务等。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包括:(1)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供援助。(3)受援助对象和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4)受援助对象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
3.诉讼时效
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为l年,即受害学生应从知道或应当知侵害之日起1年内及对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上诉权。当然,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止或中断情形。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索赔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原因消除后,时效再继续计算。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内;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去的时效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受害者提出索赔、主张权利。(2)权利人提起诉讼。(3)侵害人同意履行赔偿义务。
4.审理程序
我国实行两年终审制,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如对裁定不服,则在10日内)。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为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上诉。当事人如对二审判决或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二级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5.人身伤害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学生伤害程度存在异议,可以向法院鉴定部门申请进行人身伤害鉴定。人身伤害鉴定主要适用于轻伤和重伤。鉴定伤害程度,应以对人身所直接造成的原发性伤害及其后果为依据,包括伤害当时的伤情、伤害后引发的并发症及其后遗症等。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或裁判的重要证据,也是受害学生提出索赔请求和侵权方进行赔偿的关键证据。如果鉴定人与本集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则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
6.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如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挂号费、护理费等),与医疗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伤残用具费,特殊医疗费,死亡丧葬费,诉讼费和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抚养损害赔偿金等。如果学生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仅受到侵犯,或因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而间接导致患精神病、神经官能症等,则受害学生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精神损失赔偿金和抚慰金。当然,对于受害学生而言,赔偿范围并非包括上述全部内容,这要视受害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定。物质损失一般比较容易确定,而精神损失则不太容易确定。
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如果要求过高,不但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反而将因此损失诉讼费用;要求过低,将给受害学生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7.执行与先予执行
对于已经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法院首先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拒不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受害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所谓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当然,申请先予执行也要慎重,必须对官司的胜诉有足够的把握,否则因申请错误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予以赔偿。
九、资料归档
妥善保存相关案件资料。
无论是协商解决、调解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在伤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都要妥善保存相关案件资料,以防止一些当事人在事后又提出无理要求。
总体原则:治病救人是第一要务;尽快告知是势在必行,积极配合是应尽职责;妥善处理是根本要求;协商解决是基本方法;无理取闹是绝不可取;司法解决是无可奈何,干事无畏是底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