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不简单!这样写遗嘱,你的财产迟早别人做主!
导语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作者丨戴金花
近日,深圳一份涉及千万财产赠予的遗嘱,因为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被二审法院宣告无效,引发关注。
大致事件脉络如下:
深圳南山区刘高达(化名)自建了三幢房屋,婚后感情不和,且妻子有婚外恋,故分居。分居期间,聘请了保姆杨娴琦(化名),照顾其日常生活,同居了17年。同居期间,因村里旧村改造拆迁,刘高达分得了300平米的回迁房面积,即后来的三套房。其妻子分的份额主动给了三个儿子,自己只留下80平米。后刘高达于2015年7月3日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6年6月4日,刘高达留下自书遗嘱,将300平米房产全部归保姆杨娴琦所有。之后,刘高达又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离婚,妻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刘高达因病去世,随即法院终结了诉讼。
刘高达去世后,其妻子对其遗留的上述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了继承公证。2018年,杨娴琦将刘高达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求执行遗嘱内容,继承深圳南山区这三套房。
一审南山法院判决两份遗嘱部分内容合法有效。法院认为,杨娴琦和刘高达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刘高达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于是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高达妻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属于遗产,由杨娴琦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即便事出有因,杨娴琦和刘高达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明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故, 以刘高达将遗产遗赠给婚外恋对象杨娴琦“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直接确认遗嘱无效。
那么,作为自然人,遗嘱应当如何写才有效呢?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且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属于自己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对财产具有处分权,不得擅自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与其他共有的财产。
4、遗嘱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必须是亲自书写, 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5、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