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270余吨!2名主要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该案件为落实危废三年整治要求,落实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深入开展部门联动,强化区域合作,主动出击发现并查处的一起涉案危废数量较大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件。
2021年4月9日上午9时,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执法人员在百日攻坚排查中发现:一辆山东牌照的大货车正在卸载黑色块状物料,同时在周边空地发现大量类似物料的白色编织袋。
现场询问三名当事人得知:黑色物料为台州一化工厂的固体废弃物。经现场核实,该物料为当事人梁某堆放。随后执法人员在梁某家中也发现了大量白色编织袋盛装的黑色块状、粉状物料。
新昌分局立即邀请公安部门到现场进行联合调查,成立联合侦办专案组,将三名当事人带回公安局进行进一步调查;同时,为防止证据灭失和造成二次污染,新昌分局对现场堆放固体废弃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进行防雨遮盖。
在将案情通报给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后,在椒江生态环境分局配合下,新昌生态环境分局赴台州相关企业开展调查。经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后得知,该物料系当事人梁某雇佣货车司机王某从台州某制药公司运出来的卡马西平药物中间体亚氨基二苄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停产产生的中间体废料。该中间体废料符合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废弃产品及中间体特征,属于危险废物。
专案组人员对涉事货车上、桐丰坂村空地上、梁某家边空地上的物料均进行了采样,并送有资质第三方单位检测;同时与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起现场查看堆放点情况,并对物料性质、物料对现场土地是否造成污染、物料后续处置方案等情况进行现场评估。
目前,该案所涉危险废物已进行了清运,由浙江飞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集中贮存。据统计,该案涉危险废物累计278.5吨。梁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梁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新昌分局于4月9日对现场堆放的物料进行查封扣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新昌分局于4月16日将此案移送新昌县公安局。目前新昌公安与椒江公安已成立联合专案组作进一步侦查,2名主要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方案及要求(供参考)
一、地面要求
填写说明: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危险废物产生规模:分为1吨/年以下、1(含)-10吨/年、10(含)-100吨/年、100(含)-500吨/年、500(含)-1000吨/年、1000吨/年及以上共六个等级。
(2)贮存设施数量:仓库×处,储罐×处。仓库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
(3)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积):仓库×平方米,储罐×升。仓库面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建筑面积之和,以平方米计;储罐容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容积之和,以升计。
(4)厂区平面示意图:绘制厂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厂区每一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厂区的相对位置。
(5)危废名称:列出企业实际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名称。
(6)危废代码:危险废物对应的八位码。
(7)环评批文:公开企业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评情况。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批复文号,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无”。
(8)产生来源:指危险废物产生环节或产生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