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简明操作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三大特点: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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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是高效议事的最主要的沟通形式,我们需要通过会议来商讨和决定群体事务和行动。若要持续有效,必须靠适当的机制来平衡和协调群体,与个人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以明确的规范和程序作为工具,会议才能真正集思广益、拓宽言路、凝聚共识,才能导致行动,产生实效。
程序不当、或操作不当的话,结果会很糟糕,甚至适得其反。《罗伯特议事规则》原典系统总结了现代组织和公民社会五百多年的实践经验锤炼而成的。系统严谨、规则周详、逻辑自洽,专业化程度很高。
一般的通则,是会议要在不同的利益方之间求得持续的合作,参会者的立场越是多元,诉求越有差异,所涉及的利益分配越是复杂,议事规则的执行就越倾向于严格。
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三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
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第六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七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八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九条: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十一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想再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条: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
最后,总结一下《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三大特点: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