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于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影响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是许多跨国企业为长期激励员工所采用的一种激励手段。比较常见的激励工具包含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简单来讲,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服务年限、特定岗位)就可能会被邀请参与此类计划。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企业的中国员工也会参与这些计划。这些员工被授予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在持有期间,可能会取得来自境外股票的分红所得;在转让股票的时候,可能会取得财产转让所得。这些所得对于员工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员工股权激励所得个税概览
一般来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生命轴分为授予,解禁/行权,和处置几个时间节点。个人所得税的第一个纳税时点在解禁/行权。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个纳税时点在持有期间,员工可能因拥有股票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从而取得分红收入。分红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个纳税时点在处置环节。解禁/行权后,员工将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禁/行权时的个税处理和实操影响
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上,满足财税[2005]35号文规定的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应该单独计税。因此在第一个纳税时点-解禁/行权时,雇主须在这个环节完成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雇员在做年度汇算清缴时,因为股权激励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如果月度申报未及时准确完成,理论上来说雇员应该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清缴进行申报。
但是实操中,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应用软件中并没有涵盖单独计税的股权激励所得,所以无法单独列示股权激励所得,并适用优惠算法。因此,如果雇主在月度扣缴个税时没有准确的完成预扣预缴,员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有可能也不能够使用单独计税的优惠算法。
分红以及转让股票所得的个税处理和实操影响
个税处理
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都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按照上述规定,中国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分红所得以及处置股票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都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分别按照适用比例税率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取得相应凭证的情况下,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境外所得申报。
申报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APP等网上申报途径并不支持B表的申报。实操中还需要与主管税局联系,上门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实操中的讨论
一、员工是否能够自行执行上述申报流程
目前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员工人数不少,但是很可能大部分员工并没有意识到取得上述所得时需要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纳税。
即使明确纳税申报义务,上述境外所得申报需要员工自己能够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并进行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在实操中员工是否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并且完成申报是一个问题。
二、如果企业已经完成了代扣代缴
依据汇发[2012]7号文,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雇主需要按照外汇管理的要求完成外管备案,并且通过外汇专用账户完成资金的汇入汇出。虽然这只是外汇管理的要求,有些企业也就员工持股后取得的分红或者是转让股票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进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但是对于境外已缴的所得税,扣缴申报时无法进行抵免。抵免的步骤还需员工本人通过境外所得申报完成,是否知道可以抵免,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及时抵免则是实操中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作者:毕马威KPMG