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从我做起!致建湖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你们好!
近年来,饲养宠物犬成为一些市民的一种生活方式,犬只数量尤其是流浪犬大量增加,随之而来不文明养犬现象经常发生,引起很多市民强烈不满。不文明养犬现象折射的是养犬人的文明意识淡薄,反映的是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各类问题,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努力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根据《盐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们向广大市民朋友们发出依法文明养犬共建文明城市一封信。
一、市民养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做到文明养犬。
二、市民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只;
(二)饲养未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
(三)携犬外出时、未悬挂免疫标识、束牵引带;
(四)携犬进入医院、学校、图书馆、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室,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
(五)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道工具(导盲犬除外);
(六)不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
(七)犬唤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只。已饲养危险犬只的,自行迁出县城及各镇集镇所在地。
四、倡导养犬人每户只养一只犬,饲养绝育犬。
五、犬只出现狂犬病症时,应当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农业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予以收容。
七、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农业部门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予以处罚;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举报电话:建湖县公安局110
建湖县文明养犬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